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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I
引言...1
第一章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含义与理论基础.4
1.1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含义、范围及特点4
1.1.1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含义4
1.1.2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范围6
1.1.3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特点8
1.2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9
1.2.1处理效果决定权在于公众9
1.2.2处理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10
1.3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理论基础..11
1.3.1新公共服务理论..11
1.3.2阶段危机管理理论..12
第二章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13
2.1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相关制度不健全..13
2.1.1预警机制欠缺..14
2.1.2舆论监督滞后..15
2.1.3相关培训制度不健全..15
2.2对突发性的公共危机处理能力弱..16
2.2.1应急能力普遍较弱..16
2.2.2警察队伍专业素质良莠不齐..16
2.2.3善后处理不够重视..17
2.3对全民媒体时代把握不足..18
2.3.1忽视警察工作与新闻媒体的关系..18
2.3.2对信息时代新传播媒介认识不足..18
2.3.3对网络媒体的运用能力相对匮乏..19
第三章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原因分析...20
3.1缺乏危机公关科学管理体系..20
3.1.1对警察公关关系认识不足..20
3.1.2部分领导对警察公共关系重视不足..20
3.1.3未建立健全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构..21
3.2欠缺危机事件公关处理能力..22
3.2.1弹性治理手段匮乏..22
3.2.2主体意识欠缺..22
3.3对泛媒体时代信息及舆论传播特性把握不够..23
3.3.1警媒之间的利益冲突困境..23
3.3.2对信息时代规律把握困境..23
3.3.3警察应对泛传媒能力欠缺困境..24
第四章完善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对策...25
4.1建立舆论预警跟踪机制..25
4.1.1强化舆论动态监控机制建设..25
4.1.2完善事件爆发跟踪评估机制..25
4.1.3健全事件爆发前的预控机制及举措..26
4.2提升危机公关处理能力..26
4.2.1健全组织结构基础..26
4.2.2提升保障服务能力..27
4.2.3涉警群体性事件的举措落实..27
4.3畅通多主体信息沟通渠道..29
4.3.1与其他行政部门间的沟通机制..29
4.3.2与群众的沟通机制..29
4.3.3与大众传媒的沟通机制..30
结语.31
参考文献.32
致谢.34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35
承诺书.36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37
中文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利益格局频繁调整,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
中的参与意识也空前高涨。在这种特定时代背景下,警察队伍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行政力量,将面临新的执法环境。其中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极易成为公众情绪的发泄对象,经常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涉警群体性事件中,如何正确处理与参与者的关系,成为事件是否顺利解决及舆论影响的关键。正是对以上问题的思索,笔者选择了“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研究”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的理论分析,立足于警察业务实际,结合当下复杂的新型网络传媒环境,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危机管理理论分析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警察群体处理公共关系的相关制度不健全,比如预警机制欠缺、舆论监督滞后以及相关能力的培训制度不健全等;对突发性的涉警群体事件处理能力不足,比如应急能力较弱、警察队伍的素质良莠不齐、对善后处理不够重视等;对自媒体时代的规律把握不够,比如忽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对新型传媒工具认识不深更不用说使用新型网络媒体等多个方面展开,继而对造成该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试图寻找其深层次的原因。最后结合山西省实际,从预警机制、处理能力、沟通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通过分析当前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为今后其他学者更为深入的研究作一些铺垫。
关键词: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而世界也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因此,21世纪的中国正面临社会的深刻转型。而错杂复杂的国际国内局面,使得我国社会发展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在我国行政体制格局中,公安机关处于应对处置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无时无刻不在处理大量的社会矛盾。而近年来,有关警察执法特别是处置涉警群体性事件等公共危机环节的负面新闻大幅增加,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大量的批评、指责声音也接踵而至。这其中既有公安机关自身执法建设不足的原因,同时也凸显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矛盾突出,执法复杂程度增加的因素。
随着社会矛盾的愈发尖锐,以及大众民主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警察执法错误几乎是零容忍的态度。涉警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热点,群众关注度很高,加之个别人为获取流量,往往刻意夸大或者歪曲事实,更有甚者一些敌对人员借机攻击党和政府。当今社会,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网络新技术发展迅速,藉此公共媒体信息传播极为便捷。公安机关如果不能妥善处置,将极大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形象。正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认识,笔者选取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作为研究对象。
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作为公共关系的一种,着力于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警察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协调。在具体管理环节,对内强化公安民警能力素质和执法水平,对外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公共媒体的有效衔接,则是促进涉警群体性事件良好环境的必由之路。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民内部矛盾进入集中爆发期。诸如非法集资、住房拆迁、土地征收征用等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逐渐增多,最终可能因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不当,会转入公安环节,由此转变为涉警群体性事件。面对这种复杂局面,为提升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能力,我国公安机关必须不断强化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通过强化预警机制、细化处置程序、畅通沟通模式、加大保障落实等,不断建设系统完备的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应急管理体制。笔者论文将选取山西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展开研究。对此课题的研究,不但有利于拓宽警察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范围,而且对于切实提升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理能力,维护警察公正执法形象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学界对警察公共关系这一课题的理论探讨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彼时研究视角还未触及到涉警群体性事件,到90年代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才逐渐成为诸多学者关注重点。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增多,我国公安院校许多专家学者纷纷从公共关系视角出发,对此课题进行了研究,代表性学说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首先是管理方法说。程龙(2017)在《新时期警察公共关系》一文中认为,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即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公共关系实践活动。它通过调动民警警力资源,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初衷,通过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公共媒体的衔接配合,从而实现预期目的,达到维护公安机关组织形象过程中所运用的科学管理方法。其次是职能与过程说。赵红超(2018)在《警察公共关系重塑分析》一文以分析警察公共关系构建过程为切入点,认为警察公共关系旨在通过提升自身影响力,实现与媒体、公众有效协作,从而为警察执法创造最大社会效益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过程。再次是手段沟通说。米卓(2015)在《试论警察公共关系》中认为,在突发公共危机发生后,公安机关通过对公共关系的把握,实现与社会大众沟通,实现在群众中维护警察执法形象,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并通过争取群众支持为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争取有利舆论环境。最后是管理活动说。吴恒(2018)在《公共事件处理中的警察公共关系》中认为,警察公共关系本质是作为公安机关的管理活动而存在的,只不过它要管理的是与公众的良好关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借助自身发展、公众配合、舆论支持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
国外对警察公共关系也有许多研究成果,不过这些成果分别出自于社会学、管理学、传播学等不同的学科范畴。
首先是社会学研究。该学科对警察公共关系的成果体现在分析了警察公共关系的性质以及研究价值所在。美国学者斯塔里•罗斯贝尔在《警察公共关系的现代主义争论》(2015)认为警察公共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个体行为的协调与修正,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它本身并非是人为观点、思想观念的描述。其次是管理学研究。德国学者诺里.斯特卡尔在《德国警察公关价值理念》(2017)认为警察公共关系探究的主要是警察公共关系被警察组织用作管理手段后所能发挥的价值和作用。最后是传播学研究。法国学者尤塞斯.德里克特在《自由主义观念政府公共关系服从与信仰》(2016)认为由于警察公共关系不同于其它管理行为,并分析了警察公共关系与传播学二者之间内在联系。
