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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结合各个地区试点经验,以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为基点进行理论研究。认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目前发展仍面临着保险覆盖范围有限,给付机制不健全,无通货膨胀保障条款等问题。主张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等原则指导,建立基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同时,注重发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补充作用,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1. 研究背景及研究前景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是长期护理保险的一种重要模式。想要探讨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前景,必先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个大框架入手。因而,本文从长期护理保险的含义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必要性入手,讲解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前景。
1.1. 长期护理保险的含义
长期护理,国际上简称LTC (Long-Term Care),这一概念最早在英国使用,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理解。英国政府官方文件中对长期护理的定义更多地强调社区护理,即其认为相对于机构来说,社区是最适合老年人接受护理的地方。社区护理的服务内容以对居家老人提供非医疗性的居家护理为主 [1]。德国将长期护理的对象推广到因伤病或者残障事故所导致的需要六个月以上护理服务的人群。美国则认为长期护理的内容包括生理护理和心理护理两个部分。而国内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义大致可以归纳为,一种当被保险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接受正式照护或者非正式照护时对长期照护费用进行补偿的健康保险。
1.2. 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学术研究研究有其必要性
首先,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亟待解决。21世纪初我国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9.4%。加之社会生存压力增大,文化观念变迁,女性逐渐走出家门投身工作,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单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无法高质量实现中国自古以来追求的“老有所养”。前述问题如不加以妥善解决,有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的风险,表现列举如下:老年群体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其生活水平是衡量我国党和政府工作水平与质量的标准之一,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权威性密切相关;老年群体的生活水平是社会福利水平、治理发展程度的重要象征,不能保证老年群体的晚年生存质量,可能引发人民关于社会治理水平的思考,从而危及社会的长治久安;老人是我们大多社会个体将要成为的群体、社会成员可以从如今的老人生活窥见自己未来的归宿,通过我们个体的社会预期来影响个体行为、从而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持续健康发展。
而后,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一方面、学者研究从理论上证明了这一点。例如,2011年、张智国在《德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通过对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政策进行研究,阐明了长期护理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张,并鼓励我国通过长期护理措施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另一方面、试点推进从实践上肯定了这一点。以荆门市为例、自试点实施以来,荆门市确定了定点服务机构121家,培训护理人员2.6万人,市政府共筹集3000万元资金,打造出福寿居、千福园等护理服务示范机构28家 [2],带动35家养护机构再投资近3亿元,吸引8家民营企业投资医养护产业,新增就业岗位近4500个,有力地促进了居家养老护理业发展 [3]。
最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需要进行学术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理论指导实践,强调试点经验总结对于社会实践的指导作用。由此、可以推知,我国学者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试点的研究,有利于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观察我国目前研究现状、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关键词在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进行检索有学术论文2897篇,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为关键词在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进行检索有学术论文811篇。这些论文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推手。
2. 中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
国泰人寿2005年1月推出的“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和中国人保2006年6月推出的“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是我国比较早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2008年瑞福康健康保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款纯粹意义的长期护理保险 [4]。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依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存在,通过研究、认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目前发展仍面临着保险覆盖范围有限,给付机制不健全,无通货膨胀保护条款等问题。
2.1. 保险覆盖范围有限,社会供需存在矛盾
从实践视角出发、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年照护需求存在于各个区市县。在全国老龄化人口迅速增长的情况之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较小。一方面,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国试点经验虽已有了数年积累,但却并未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由此,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覆盖的地域范围仍然较窄。另一方面,在试点范围之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没有做到应受益人群全覆盖。部分试点通过制定一系列认定参保标准和申请流程,将申请能力不足或者基本但不完全符合参保标准的老人排除在长期护理保险范围之外。没有实现应保尽保,一切以弱势老年群体为先。因而、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口范围仍然有限。
从理论视角出发,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供需结构不匹配,不能最大限度满足社会需求。一方面、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依赖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尤其是健康险而存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规定,规定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只有60岁以下才可以投保。如此、完全依赖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将把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最主要的需求群体排除在外,从而造成严重的供需不匹配,不能够满足社会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需求。
2.2. 给付机制不健全,制度存在落地难问题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依赖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和适用,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独立的给付机制。就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给付机制来看,其判断投保人是否有资格获得赔付主要采用的是第三方评定机制,即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这一给付机制,在我国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道德风险问题,具体包括投保人道德风险和医护方道德风险两类。在这一系列道德风险问题当中,骗保是最显著的一项。以冒名顶替为例,在进行案件筛查时我们发现,通过冒名顶替他人实施骗保行为的现象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险金申请和发放环节常有发生。制度问题映入实践,从根本上反映的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取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模式存在漏洞、给付机制不健全,并不能从根本上预防道德风险,保障制度落地实施。
2.3. 无通货膨胀保护条款,欠缺风险应对机制
