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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金融科技监管论文6千字范文--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以跨境理财通机制视角为基础
摘要:跨境金融管理链接是提高中国金融技术应用水平和金融开放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广东、香港、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积极探索跨境金融科技,构建跨境金融连接机制,实施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战略,以金融发展促进大湾区高质量建设。目前,跨境金融管理链接业务正处于试点阶段,配套运行机制尚未成熟。应结合金融技术及相关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跨境金融管理的准入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协作机制。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互联互通。
一,引言
跨境财务管理业务是指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地区内地和香港、澳门投资者通过跨境投资银行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或金融产品,通过该地区的银行系统建立的闭环资本管道。201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广东、香港、澳门湾地区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跨境财务管理机制。202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共同宣布,将在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地区开展跨境财务管理业务试点。2021年9月10日,《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地区跨境财务管理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试点实施细则)9月24日,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南向合作互联互通(以下简称南向债券互通)正式启动,标志着大湾区跨境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将进一步深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的数据,2021年10月至2021年底,参与跨境金融通业务的投资者人数达到22000人,处理了5855笔资金金额为4.86亿元。2022年1月,跨境金融通内地试点银行增加到27家,香港试点银行增加到24家。随着试点银行的扩张,跨境金融通业务有望迎来一个盛开的春天。
二、跨境理财通概况。
(一)构成跨境理财通。
根据购买主体的身份,跨境财务管理业务可分为南通和北通。南通是指大湾区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银行开设投资理财专用账户,购买香港、澳门银行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北通是指在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地区的内地银行开设投资理财专用账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格金融产品。
目前,在跨境财富管理机制建设中,北通条件相对成熟。内地鼓励香港和澳门居民通过引入相关政策,在大湾地区的内地城市投资金融和金融产品。例如,2018年实施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和发放居留许可办法》,对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居留许可的,可以在内地办理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业务,享受与内地(内地)居民相同的便利。南通在政策层面受到很大限制。目前,中国境内居民对外投资主要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执行。其中,国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财产转移、回程投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外证券投资等涉外项目,仅在部分领域和有限范围内实现部分可兑换。因此,仍有待进一步发布南通相关文件,为其运营提供制度保障。
(二)特色制度跨境理财通。
2021年9月10日,广东、香港、澳门同时发布了试点实施细则,标志着跨境财务管理业务正式进入实践阶段。作为国家支持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跨境财务管理试点制定了一系列创新制度安排,体现了当前大湾区金融发展的创新性、科技性和时代性,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安全便、风险可控为原则。
首先,跨境财务管理是大湾区金融业深度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措施,深化了大湾区金融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软联通的规则机制。在跨境金融管理业务中,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银行机构进行全方位的跨境合作,不仅在账户基础、业务系统、网络布局等硬件设施上进行连接,还将实现营销服务、业务规则、投诉处理等运营规则的连接。同时,跨境金融管理作为一项个人跨境金融业务,其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大湾区个人投资者的跨境投资,实现全过程的远程处理,包括在线合同、代理见证开户、在线风险评估、远程购买产品等。
第二,跨境财务管理业务对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了创新的制度安排。由于广东、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场差异很大,投资者的消费习惯也存在差异。因此,《试点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按照业务发生地的原则,投资者遵循内地、香港、澳门的相关法律制度,业务环节发生地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的保护。此外,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还对跨境金融管理业务中的投资者权利、主要责任、投资者信息保密和产品风险评估进行了动态调整。
第三,跨境财富管理链接建立了严格的金融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实施了闭环资本管理和配额控制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北行和南行的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需要在购买投资产品的土地上开立投资账户,在资本汇款地点开立汇款账户,建立投资账户与汇款账户之间的资本闭环交换关系。同时,跨境基金总额为1500亿元(即北行、南行1500亿元)和单个投资者100万元。通过建立资金闭环外汇规划和总限额控制机制,加强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为进一步深化中国金融市场互联和对外开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跨境金融链接业务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管理和识别银行金融产品的风险,降低跨境交易环节的交易成本,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行汇款专项账户和投资专项账户之间的跨境汇款,在离岸市场完成资金兑换。这一制度安排不仅降低了大湾区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风险和交易成本,而且促进了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探索和实践,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是完善跨境理财通路径机制。
作为跨境理财通的制度保障,目前试点实施细则对南向通业务和北向通业务的经营、配额管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提交、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由于跨境理财通正处于试点阶段,其运行和操作系统尚未成熟,因此应以试点实施细则为宏观指导,结合跨境理财通的相关制度和金融技术的应用,探索完善跨境理财通机制的路径。
(一)建立系统的准入机制。
跨境金融链接的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和银行机构,其中个人投资者可分为香港和澳门投资者和内地投资者②;北行包括内地代理银行和香港和澳门合作银行,南行包括香港和澳门销售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见表1所列)。试点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跨境金融管理局主体的准入资格,包括银行展览条件、香港和澳门投资者以及内地投资者应具备的准入条件。但是,对于内地代理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的业务报告,行了操作指导。对于具体的银行展览资格审查、投资者资格审查操作程序和审查标准,没有详细的规定。
因此,目前,我们应该结合银行机构与政府部门、银行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跨境财务管理建立一个系统的准入机制。首先,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建立一个专门的大湾区跨境金融管理展览条件审查机构,对进入跨境金融管理业务的银行机构进行统一的预审。通过引入第三方审查制度,提高银行业务资格的信誉和权威。第二,政府应发挥良好的宏观调控作用,可以通过发布银行机构开展跨境金融管理业务条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积极引导合格的银行机构进入跨境金融管理业务。第三,建立银行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双重审查机制,加强对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根据目前试点实施细则,内地投资者的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计责任由内地合作银行承担。由于内地合作银行本质上是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并与内地投资者进行直接业务对接,内地合作银行负责相关工作,符合当前跨境金融管理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然而,从长远来看,随着跨境金融管理业务的成熟,个人投资者的跨境资本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如果银行机构只负责对投资者资格和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将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投资者资金来源造成的潜在风险。