国外上述三种警察公共关系理论对于警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19世纪以来,随着国外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对警察公共关系的研究也日渐繁
荣。通过对国外警察公共关系研究现状的梳理,笔者认为,国外研究主要存在如下不足:一是更多的是从学术角度的分析论证,缺乏对具体案例、突发公共事件的针对性研究。二是欧美各国对警察公共关系的研究重心各有不同,且即便在本国也尚未形成一致观点。三是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执法权行使在欧美普遍受到强有力的监督,特别是受各种媒体和舆论影响较大,这客观上使得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共关系的重视程度较高。
研究方法
本论文对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研究,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
首先是文献查阅法。笔者在论文撰写前,查阅了关于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相关书籍7本、期刊文章41篇、优秀硕博论文17篇,并进行了仔细研读,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了认真梳理后掌握了该课题目前研究现状、现有不足,以及笔者拟实施的写作计划。通过翔实的文献资料,为笔者论文写作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其次是实证调查法。本论文通过实地了解、向工作单位收集资料与分析等实证调查方式,获取本课题第一手的研究素材,以反应山西省公安机关处置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实际情况。
第一章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含义与理论基础
1.1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含义、范围及特点
1.1.1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含义
从构成看,“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这一概念,由“涉警群体性事
件”和“警察公共关系”二者共同构成。因此,为准确掌握“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概念,必须先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和“警察公共关系”进行阐明。首先,“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指的是,由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拥有共同诉求的较多人通过聚集方式共同参与,并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存在现实或潜在损害的群体性事件。现实中,群体性事件往往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作为涉警群体性事件,除了具备群体性事件的共同特征外,更关键的在于警察参与其中,并往往处于聚集群体的对立面。这种状况可能是由于警民矛盾直接造成,也可能是因警察对已经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矛盾升级,继而群众将矛头转向相关警察群体,导致相关警察群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被冲击方。总之,警察因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参与到群众性事件中,考虑到警察的特殊身份以及所关联到的政府形象,对于涉警群体性事件应予以高度关注。
警察公共关系指的是在警察执法和服务群众实践中,警察组织通过媒介与社会公众之间良好沟通关系的构建、强化及此种互动关系的良好维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其初衷在于通过动员社会各阶层群众力量,鼓励大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借此实现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综合有序管理。为了实现这一初衷,警察组织必须会用、善用媒介力量,及时、科学运用这一工具构建与社会大众的双向互动,并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中的警民关系,在发生公共事件后,能够及时引导好群众舆论,确保群众对警察组织及相关事件的客观、公正看法。这种通过媒介主动维系警察队伍良好形象,推动积极性警民关系构建的实践都属于警察公共关系的范畴。以社会性视角看,警察公共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警察与公众之间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现实状态或
关系。警察公共关系的良好维系,特别是对影响警察形象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直
接决定着警察组织的健康发展及其各项机能的良性运行①。警察公共关系是否良性直
接关系着警察组织所处执法环境的优劣。鉴于良好警察公共关系对于警察组织的重要性,警察组织非常乐于通过实施一系列积极的举措来改善公共行政环境。实践中警察组织出于提升执法效率的考虑,对于改善公共关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是非常显
而易见的。从社会系统视角看,对警察公共关系的考察实质上也是了解警察组织与社会大众之间关系相处情况的一个重要工具。通过对警察组织所执行政策、行为措施的分析,能够对警察公共执法环境进行大致的了解。
在综合“涉警群体性事件”和“警察公共关系”概念的基础上,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指的是对发生的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组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自身、涉警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无序、混乱行为进行科学规划,使之成为科学有序、符合警察组织预期的系统性行为,从而为警察执法提供和谐的外部环境。为达到这一目标,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后,警察组织在及时获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必须构建畅通的沟通机制,实现与社会大众的良好沟通,并实现各方对该事件基本态度、基础立场良好的交换。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后,如果警察组织能够熟练运用网络处理该突发事件,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交互性优势,将能够为警察组织实现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有益的帮助。通过顺畅、
坦诚的彼此沟通,实现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为涉警群众性事
件的妥善处置乃至当地社会秩序的尽快恢复提供必要的条件①。
相比其它组织公共关系,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最大的特点在于主体的特殊性。在我国,涉警群体性事件中警察公共关系处理和实施的主体只能是警察组织及其内部成员,即具有警察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警察组织在我国政府行政架构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的职能角色,决定了其公共关系处理是否得当,既影响到国家司法行政的基础,也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在政治社会转轨的特殊时期,构建服务型政府虽然成为我国政府全力推进的重点目标,但警察维护社会安定的基本职责和服务人民的宗旨始终没有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警察组织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无法动摇,更应予以强化。
正是由于警察组织及其成员地位的特殊性、角色的重要性,使得在遇到社会涉警群体性事件时,警察组织及其成员在处理这一公共关系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复杂的处境,必须根据群体的特殊性灵活采取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方能妥善解决。涉警群体性事件即将或刚刚发生的阶段,是处理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的黄金时间。在这一阶段,通常是警察或协助执法的辅警、联防队员等单个个体处于面对公共舆论或社会大众的最前沿。这时警察既面临对其执法能力的重大考验,同时也是检验警察是否能够有效应对并妥善处理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时刻。由于警察
执法量大,这就使得日常警务活动中遇到各种突发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些不同类别的涉警群体性事件虽然各自偶发且相互独立,但其中却蕴含着共通的结构性规律。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正常维系和有效管理,需要深刻揭示背后已经发生或潜藏的可能性危机,才能对这些结构性规律准确把握。在此基础上,警察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公共关系行为,对危机前期的量变积累和后期的质变跨越等阶段进行有效干预,从而对日趋恶化的执法环境进行有效扭转,将公共舆论从不利转化为有利。由于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在发生涉警群体性事件后,警察主体完全可以利用其职责职能优势,合理运用其执法权能,充分分析涉警群体性事件中潜藏的危机因子,并对其形成、发展、扩散全过程进行深度分析研判,从而为警察公共关系的有效处理提供基础保证。
1.1.2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范围
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实践内容。根据警察组织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的不同阶段,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工作内容。
(1)危机发生前的预警处置工作
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处理最有效的时间通常是涉警群体性事件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之时。此时,警察组织如果能够及时发现涉警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加以处理,就能够将涉警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做到这一点,警察组织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做好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准备,如进行针对性战法技能训练、心理疏导培训等。此外,还要做好警察组织内部成员的思想教育,要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融入民警思想深处。通过积极掌握涉警群体性事件的易发领域、发生规律、处置要求等内容,从而在警察组织内部建立起对涉警群体性事件防范、控制、解决的思想基础。通过科学的课程设置和有效的技能提升,增强警察组织及其成员在处理涉警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组织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针对性的方式保证涉警群体性事件在第一时间得以处理,将事件对社会影响度降到最低。
(2)危机处置的机制建设及管理工作