一方面,通货膨胀带来货币贬值这是任何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都可能面临的且不可避免的风险,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企业的一部分,不可豁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以其企业资产为保证,担保投保人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时能够获得保险金。因而,依附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如何应对通货膨胀风险是其存在和实现良好发展必须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通货膨胀风险,我国并非个例。通货膨胀保护条款的存在是美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一大特征,在其他国家中也存在类似规定来反映保险公司态度。但我国在长期护理保险实践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对此风险做出任何承诺。所以、相较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无通货膨胀保护条款,欠缺风险应对机制的弊端。
3. 本文关于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的思考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从原则和具体措施两方面提出关于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制度的思考。原则上、本文主张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经济发展相适应、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等原则指导;具体措施上、本文主张建立保基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同时,注重发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补充作用。
3.1.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原则
首先,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马克思主义主张,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从历史上看,制度不与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便不能获得健康长足发展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果制度滞后于经济发展则必然导致社会需求无法满足,既存的经济现象无法得到合适的制度调控,导致社会治理问题。如果一项制度过度脱离社会经济实践,则只能是一场空想,而不可能得到长足发展。因此,本文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作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仍无法负担高额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以2006年中国人保推出的“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为例,一名30岁的女性,选择10万元的投保额,缴费期为20年,每年需缴纳保费7600元 [5]。而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1,759.5元1。保险费用价格的设定脱离居民收入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脱离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实践。而试问、一项不能被社会大多数居民消费的保险是否真的能够真正解决“老有所养”这一社会问题?一项脱离社会生活实践的社会制度,是否真的能够取得长足而健康的发展?由此可见,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作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遵守的首要原则进行落实具有其重要性。
而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坚持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是指在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同时、又兼顾地区和群体特性有选择的进行制度建设。普遍性是指尽可能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追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早日实现全覆盖、应保尽保。选择性是指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被保险人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广度和深度,建立有效率有弹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最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应用广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施行前期也进行了广泛的试点实验。试点实行以来,首先在上海市、苏州市、齐齐哈尔市、荆门市等15个试点城市展开并积累了相应的试点经验。要求试点先行,但试点经验的逐步推进也同样重要。历经多年试点,开展三轮经验总结,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试点经验进行推广。激励“逐步推进试点经验”、这是本文将“试点先行、逐步推进”这一原则列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应当坚持的原则的用意所在。
3.2.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发展的具体措施
首先,应当优先建立保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相对弱势的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本文鼓励应当优先建立保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该制度的基本功能。建立保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首先应当确定参保范围、厘清保险费率、保障相关资金来源、鼓励家庭护理、确定保险给付、以实物给付为主。通过合理方式、在最大范围内追求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获得全面保障。建立保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当于为中国老年弱势群体编织了一面生存之网。使得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老人也能分享社会主义发展的红利。
其次,鼓励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基于前述论述可知,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并不能够促进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的全覆盖。相反、其因保险费用相对较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可获得性较差,这一方式反而不利于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覆盖范围的扩大和推广。但本文认为,其可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为中高收入等老年群体提供对应的保障机制。一方面、作为补充机制,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可视为中高等老年群体的一种自我保障,可以降低因为遭受失能带来的致贫风险。而当中高等收入老年群体因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而获得保障之后,将从数量上降低我国保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的人口基数和保障负担。另一方面、商业长期护理模式因社会资本加入而扩大了赔付资金来源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其赔付水平相对保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更高,对于保障老年群体的生活水平作用更大。因而,商业长期护理模式不失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先进的或者未来的发展方向。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鼓励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发展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各种压力,对于我国未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道路探索也大有裨益。另外,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常采用的一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模式,鼓励本模式在中国作为一种补充手段进行发展,有利于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国际社会进行接轨。
基金项目
湖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积极老龄化视角下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点的成就、困境及突破——以荆门市为例(项目编号:S202210517076)。
NOTES
1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https://news.sina.com.cn/c/2007-01-25/102512136240.shtml。
参考文献
[1]张玲, 郭红. 老年人的居家护理[J]. 中国全科医学, 2006, 9(15): 1290-1292.
[2]姜春力, 张瑾.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成效、问题和建议[J]. 全球化, 2021(1): 82-93.
[3]彭荣, 王美芝, 蔡雪娜, 等.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成效及启示[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14), 68-70.
[4]刘静. 中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沈阳: 辽宁大学, 2011.
[5]张斌.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苏州: 苏州大学,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