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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论文提纲---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基本法律层面,提出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生态文明是继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人类社会形成的一种新的文明类型。它是人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理解和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鉴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障和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是关键内容。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在我国部分地区,生态系统脆弱或过载,不能承载人们的生产活动,需要通过减少人类活动来恢复生态。生态移民是我国继项目建设移民之后的一种新的移民方式,是缓解新历史阶段、消除人与自然紧张关系的重要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三西扶贫项目以来,我国生态移民项目已实施30多年,有效保护了移民区的生态环境。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逐步突出和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生态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生态移民规模大。自2000年以来,中国的生态移民人数已超过700万。中国有大量的生态移民,在权利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何使生态移民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如期顺利摆脱贫困。建立和完善生态移民权利保护制度,不仅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的实施,也是生态移民顺利发展的制度保障。本文从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将公民权利保护理论应用于生态移民的具体领域,并论证了生态移民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除了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要内容还包括五个部分。具体内容总结如下:首先,分析本文逻辑起点生态移民的定义及其法律权利内涵。生态移民、生态移民身份认定和生态移民权利是保护生态移民权利的三个重要基本概念和范畴。生态移民是由自然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或破坏造成的人口迁移活动或人口迁移。生态移民的概念具有行为和主体的双重含义。生态移民的概念是本文的逻辑起点。由于生态移民本身的复杂性,生态移民身份认定是其权利享有和保障的基础和前提。中国生态移民身份认定主体的政府具有移民项目实施者和移民身份认定者的双重作用,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我国生态移民身份认定缺乏科学标准,难以适应我国移民过程中的复杂性。生态移民身份具有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生态移民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内容,同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其次,讨论生态移民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分析文章的理论基础。生态移民项目中移民群体的权利保护有着深厚的法律基础。由于生态移民是为了利用公共权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生态移民群体被动地做出了特别牺牲。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及其社会制度保护了生态移民的权利。生态移民权利保护主要以人权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和环境正义为基础。生态移民权是生态移民在移民过程中和安置后应享有的各种综合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补偿权、社会福利权、环境权、发展权等特殊人权。这些权利的结合构成了生态移民的整体人权,国家需要建立福利国家体系,承担国家的积极支付义务和消极干预义务,以维护和保护生态移民的人权。生态移民实施的前提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机制是限制少数移民的权利,以维护公共环境的利益。因此,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已成为生态移民项目的合法性基础。环境正义是在处理生态环境保护时,不同地区和群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反映了公平和平等的公正状态。生态移民的环境正义有多个维度。根据社会公共伦理和法律规范,在生态移民权利义务分配过程中,国家需要促进移民群体的平衡,平衡居民与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确保生态移民前后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三,在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经过30多年的生态移民实践,我国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生态移民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现有的生态移民权利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移民的土地权利、安置和补偿利益、安置后的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等领域。近年来,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国家加快了基本农田保护、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相关立法,进一步促进了生态保护领域法律体系的发展。同时,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护领域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我国缺乏专门的生态移民权利保护、系统的立法。移民立法主要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水平参差不齐,规定粗略,主要集中在移民补偿领域。目前,生态移民权利保护立法存在移民生存和发展权利保护不足、补偿权利保护不足、公众参与不足、社会保障和支持权利减少、权利救济渠道差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生态移民权利保护。然后,对生态移民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世界银行移民政策强调,非自愿移民的数量最小化,要求不降低移民生活水平,鼓励移民参与移民安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移民就业和适应能力,重视移民安置计划中的环境保护目标。亚洲开发银行的非自愿移民政策与世界银行基本一致,要求编制全面的安置计划,重视移民就业和适应能力,重视移民安置计划中的环境保护目标。日本重视生态移民法制建设,强调个人财产补偿、劳动就业安置和移民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采取税收等经济措施恢复和提高移民生活水平。泰国生态移民重视通过产业转型实现移民劳动就业、移民参与安置规划、立法保护移民权利、多方支持和参与生态移民安置。在制度内生性的基础上,法律参考和移植也是促进一国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途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和泰国的非自愿移民权利保护政策和法律对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一是注重公众参与;二是注重保护移民土地权益;三是多元化合理化补偿;四是注重移民劳动就业保障;五是注重公共服务;六是支持外部机构参与;第七,严格监督和评价机制。最后,提出了比较研究和评价机制。鉴于我国缺乏专业、系统的生态移民法律客观情况,完善生态移民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保护与移民自身发展的统一原则、生态移民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从生态移民法律法规体系、生态移民权利保护具体制度设计、生态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和方法、公共参与权和救济保护机制完善生态移民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生态移民权利保护的长期法律机制,通过生态移民法促进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区域合作; 法律制度;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一)创新之处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概念与认知: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析与多维认知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析
一、作为特殊空间限定的“长江经济带”
二、“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分野及其规范意涵
三、作为法律概念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生态学维度:从“生态平衡”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
二、经济学维度:从“公地悲剧”到“生态资本理论”
三、管理学维度:从“单一主体”转向“多元共治”的府际关系理论
四、法学维度:从生态法益到环境正义的法理依据
第二章 现状与成因: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进展现状和成因分析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进展现状
一、长江经济带省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进展
二、长江经济带省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进展
三、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践的经验与困局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进展
一、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进展
二、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性规定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政策规定的经验与不足
第三节 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央地事权不清晰
二、省际合作与竞争的博弈格局不成熟
三、立法模式的治理效能不足
第三章 困境与难题: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向度的多层次研判
第一节 立法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的体系性缺陷
一、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和区域合作的基本精神未能体系化
二、有关流域补偿的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三、未形成专门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规范结构
四、地方性或配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规位阶低
第二节 运行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性缺失
一、生态保护补偿主体界定不清晰
二、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不完善
三、生态保护补偿模式单一
四、生态保护补偿分割管理矛盾突出
五、生态保护补偿公众参与不到位
第三节 纠纷解决层面: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保障性难题
一、生态保护补偿纠纷解决途径的不畅通
二、生态保护补偿法律责任不明确
第四章 经验与借鉴: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若干样本的评介性分析
第一节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样本
一、莱茵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二、易北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三、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四、法国水质付费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节 国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样本的制度启示
一、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体系
二、按流域设置跨部门综合管理机构
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公众参与制度
四、确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合作制度
五、采取政府补偿为主、市场为辅的多元补偿制度
第五章 纾解与完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全方位变革
第一节 确立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与受益补偿相结合原则
二、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原则
三、国家整体治理与区域合作相结合原则
四、公众决策参与和实施参与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完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体系
一、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的修改
三、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
四、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
第三节 健全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体系
一、确定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制度
二、确立科学合理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制度
三、设置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制度
四、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组织协同制度
五、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第四节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纠纷的解决制度
一、畅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纠纷解决途径
二、厘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的性质
三、明确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