除了做好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的预警处置工作外,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形成规范制度等也是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必要之举。这些都可以统称为涉警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建设及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警察组织组建应对突发事件专职机构、凝聚各方面专家力量、形成应对危机专门预案、细化
工作程序和流程等。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明确人员职责,从而以制度化、系统化、流程化实现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行,同时实现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融洽沟通,确保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能够最大程度聚合各类资源,增强应对危机合力,实现警察组织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危机事件反应阶段的相关工作
对已经发生的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组织必须按照职责以最快速度作出反应并进行处置,只有这样才可能对事件引发的不利局面进行最大程度控制。为实现最佳的执法效能,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里,警察组织必须按照事前确立的危机应对预案,针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不同情况,准确识别危机类别、特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采取相对应的危机沟通、媒体公关、突发事件处置等具体策略,按
照既定工作步骤,选择最为科学合理的方案实施针对性控制,从而确保涉警群体性
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危机控制在现有范围,实现危机程度迅速降级的目的①。
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警察组织的官方表态对确保舆论走向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此时,为确保警察组织权威性和统一性,针对个别领导表态以及专家现场指导等工作,要提前做好演练,明确职责权限,防止因政策把握不当误导公众情绪和舆论走向。另外,涉警群体性事件由于敏感度高,其一旦发生往往各类信息鱼龙混杂,一些人甚至以讹传讹传递虚假信息,因此警察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当地舆论动向,主动与各类媒体展开有效协作,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该起事件的起因、定性以及官方态度与下一步对策,并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适时调整工作策略,从而确保事件控的稳、防的住。
(4)危机处置后的保障恢复工作
涉警群体性事件得以有效解决并不意味着警察组织工作的结束,警察组织还必须对该起涉警群体性事件进行及时评估。一是对工作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同时对工作中暴露出的在组织管理、机制建设、人员调动、舆论合作等方面的不足进行深入反思,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措施加以改进,以确保今后在应对同类事件中工作更加顺利。二是对涉警群体性事件造成的警察形象受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估。警察组织有必要通过采取措施及时恢复警察形象,对警察组织及其成员在应对事件过程中存在的经验欠缺、沟通不够等问题及时进行针对性强化,并积极
完善涉警群体性事件日常预警机制建设。三是对警察组织在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体制结构方面的缺陷进行评估,详细审视事件发生规律特点以及信息传播方式,继而构建更加完善科学的危机防范理念,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从而通过对工作的反思和重构,进一步改进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管理,变被动为主动,全力提升警察组织执法形象。
1.1.3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特点
(1)网民极易被网络谣言煽动
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涉警群体性事件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他们通过夸大事实、虚构情节的方式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传播谣言。由于网民的猎奇心理,这些没有任何成本的谣言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好奇,继而以几何级速度传播。因此,相比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出现,对信息传播来说,无论是覆盖面还是传播速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巨大改变。现实中一些很正常的事件,原本并不具有很大影响力,经过一些人的加工、渲染后通过互联网发布,不明真相的网民就很可能受到蛊惑,继而演变为线下的涉警群体性事件,从而造成不可预测的后果。如2016年8月,大同左云县部分群众反对化工厂建设群体性事件,该事件最初由一网民未加核实就擅自网上声称“耗资超3亿元的化工废料处理厂或落户左云”,此消息一经发布,就迅速引爆当地网络,更有跟帖者评论“化工废料处理站建成后,整个华北地区的化工废料都将运到左云进行处理”和“左云今后将会成为化工废料墓地”等,一连串多个谣言在互联网传播,直接造涉及近百名群众的涉警群体性事件。
(2)线上线下相互助推,联结更为紧密
在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个人社交工具高度发达之前,涉警群体性事件通常由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群体直接聚集发起,通过直接向政府部门施压从而期待获得某种利益。即便该起事件在互联网进行了传播,那通常也仅仅是一种信息报道或者公共信息的事后陈述,对事件的发起、进展并不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以“两微一端”为代表的社交工具极大拓宽
了社会公众表达自由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直播。一些网络大V更是动辄拥
有数十万、数百万网络粉丝,其发布的信息在极短时间内就能引起巨大反响①。在这
种情况下,涉警群体性事件的一些参与者为增强行动影响力,在聚集行动发起之前、发起过程,就会利用互联网为自己的行动造势。此时,线下聚集与线上造势共同作
用,相互助推,无疑会大大增强不法人员的气势,同时对警察组织来说也无疑面临更大的工作难度。如近年来山西省部分退役军人涉警群体性事件中,当事人积极谋求新媒体表达诉求,通常会建立微信群、QQ群,约定线下群聚时间和行动安排,在线下聚集受阻后,会再次通过网络宣泄感情、鼓舞动员,并展开下一步行动。
(3)新媒体对舆情扩散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通常该信息首先由新媒体在互联网发布,待形成一定规模引起传统媒体注意后,大量的电视、报刊类媒介随之跟进,在全社会引起不同年龄受众的普遍关注。因此,新媒体在涉警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扩散、效应放大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通过新媒体的转换,涉警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由借助互联网的单一扩散转为多种媒介融合的交互传播方式。在这种信息传播模式下,信息以铺天盖地形式扩散至几乎所有受众者,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由此衍生的二次加工信息鱼龙混杂、不辨真伪,导致事件以不受控趋势朝着难以预测的方向发展。如2016年在太原市发生的一起涉警群体性事件中,因担心政府查封某非法集资平台,担心集资方资金链断裂导致自己血本无归,部分上当受骗群众聚集在公安机关。该事件最初起因于某微信群一网民发帖,后引发当地几千名受害群众的广泛关注,数日后,该集资平台有可能被查封及民众投资打水漂的信息被大量群众转发。在该事件中大量受害者通过微信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在受害群体中引起强烈反响,是此次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因素。
1.2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
1.2.1处理效果决定权在于公众
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处理的对象是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问题。而为了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警察组织必须通过日常的规范执法以及危机发生后对公共媒介的有效引导才能实现。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决策主体和行为实施者为警察组织及其成员,从表面看警察组织在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绝对话语权,但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并非警察组织一方就可以完全决定。事实上,警察组织作为国家执法力量,其虽然有权对社会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作出行政类裁决,但这种权力并非可以恣意妄为,其行使是否得当、是否符合程序,是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限制和各种监督力量的严格监督,而各种监督力量中,公共舆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因此可以说,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处理是否得当、警察组织作为
执法者其主体行为是否合宜,只有公共舆论和社会大众才是最终的裁判者。由于社
会公众这一概念所具有的复数性,其形成基础还是构成层次都十分庞大,因此承受
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对象也是非常抽象和复杂的①。从实践情况看,涉警
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受众不但涉及该事件的直接参与人员,即与警察组织存在直接矛盾的群体成员,而且包括该群体性事件发生地周边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同时,发生涉警群体性事件所属辖区群众及公共媒介等都会直接或间接成为该起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承受者。以上这些单位和个人构成的纷繁庞杂的社会承受主体,同时也是衡量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管理活动是否合理的基础。但在如此繁杂的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管理活动受众群体中,既有积极支持和配合警察执法的遵纪守法公民,也有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因此,在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处理过程中,对警察公共关系管理活动是否适宜的评价常常因是非判断基础的紊乱而发生变动,这就使得警察组织在处理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时经常面临许多的困难。