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覆盖所有业务。
投资者保护是跨境财务管理的创新制度安排之一,有利于为内地和香港、澳门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在跨境财务管理业务中,投资者从内地银行、内地合作银行、香港、澳门销售银行、香港、澳门合作银行等方面掌握其投资产品的信息。根据《投资者保护试点实施细则》中的业务发生地原则,银行机构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应遵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的法律制度,并受金融管理部门在业务环节发生时的相关规定的约束。然而,跨境金融管理的投资者并不熟悉业务环节的法律制度和财务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如果仅由业务环节发生地的银行机构披露相关政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将处于弱势。
实施跨境财务管理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应在当前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下做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建立覆盖跨境财务管理、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整个阶段的整个业务。建议结合投资者、银行机构和跨境财务管理的制度安排,对业务前、业务中、业务后三个阶段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详细建设。在业务前阶段,应建立投资者风险披露和预评估制度。通过与投资者的在线远程宣传,银行机构不仅应充分披露业务中的风险,还应向投资者详细解释业务环节的法律制度、财务管理部门的政策和其他相关规定。在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公平、开放、公正、平等的投资者保护原则,内地、香港、澳门财务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业务运作中的投资者保护会议,促进大湾区统一跨境财务管理投资者保护规则的制定。同时,应建立合作银行投诉协助处理制度,利用区块链技术,协助投资者处理与内地银行或香港、澳门银行销售银行发生的业务纠纷。在业务后阶段,应建立严格的投资者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并对业务结束后未履行谨慎保密义务的银行机构实施严厉的处罚机制。银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的财务管理部门提交跨境财务管理试点账户信息、跨境收支信息和头寸信息定的金融管理部门提交跨境金融管理业务试点账户信息、跨境收支信息和头寸信息。因此,对于提交的投资者个人信息,银行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相关的控制和保密工作,并及时从系统中清除非必要的个人业务信息,并按季度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后期投资者信息保密工作的实施情况。
建立以科技监管为手段的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为了提高大湾区资金的跨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打击使用跨境金融管理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行为,试点实施了投资者资金跨境流动闭环管理的细则,在配额管理方面,内地合作银行应与香港、澳门银行、香港、澳门合作银行共同建立跨境金融管理业务动态监测合作机制。上述安排反映了监管技术时代的制度创新,也为进一步建立跨境金融管理的风险防范机制提供了方向。
在我国金融科技已经进入正创新的重要阶段,监管视角已经从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不仅要以科技为核心手段,提高监管渗透性和智能化监管,发展监管技术,还要注重防范科技带来的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在这方面,在运用监管技术手段建立跨境金融管理风险防范机制时,还应制定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首先,内地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应共同建立跨境风险防范和隔离应急机制,以监管技术为加强跨境金融管理交易数据统计和跨境风险预评估的重要手段。第二,三个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共同制定风险指数标准。当预评估结果达到中高风险指数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隔离措施。第三,2021年7月,香港金管局通过推出反洗钱合规科技实验室(AMLab)系列,提出金融科技2025战略,强化银行防范外部诈骗风险的能力,增强银行应对金融犯罪导致客户流失的能力。因此,还要推进跨境理财通业务纳入AMLab范畴,应用合成数据进行更全面的跨境风险分析。四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内地与港澳金管部门共同监管的投资者个人数据安全监控平台,既要强化对跨境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又要保证投资者个人数据出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建立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在一国两制、三税三法背景下,推动跨境资本和双向投资流动的关键是构建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但是,目前大湾区在监管政策层面的互联性并不高,而广东、香港、澳门的金融监管体系、标准、方式有很大差异,监管协调是大湾区金融安全稳定发展最决定性的因素之一。根据试点实施细则制定的监管合作安排,主要是通过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部门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系协商机制。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了《广东、香港、澳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备忘录》,通过互联网实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监管沙盒的联系。基于大湾区的特殊法律背景,现阶段以备忘录形式签署的软法治理符合大湾区金融业包容性发展的内在需要,有利于补充广东、香港、澳门金融监管硬法的不足。
目前,为了促进大湾区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促进跨境金融管理业务的顺利发展和扩张,我们应该坚持软法律的治理思想,采用跨境金融监管方式,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沟通,制定大湾区金融监管规则,逐步与国际金融规则联系,建立完善的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提高广东、香港、澳门在跨境监管方面的协调性和联动性。首先,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委员会应成立,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定期召开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联席会议,讨论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问题。委员会成员由内地、香港、澳门金融监管部门代表和科技监管机构组成,建议邀请内地、香港、澳门金融监管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联席会议。第二,在内地、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和科技监管机构共同讨论的基础上,总结了跨境监管沙盒的实践经验。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综合考虑地方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制定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的软标准,为跨境金融管理的监管合作提供保障。
四,结语
新型冠状病毒自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全球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作为中国新时期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大湾区经济发展面临挑战。目前,我们应该大力推进大湾区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促进金融科技的实践和应用,加快跨境金融通信机制的完善,帮助大湾区金融市场实现互联互通。在结合当前跨境金融通业务试点项目创新制度安排和金融科技应用的基础上,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试点项目创新制度安排和金融科技应用,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试点项目创新制度安排,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试点项目创新制度,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结合跨境金融通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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