1.2.2处理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相比于其它公共关系,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处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其影响范围较广,其处理效果不佳甚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无论是大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基础架构,还是小到每一个人的基础权益保障,对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妥当处理都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到。这正如学者周清忠指出的,从产生效果看,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处理具有社会层次的价值和意义,它通过对社会治安环境的整体控制来实现社会治安和谐有序的根本目标。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赞同,警察执法的本质目标是维护社会安定,而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必然要与实现警察执法目标相一致,要以维护社会整体治安环境安定为根本出发点。当今社会虽然倡导价值和利益多元化,但警察公共关系却并不能以此为目标。警察组织作为国家行政部门,无论其执法还是服务都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必须站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以构建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的治安环境为前提。
在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的处理必须尽可能在维护社会治安过程
中,努力实现警察组织、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以及社会大众与公共媒介之间的彼此理解与沟通,在实现良性互动的基础上赢得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对国家政策和警察组织
执法的理解,赢得社会大众与公共媒介对警察组织执法的认同,消弭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抵触对抗情绪,最大程度争取外界支持,从而实现上述各方的互相信任与配合。
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后,警民矛盾往往比较尖锐、聚集群体较多,很容易成为当地群众重点关注对象。加之当前“两微一端”等个人社交媒体高度发达,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涉警群体性事件新闻的发布者、传播者,更有甚者个别别有用心者背后怂恿、操纵,此时很容易出现对警察组织不利,甚至是歪曲事实、刻意抹黑警察形象的负面新闻,一旦警察组织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发布权威消息以正视听,负面信息必然充斥在各种媒体,导致公众对警察组织出现形象认知危机,这必然对当地警察公共关系甚至政府形象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因此,毫不夸张的说,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处理的好坏、质量的高低,对警察组织的公信力、权威性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有鉴于此,警察组织在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时必须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为审慎的态度、更加负责的精神来进行处理,一方面要加强该类事件的事前防范,另一方面要做好事后的及时有效化解。涉警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对警察组织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警醒,反映出警察组织在对日常执法工作,在社会潜在矛盾排查发现和有效处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疏漏。
值得注意的是,当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虽然表面看是对公安执法潜在问题
的深刻揭露,同时也为已有问题的解决和重树警察组织形象提供了重要契机①。在处
理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时,警察组织必须对已暴露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
对自身工作运行机制进行常态化检视,针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实施有效的公关措施,通过积极主动、迎难而上的态度尽快解决危机、提升自身形象,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
1.3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理论基础
1.3.1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由罗伯特.B.登哈特、珍妮.V.登哈特提出,他们强调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精神,政府的职能不仅仅是管理者,在我国政府转型发展的今天更应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这为处理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视角,警察群体在当下的主要职能已经不再局限于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成为了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人民利益的安全性;另
一方面要体现出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服务的角度出发也可以降低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扩大化,实现维护治安的目的,从而实现公众认可,努力推动警擦执政行为合法化和科学化。
1.3.2阶段危机管理理论
公共危机管理是指政府机构在面临危机时,利用有限资源,对危机进行事前预测、事中决策、时候处理,最终将危机化解的过程。由于危机具有爆发的不确定性和后续发展的不确定性,一般对危机的处理以预防为主。
危机事件的发展一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危机潜伏期、危机爆发期、危机持续期和危机消失期。在危机发展的四个阶段工作各有不同,一般阶段危机管理理论认为在危机潜伏期是解决危机的最佳时间,这需要事前的动态监控,为危机爆发期和持续期需要坚持时间性原则,再第一时间灵活处理,在危机消失期并不是工作的结束,还是开始重塑形象的开始。
第二章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发展,我国媒体行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在传统媒体持续发展的同时,以新兴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姿态。许多人断言,当今社会已进入“人人皆媒体的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各种媒体形式已经极大改变了社会公众的生活环境和思维方式,同时对政府如何有效应对公共危机也带来了新课题。特别是在当前,借助互联网技术以手机为媒介阅览信息已成为几乎每一个人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而互联网的公开性、跨空间性、迅捷性更为信息的快速传播提供了物质保证。社会公众几乎可以通过手机获取任何期望获得的信息,并在公开平台自由发布言论。正是由于网络媒体所承载的巨大信息量以及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允许,使得在发生公共危机时,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媒体的影响力,并尽可能争取网络媒体的力量,使其成为有益于政府公共关系建设的辅助力量。在涉警群体性事件这种极具敏感性和影响性的公共危机中,如果警察不能熟练运用
网络媒体为自己“正名”“发声”,一旦运用不当,则很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这必
然极大冲击公安机关的光辉形象①。当前,创建服务型政府已列入我国发展纲要,而
且就公安机关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已明确把“服务人民”列为公安机关履职的根本遵循,在这种背景下,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政务公开,对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透明的呼声此起彼伏。特别是在发生涉警群体性事件时,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要求更是为事件的发酵继而成为当地甚至全国范围焦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尚未能充分认识公共危机情况下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性,不能熟练运用各种媒体为自己发声,及时回应公众疑惑。以山西省为例,结合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管理及实践情况看,近年来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已明显加快了探索运用新媒体增强公共关系管理的实践,并取得一些初步成效,但同时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2.1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相关制度不健全
由于警察组织承担的是公共行政职能,其本质归根到底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因
此,一般意义而言,公民享有对警察组织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悉权,即履行了哪些职责、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等。在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时,警察组织有义务通过一定的公共媒介向社会公众告知事件进展和工作开展情况。但在运用公共媒介服务警察执法工作之时,需要把握好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关系,特别是要掌握网络媒体的特点和规律。由于网络技术互联互通、迅捷发达的特点,相比传统媒体,网络媒体能够将发声者的声音以数十倍、百倍的速率进行传播,这对于警察组织及时澄清案件事实、阐明法律政策、震慑违法行为、敦促不法分子是极为有效的,同时也能够最大程度赢得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处理涉警群体性事件中的警察公共关系的初衷就是通过与相关部门、媒体的协作,达到对不良影响尽可能预防、消除和解决,同时实现强化沟通、密切协作和复原警察组织形象的目的。在此过程中,警察组织如果能够对公共舆论导向提前预测并因势利导进行掌控,特别是能够主动运用互联网媒体参与到公共危机的处理中,网络媒体的优势势必会极大强化警察组织的话语权,这对于警察组织主动控制公共危机、降低公共危机带来的潜在和现实危害将大有脾益,同时也会对事件解决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事实上,对各方间信息交流的彼此畅通以及利益的协调尊重,才是妥善处理相互间矛盾的有效途径。涉警群
体性事件的妥善解决,必须借助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才能实现
双方基础立场的交换①。但目前存在着相关制度不健全、对突发性的公共危机处理能
力弱、不能灵活使用新型网络媒体等问题。
2.1.1预警机制欠缺
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危机预警机制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全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还不能满足提升警察形象、促进警民和谐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工作思维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刚性缺陷。首先,在时间维度上,现有警察公共关系危机预警属于事前管理,在危机管理的时间序列上处于首要阶段,相应地,危机预警机制主要运行在危机爆发之前。然而警察公共关系危机发展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既包括危机爆发具体时间的不确定性,也包括危机爆发后发展趋势的高度不确定性。目前山西省警察公共关系危机预警主要针对第一次危机,没有认识到危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还可能衍生新的危机或者危机事件之后还可能蕴藏新危机的种子。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危机预警的作用和效果。其次,在空间维度上,现有的警察公共关系危机预警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单一型模式,机制的运行主要集中于某一类别的危机信息管理中心,通常局限于对某一类警察公共关系危机预警,没有形成全覆盖、系统性的警察公共关系危机预警机制,不能有效整合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各类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危机预警的成本。另外,危机预警所必需的危机意识、法律法规组织体系与信息网络也存在各自为战、相对割裂的缺陷,使危机预警机制的整体运行不畅,因而影响预警效果。
2.1.2舆论监督滞后
公共危机管理理论认为事前的引导是处理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目前警察部门对网络信息一般停留在对信息的处理,且这些职能一般由不同的领导分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涉警舆论工作做到无缝衔接。危机处理的第一原则是时间性原则,在涉警事件发生后的12到24小时内是危机处理的黄金时间,如果可以在这个时间段内充分发布事件的权威信息,不仅可以挤压负面新闻的空间,还可以及时回应群众的知情权,避免事态的发酵。但这些需要警察群体占有话语先机,这离不开对网上相关舆论的监督。
网络舆情的爆发目前主要是通过“两微一端”爆料,然后迅速蔓延,引起群众的讨论,传统媒体也会快速跟进,形成新旧传媒合力,相关事件会持续发酵。当前警察队伍的舆论监测滞后,收集分析舆情信息的能力不足,无相关量化指标体系。对很多舆情做不到早期的发现和快速的跟踪。
当前,山西省公共舆论环境既有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平台,同时“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也非常活跃。从近年来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实践情况来看,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普遍缺乏与公共媒体的沟通经验,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公众普遍缺乏对警察组织信任感的情况下,警察组织如果不能实现与公共媒体的有效配合,将不利于在发生突发公共危机时,实现有效引导舆情,从而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的有效解决。在媒体选择方面,对于公共媒体的选择也较为保守,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关时传统媒体依然是当前公安机关最为信任、合作最多的媒体形式。另外,山西省公安机关以及政府的官方网站通常也是其经常用到的媒体形式。新媒体运用不足,直接造成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对互联网舆情引导不足,难以及时跟进社会公众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舆论热点,客观上影响到公安机关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跟踪研判以及下一步解决。
2.1.3相关培训制度不健全
当前,从山西省公安机关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是许多地方尚未建立警察公共关系专职机构。自2018年以来,山西省公安厅新一届党委高度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每年制定的重点工作纲要中都有涉及公共关系的内容,并且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划,同时积极主动加大与新闻媒体的协作,特别在公安重大战果发布时都会借助媒体向全社会传播公安机关的声音,公安机关形象也一改往日的机关作风,群众好感度、满意度大幅提升。然而,尽管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层面均建立了警察公共关系专职机构,但在县级公安机关层面,此项工作并未得到全面落实,往往是临时抽调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权责不一、人岗分离导致此项工作在县级层面尚处于水平不高的状态。而且,由于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经费补充等方面的不足,县级公安机关层面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处置得不到有效保障,对外宣传活动规模较小,宣传方式单一、内容陈旧,缺乏系统完善的沟通机制,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从认识层面看,许多民警缺乏对公共关系科学、客观的认识,抱有一种认为公共关系是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一种补漏措施的思想;一些地方缺乏整体思考和系统思维,不能把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考虑,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几率小,
事前建设投入大,得不偿失;种种因素导致基层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热情不
高、重视不够①。
2.2对突发性的公共危机处理能力弱
2.2.1应急能力普遍较弱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在外来观念的冲击下,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相当长时间内,警察这一职业具有无与伦比的光环,他们始终秉持大公无私的职业操守,以社会正义守护者的形象,在全社会拥有极高的威信,群众基础非常广泛,得到人
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随着人们价值观、就业观的改变,目前警察早已成为一份普
通的职业,其原本附着的光环日渐褪去②。
当前,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警察队伍的主要工作集中于预防犯罪、打击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大部分警察从思想层面并不重视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理能力的提升。警察威信只能通过勤勤恳恳的付出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涉警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更是如此,事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置并非警察亮明身份就能自然化解,必须做好协调双方的工作,平衡涉事群体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解决,这对警察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相比山西省庞大的人口基数,全省民警人数非常有限,有限的警力都投入到繁重的执法工作中,导致警察很少有时间能够提升自身的应急能力水平。
2.2.2警察队伍专业素质良莠不齐
警察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很像冰山模型,看见的只有一小部分,看不见的水下
的冰山才是关键①。从本质看,公共关系就是社会团体与社会大众之间通过各种途径
和方式进行的沟通交流。因此,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也必然是沟通交流,它是实现有效承载信息的重要桥梁。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处理主体就必须拥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语言沟通和行为传导能力。
山西省目前的警察队伍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老警察”,他们的思想观念相对落后,还存在的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是政府的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只是注重相关事件的处理,对该事件引发的舆论环境不够重视。另一部分是通过考试渠道进入警察队伍“新警察”,警察招录也并不含对公共关系处理能力的要求,因此,山西省现有警务人员普遍缺乏对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处理能力。这种公共
关系应急能力的欠缺使得警察在处理涉警群体性事件时,无法有效运用公关行为为
自身执法行为创设更好的行政执法空间②。
进入警察队伍内部后虽然有相关的培训,但山西省公安机关针对民警的教育训练还相对不足。一是培训时间不足,在目前公安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民警能够正常保证的培训只有初任培训、晋升培训,距离公安部要求的民警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15天的要求还未能完全实现。二是培训内容不足。目前山西省公安机关培训的内容多为法律法规、执法勤务等方面,而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危机、群众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相对匮乏。
2.2.3善后处理不够重视
涉警群体性事件受到控制,危机事件也就得到解决了。但是,危机过后社会往往还存在一种持续性的失衡状态。相关事件产生的根源在短期内并没有消失。由于相关媒体热度的下降,而放松对媒体环境的监管。在自媒体时代,要平复相关事件的影响,一般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于警察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而言,还有很多需要跟踪,反馈等善后工作要处理,处理彻底以后才能确保事件得到根本解决。一般工作在此时结束,但这应该是新的开始。在涉警群体性事件中,假若警方能在危机恢复阶段借此群体性事件之极釆取适当措施,必能化危为机,提高公安机关的形象。如顺应民意,展开积极调查,如实公布事件真相,积极推出后续处理措施,并引导公众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大讨论,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则有可能尽快与民意达成和解,更好地疏导公众的社会情绪,有效化解危机,从根本上消除公众的质疑与指
责,进行形象修复①。减少相关事件再被提起时造成的二次冲击,重塑警察队伍在群
众心目中的形象。
2.3对全民媒体时代把握不足
2.3.1忽视警察工作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期,但相对的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社会利益格局出现了大幅的调整,人民对美好生活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不再仅仅是追求物质层面的需求,要公平和参与的意向不断增强。
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多方的参与,尤其是涉警群体性事件经常不仅仅是警察队伍对事件的处理,警察会处于舆论漩涡之中。目前警察队伍不仅仅网络舆情引导手段匮乏,甚至有些领导不愿意在第一时间将群体事件的信息公开,采用以往刚性的管理方法:封闭信息,隐瞒实情,这给相关虚假信息的传播空出了极大的空间。有些管理者自身对媒体工作比较轻视,在相关事件发生后,既不予以纠正,也不予以封锁,而是采取了沉默态度。此类做法会导致警察工作经常出现滞后性,陷入被动局面。
对于警察机关自身原因给群众造成的伤害,不仅仅要诚恳道歉、赔偿,更需要配合媒体向人民群众进行全面、深刻的说明,还原事实的真相,利用新闻媒体发布后续事件的处理细节,在事后修复警察队伍的形象。为下次的执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2.3.2对信息时代新传播媒介认识不足
首先,在传统媒体时期,警察群体和传媒群体有各自的利益。但传统上相互合作既是必须的,也是现实的。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新传媒快速发展,自媒体的快速普及,满足了群众对社会管理的参与需求,也使得进入新闻传播的门槛变低——“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源”。警察群体的特殊性,使得相关事件具有天然的“热度”,“涉警必炒”已经屡见不鲜。传统媒体在事件发生后,一般会派出部门记者,到事发现场进行采访报道,一般有较强的事实依据。但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夸大甚至扭曲事情的真相,报道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这会引起相关群体的情绪。一般情况下,更早发现这种苗头是解决此类事件的关键。目前由于警察队伍对新传播媒介的认识不足,且自身缺乏相关的处理能力,总是出现“造谣一句话,辟谣跑断腿”的尴尬局面,警察群体总是被动的采取行动,被动澄清谣言、化解误会、表明态度。但其自身新媒体传播能力弱,警察群体的正面报道很少得到媒体的关注。自媒体的“市场机制”与警察群体的政府代言人形象存在着隐形的冲突。在公民参与意识空前高涨的当下,社会利益格局又空前复杂,网络传媒技术快速发展,加之警察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涉警群体事件必然成为网络传媒的焦点,但警察群体对这种网络传媒的发展及其规律的认识并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2.3.3对网络媒体的运用能力相对匮乏
新型的网络媒体,彻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信息海量、互动性更强、即时传播、视频形式传播等,网络媒体比传统媒体更加难以监督,这给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由于警察工作自身的敏感性,使得警察群体经常处于舆论的“前沿”,涉警舆论常常使得警察群体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
当前有关部门已经对相关技术有所关注,但是大部分部门仍然停留在只有自己的官方账号的阶段,发声之后受到的关注较少,与“网络红人”关注度形成鲜明的对比,警察队伍中自媒体专业人士相对缺乏。许多网络舆情管理机构多为临时性的,警察群体的传播部门工作重点仍放在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方面。但这些传统新闻媒体的受众尤其是年轻受众极少,传统的处理方式对事态的缓解作用较小。这与一些网络媒体或者个人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片面报道相关事件造成的破坏了形成鲜明的对比。目前山西省警察队伍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基层的警察队伍缺乏引导舆论的手段,而官本位的思想又驱使他们采用老套的封堵、删除等刚性管理,这又进一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相关事态进一步升级,警察队伍只能疲于奔命,使得有限的警力资源造成浪费。
第三章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原因分析
在关注到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存在问题的同时,也应认识到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只有从根本上推动问题成因的真正解决,才能为解决问题打下现实基础。必须强调,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高效开展,离不开科学的危机公关管理体系、高超的危机公关能力、对泛媒体时代信息及舆论传播特性的精准把握。必须围绕上述问题成因予以着力解决,力求实现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
3.1缺乏危机公关科学管理体系
3.1.1对警察公关关系认识不足
社会治安的治理与警察公共关系关系密切。公共关系最早出现在1807年托马斯杰斐逊在国会的演讲中,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共关系的一种具体应用。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是警民关系,目前我国警力有限而民力无穷,处理好警民关系不仅可以减轻
警务负担还可以充分依靠群众。这符合现代警察鼻祖罗伯特·皮尔提出的“警察即
公众,公众即警察”理念①
在我国,警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保卫者、社会秩序的守护者、人民利益的维护者,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人民的多种职能。近年来,山西省公安机关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主动对标“四高四重”标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特别是去年深入开展“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察”活动以来,广大民警普遍增强了形象意识、服务意识。但从公共关系角度看,部分民警并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公共关系意识淡薄,不但没将其视为公安工作的重要构成加以理解,也不懂得如何结合到日常执法工作中。更有少数民警服务意识欠缺,仍将自己视为管理者,存在官本位思想,对人民利益等闲视之。另外,在县分局层面,许多从事执法工作的一线领导、民警认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政工部门、指挥中心的工作,作为执法单位只要做好警情处置即可。这种片面的观点其实没有认识到警察公共关系与涉警群体性事件二者相伴相生的关系,没有充分理解警察公共关系对推进后者解决的重大作用。
3.1.2部分领导对警察公共关系重视不足
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是一项综合工程,处置过程较为复杂,需要多部
门共同配合才能完成①。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置,是对警察组织公共关系处理
能力的一次重要检验。警察组织必须要拥有一整套完善科学的应急管理体系,具有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资源保障机制以及运行实施环境才能为有效解决涉警群体性事件创造良好的运行氛围。这种不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上层制度缺乏。当前,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时,无论是组织应对、制度保障,还是资源调配、衔接配合方面,还面临不同程度的问题,很大程度制约着警察组织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水平的提升。究其原因,很重要的方面是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在面对涉警群体性事件时还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而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认知和把握能力不足,日常工作中缺乏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危机预警意识。
第二,中层没有相关培训课程。公安机关民警来源渠道多为公开招录,专业偏向于政法、侦察、网络等方面。这些人员更擅长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而在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方面的公关能力相对薄弱。而从整个公安队伍来看,也普遍缺乏对基层一线处置突发公关危机的实践能力培养。
第三,一线干警相关能力不足。在遇到涉警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既不能从行动机制上依靠快速和强有力举措进行控制,在沟通协调上也缺乏与社会公众足够的沟通意识和技能,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内部控制体系,使得危机发生后,公安机
关内部相关部门警种、不同警务人员之间权责分配之间不够顺畅,往往在涉警群体
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才草草研究,耽误了应对危机的宝贵时机②。
3.1.3未建立健全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构
公共关系机构亦称公共关系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公共关系目标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公共关系工作的组织机构。就涉警群体性事件而言,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关都建立了专门的公共关系机构予以专责处理,在我国也有一些公安机关建立起了专门的公共关系机构,如2004年3月,全国第一家警察公共关系处――武汉市公安局警察公共关系处,经武汉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挂牌成立,该机构一项主要职能是应对处置涉警群体性事件。
而在山西省公安机关,尚未建立这样专门的公共关系机构,许多相关的职能分散到几个部门。例如,对外宣传由宣传部门承担,教育培训由政工部门和警察学校承担,分析预测主要由指挥中心承担等。这造成了机关庞大职能交叉专业性不强,
缺乏综合性人才培养体系、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且相关职能过于分散,也导致了缺乏统一的组织与协调,缺乏具有全局性的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意识,在处理与协调外部关系及内部关系上,难以把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放到公安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和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从而不善于运用公关措施。
3.2欠缺危机事件公关处理能力
3.2.1弹性治理手段匮乏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执法手段由刚性变为柔性,警擦队伍由以往的专政工具演变为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且良好的警民关系有利于危机事件的处理。以往警察队伍的工作重要主要集中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而当前警察团体需要解决一些征地拆迁、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新型的事件”,这些事件如果用过去的刚性管理手段会适得其反。这种涉警性的群体事件应该用用说服教育、法制等手段调解人民内部矛盾,保障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然而,面对社会利益的快速调整,警察治安管控的工作压力上升。一方面,警察队伍的执法服务对象涵盖了不同的地区、年龄、领域,这对警察群体的执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其次面对人民群众的各种纠纷又依赖警察队伍,并对警察团队在处理相关事件有较高的期望值。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的职能有部分误解,万事拨打110,但我国目前的警察群体较少,不能每时每刻在第一时间出现在困难群众面前,当这些事情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自媒体炒作为警察队伍的不作为,将矛头引向警察队伍。这种由于柔性管理手段的匮乏,造成的被动式公关处
理模式使警察队伍疲于应付,且可能进一步引发涉事群体对警察整体的不信任,造
成警民关系的不和谐①。
3.2.2主体意识欠缺
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警察组织及其警务人员作为警察公共关系的活动主体在公安实践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②但从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来看,警察团体对自身的身份认可出现了偏差,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
一方面将对自身定位过高,把自己当作管理者甚至决策者,天然拉开与群众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无法深入群众内部,做不到换位思考,无法设身处地的
考虑涉事群体的实际需求,更谈不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为民服务,实质是一种缺乏责任意识的表现。
另一方面,将自身定位为被动的参与者,认为警察公共关系无关紧要,自己是上级宣传部门的被动接受者,所谓警察公共关系只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群众就会天然的认可他们的工作。在这种定位下,部分警察采取消极的工作态度,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造成效率低下。更有甚者,认为处理警察公共关系是宣传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无关另一方面,片面地把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公安机关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这两种都导致无法与公众进行双向沟通,达到互相匹配信息的目的。
3.3对泛媒体时代信息及舆论传播特性把握不够
3.3.1警媒之间的利益冲突困境
在信息化程度愈发来发达的今天,新闻舆论以其鲜明的导向性,对全社会的影响日益加深。新闻舆论的深刻影响同样浸透到警察工作中。从我国公安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关系看,二者相互影响、平等合作,但在某些特定时候,特别是涉及各自切身利益时,也会存在矛盾的对立和冲突。从职能定位看,警察工作由于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因此警察组织必然始终处于新闻媒体的聚焦之下,这其实是由新闻媒体的特定职责所决定的,因为监督是新闻媒体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
现实中,纵然可能存在警察瑕疵执法、错误执法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现象,但警察为了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的成绩是不能被抹杀的。山西省4万余名人民警察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白加黑”、“五加二”工作已成为常态,每一个警务单元的警察每天都在忘我的工作。而在发生涉警事件,特别是涉警群体性事件后,个别媒体或为了轰动效应,或为了哗众取宠,对一些道听途说的信息来源,偏听偏信、以讹传讹,歪曲引导公众情绪,不但对警察执法带来被动,更是为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后续调查造成阻滞。
3.3.2对信息时代规律把握困境
作为信息时代最突出的标志,信息爆炸已成为信息快速发展的最突出反映。当今时代,任何能承载数字信息的媒介,如公共交通电子显示屏、手机、平板电脑等对信息传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个人足不出户,就能尽享全球资讯。在这种泛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环境愈发纷繁复杂。多样式的信息存储、交汇途径,使得对信息的绝对控制变得天方夜谭。涉警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必然作为信息热点,在极短时间内引发大量转发、评论,成为当地乃至全省、全国关注对象。在泛媒体时代,通过多样化媒体途径的传播,涉警群体性事件信息必然呈现出喷涌状态。在这
种情况下,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问题上,必须借助对社会公共舆论环境的有效
把握才能实现①。但遗憾的是,目前山西省警察群体特别是基层民警并掌握公共舆论
传播学,对舆论传播的规律和特点更是知之不多。由于无法准确区分不同媒介的传播特点,导致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的运用中不能有效整合各种新闻媒介,从
而为我所用最大程度获取有利于警察组织的公共舆论环境,并使其成为推动涉警群
体性事件解决的助益②。
3.3.3警察应对泛传媒能力欠缺困境
无论是从学术理论的研究角度,还是实践经验总结的角度,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在泛媒体传媒时代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发展基础薄弱,其发展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先别说警察危机管理,就算是整个社会的危机管理,也只是在“非典”疫情发生后才正式被我国政府纳入法规化的范围。随着大量社会矛盾加剧,警务界和学术界的成果也是集中在近两年才大量涌现。从实践层面看,山西省公安机关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理依旧专业性不足,处理问题被动,方法不灵活,经常由于管理的缺陷加大处理成本,甚至使得危机事件升级。由于发展基础薄弱,目前山西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关知识和素养都是从相关兄弟省份吸取和学习,并在不断发生的危机中摸索,总结经验。还未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系统,使得目前山西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危机管理经验良莠不齐。
另一方面,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还与我们的招聘倾向有关,在泛媒体时代,传媒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警察队伍在招聘中忽视对这种专业人才的招聘,这也进一步导致了警察团队在泛媒体时代话语权的缺失。
第四章完善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的对策
4.1建立舆论预警跟踪机制
4.1.1强化舆论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完善健全的涉警群体性事件危机预警机制。而作为危机预警机制的核心内容,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动态监控机制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强化对系统完备涉警群体性事件动态监测能力的建设,才可能及时掌握潜在的涉警群体性事件,从而打好先手牌、赢得先手棋,并为事件的有效解决强占更多的宝贵时间。
具体来说,就是要丰富警察组织信息搜集渠道,强化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提前预知。建立多样化的信息渠道,既包括拓宽媒介选择范围,也包括深化信息获取能力,即通过强化警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数据的有效性。另外还要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山西公安近年来开展的“万民公安进万家”活动就是夯实公安工作群众基础的
具体例证。将公安工作融于群众路线,增强群众参与公安的热情,有助于群众将知
晓的潜在涉警群体性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反映①。就警察组织内容而言,对
收集的各类涉警群体性事件信息还要安排专人进行汇总整理,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技术手段及时分析研判,对风险提前预判,从而形成可咨决策的辅助信息。
预警信息有效性的前提是信息的真实,因此,这就需要在涉警群体性事件的动态监控环节加大对预警信息真实性的审核。特别是突发重大事件爆发前,警察组织获取的预警信息往往较为有限,如果没有对信息的核实,很可能将其简单视为网络谣言而予以忽略。对搜集的信息,还要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碰撞比对,从而甄别出真实和关键性信息,防止被错误线索引向歧途。
4.1.2完善事件爆发跟踪评估机制
在获取涉警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对该信息准确的评估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才能准确确定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危害程度,以及直接决定着在此基础上警察组织所需应对措施的准备程度。为了准确评估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程度,防止事件过分夸大引起不必要恐慌,有必要建立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系数机制来对事件爆发程度进行评价。而涉警群体性事件是否爆发、以及危机不同程度等,有必要引入危机临界点概念来进行准确的定性定量分析。继而根据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危机临界点程度的差异,来决定警察组织相应的
应对措施。
4.1.3健全事件爆发前的预控机制及举措
对于已经预警发现的涉警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及时实施相应举措进行预控是危机爆发前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理的提前有效之举。该阶
段着重通过警察组织对已经预见到危机的事先矫正和控制,使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
①。具体来说,就是警察组织对已经获取的涉警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消除,最大程度降低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规模,减损对社会损害结果。由于涉警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所含的危机因素并非全部人为,对其中客观且无法由人力决定的因素,考虑到其无法从根本上排除,因此应当允许警察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缓解、排除、转移等方式来应对危机的不同程度和情况。
健全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前预控机制及举措,就必须实现警察组织、公共媒体
以及社会大众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从日常工作做起,从点滴做起,维护警察组织
良好信誉和公正执法形象②。通过良好、顺畅、建设性的沟通机制,对于涉警群体性
事件,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便能尽可能消除双方交流之间的“噪音”,一些尚未暴露的危机因素也可能会自然消解,可能诱发的潜在的危机因素也会因此而消弭。
4.2提升危机公关处理能力
4.2.1健全组织结构基础
涉警群体性事件虽然是偶发案件,但并不能因此忽视在对其处置工作的制度建
设③。首先,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的良好维系,必须以警察组织强大的组织结构
建设为基础。对警察组织来说,建立涉警群体性事件组织结构建设就是要统筹好警察组织与公共传媒之间的关系,同时通过自身平台建设培育积极、正面的公安机关形象,并借助媒体使这种形象真正深入人心,从而改变群众心中的固有认知。如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警营开放日、向人民汇报、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等方式,主动向人民群众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以此增进与社会公众的交流,让群众切
实增进对公安机关职能、工作成效的认识,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
工作的认识,拉近双方之间的距离④。
总的来说,警察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综合把握好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建设的方向、政策及各项基本要求,通过对各类公共媒体资源的有效整合,找寻符合自身需求的警察公共关系思路和策略。为实现上述目的,就需要警察组织从公关组织机构建设、人员构成、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从而构建符合涉警群体性事件的部署和建设。
结合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危机管理的组织建设情况,笔者认为针对涉警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结构建设,考虑到其突发性、复杂性,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为宜,如可以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建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机构职能任务和人员组成,方便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应对。
4.2.2提升保障服务能力
即便有了涉警群体性事件预案,如果没有高素质过硬的警察队伍,那么再详尽
完备的预案也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警察组织必须强化警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
警察队伍的应急处突和保障服务等综合能力建设①。
首先,要强化警察个体的专业知识学习,系统掌握警察学、法学、心理学等公安工作必备基础知识,从而奠定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专业知识储备;其次要掌握警察公共关系和传播学知识,学会与公共媒体、社会大众的沟通技巧,熟悉并善于应用媒体,努力提高沟通协调能力,使其能够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更好掌握舆论;再次是要学习必要的警察执法技能和群众沟通技巧。涉警群体性事件聚集者多为普通群众,因此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对于疏导群众情绪、
化解矛盾非常必要;但群体性事件失控发生肢体冲突时,通过及时执法对于控制局
面、稳定现场、保护无辜群众就显得十分重要②。只有通过专业知识的长期培训学习,
真正提升现场执法民警的技能,才能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警察能够处变不惊,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处置。
4.2.3涉警群体性事件的举措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抓落实就是抓举措”。因此可以说,没有举措的落实是假落实。对于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而言,只有根据对象的不同强化举措的落实才能真正确保危急公关取得实效。
(1)针对警察组织内部的公关举措
一旦发生涉警群体性事件,当地警察组织就应当按照事件类型、规模,立即启动危急处置预案。同时根据掌握的事件动态,实时进行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分析,并科学安排处置对策。要根据警察组织内部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合理安排警力、警用物资资源的调配,形成事件处置的工作合力。而且,要根据事件处置进度,适时启动相应的公共关系方案,并在事件处置过程中与公共媒体及社会公众保持紧密的联系。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结束,要及时根据公关举措,通过发挥媒体、权威专家、公知等的力量,弥合警察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形成的沟通分歧,着力维护警察组织公正权威形象。
(2)针对受害公众的公关举措
涉警群体性事件因为人员复杂、现场混乱,极易造成群众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对这部分受害者,警察组织作为事件的处置方,要摆正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承担起受害者的救助工作。事件处置预案中要安排专人负责医护保障工作,并在辖区就近选择救治医疗机构,提前安排医护人员,随时待命。并积极听取受害者及家属的意见建议。对待无辜受害群众,特别要注意沟通方式,充分理解其心情,积极安抚,同时根据其后续治疗,确保受害者得到妥善照顾。事件处理结束后,还要迅速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对责任人员的追责机制,并督促其向受害者承担责任。并且全程要与受害者保持真诚的情感沟通,考虑到受害者精神和心理的双重压力,可以组织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缓解不满情绪。
(3)针对社会公众的公关举措
涉警群体性事件中,要让社会公众了解警察组织的作为,必须通过公共传媒的中介。而现实中,涉警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必然成为公共媒体关注热点。警察组织应当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及时选取具有权威的媒体,发布警察组织经过研究后形成的新闻统一口径,表明自己在事件处置中的态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在信息发布过程中,警察组织应当保持积极主动的姿态,给社会公众传递认真负责、敬业奉献的公众形象,防止因语言表述上的失当而被公众误解,甚至给公众留下敷衍塞责的印象。
而且涉警群体性事件敏感信息发布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信息发布规律,认真甄
别发布内容,防止信息选取不慎造成公众理解偏差①。对一些尚不能确证、需要进一
步厘清的内容,要说明缘由,同时表达进一步工作的真诚态度。对谣言要及时发布真相,并提出足够分量的印证资料以正视听。
在表达立场时,要注意态度上的坚决,让公众、事件参与者及其家属、其他利益诉求相同人员,感受到警察组织坚定的政策立场。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灵活采取幽默等方式化解事件参与者敌对情绪,让社会公众能够明白事件的是非曲直。针对社会大众对事件处理进展情况的关注,要适时发布相关信息,满足公众对新闻的猎奇心理。
4.3畅通多主体信息沟通机制
4.3.1与其他行政部门间的沟通机制
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且始终处于动态运行中,为保障事件处置顺利推进,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机制的高效畅通就显得极为重要。在各项公关措
施的落实中,最需要理顺的是警察组织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警察执
法的特殊性质,使得其可能牵涉到众多的利益主体①。所以为妥处涉警群体性事件,
就必须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密切配合。尤其是当涉警群体性事件因处置欠妥,警察组织面临不利舆论情况下,就更需要强化警察组织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协作。
要实现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确保信息传递的快捷,即涉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警察组织第一时间将事件基础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获知其基本态度、工作预案等。在信息传递时,要确保信息的明确性,切勿夸大事实、避重就轻,同时尽可能使用客观性描述,防止语言文字传递过程中失真。同时要根据事件处理进展,及时强化联系,细化沟通模式,确保信息交换的畅通有效。在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紧急支援、介入指导时,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启
动多部门联席会议模式,从而增强应急处置工作实效性。待事件处置结束,警察组
织还要及时与其他部门交换事件处置总结报告,互相通报处置工作情况②。
4.3.2与群众的沟通机制
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效果如何,公共舆论的导向性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全民民主法治意识普遍提升的情况下,公共舆论所具有的的引导大众共同意识方面的作用愈发明显。为切实增强公共舆论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正面引导效果,切实增进事件处置所需的积极舆论氛围,强化警察组织与社会大众的沟通就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
为确保与群众沟通上的统一性,警察组织要形成涉警群体性事件沟通的通稿,形成与群众沟通的统一口径。而且在与群众沟通过程中,要以警察组织的名义进行交流、发布信息,尽可能降低警察个体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未经组织许可的信息发布,如通过微信、抖音方式发布关于事件处置的介绍等。警察组织在与社会大众沟通时,
要努力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确保信息发布等级上要优于其他媒介,从而保障警察
组织与群众沟通的主导权①。而且,在与群众进行涉警群体性事件沟通时,要注意把
握信息沟通的度,一方面做到认真负责,感情于怀,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透露工作秘密。在方式方法上,警察组织要展示出解决事件的信心和决心,以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在与群众沟通中形成正能量的导向作用。警察组织还要积极引入学者、权威人士参与到与群众的沟通工作中,发挥第三方的公正客观角色作用,这样更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4.3.3与大众传媒的沟通机制
在泛媒体时代,任何一个人无时无刻都在受着公共传媒的深刻影响。因此公共传媒对社会整体舆论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正是由于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效果对社会大众利益的影响,警察组织学会并善于应用公共传媒,对涉警群体性事件舆论导向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具体来说,在涉警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警察组织与公共传媒的沟通实质上就是借助公共传媒所具有的丰富传播途径来发布有益于警察组织的信息,从而实现警察组织所期望效果的过程。如果警察组织能够保持与公共传媒的沟通顺畅,那么公共
舆论环境将非常有益于警察组织的利益实现。否则,不但不会达到警察组织期冀的结果,甚至还会发挥反作用,阻碍警察期待目标的达成,更有甚者最终还会损害警察组织的信誉和形象。公共关系学者胡瑞芳曾这样描述二者关系,她说:“警察与公共传媒的沟通,本质上是对话语主动权的抢夺”。笔者深以为然,如果涉警群体性事
件公共话语权被他人掌握,则警察组织将丧失对舆论环境的主导权;而只有为警察
组织掌握,才能确保公共传媒成为辅助警察执法、帮助警察传播声音的有效载体②。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以我国成功加入WTO为显著标志,中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和层次越来越高,与世界接轨的步伐也显著加快。在此过程中,我国城市化水平和农村城镇化都在逐步提升,我国社会各阶层各层面都需要主动根据社会转型发展需要,进行自我调整和适应。我们所处的时代既是互联网时代,又是一个消费主义至上的时代。因此,各类信息正以空前的速度传播,热点信息随时充斥着我们的脑海;同时市场经济、消费观已深深裹挟着每一个国人。民众对于利益分配不均的批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的声音不绝于耳。公安机关作为履行维护社会安定职责的部门,如何处理好涉警公共危机事件特别是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就成为必须重点思考的问题。
笔者文中选择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警察公共关系这一课题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进行理论分析,接着阐述了山西省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继而对问题进行了原因剖析,最后结合山西省实际,从预警、处置、沟通、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随着时代的变迁,警察对涉警群体性事件公共关系的处理也必须与时俱进,必须积极吸收时代发展所产生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方法。只有科学的公共关系理念武装头脑,才能确保新时代山西省公安队伍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另外,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共媒介对于舆论引导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及时学习掌握舆论传播规律、特点,加深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有效合作,强化制度建设,并以积极、主动、真诚沟通的态度应对涉警群体性事件,才能成为山西省警察公共形象构建的助益。
囿于学识、精力方面的不足,本研究尚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指正。笔者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保持对该课题的关注,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知识的丰富,相信今后会有更全面、更精准的成果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