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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政府地方债务风险硕士论文范文提纲---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
摘要: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几十年后,试点地区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默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发行债券,财政部发行债券,地方政府自发偿还财政部和地方政府独立发行债券的复杂过程。地方政府的债务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2014年《预算法》出台后,由于法律债务限额的限制,地方政府仍在通过明股实债、变相担保等隐性债务扩大法律限额外债务规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近十年来,虽然我国发布了数十份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但并没有解决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急剧增长的问题。为应对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制度措施。通过2014年《预算法》的债务限额制度,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禁止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形式借款;在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中,明确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没有帮助,债务风险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以增强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意识;通过国务院的有关规范文件,明确对过度借贷、非法借贷等行为负责;发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机构和组织制度、处置程序和方法。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已成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自2014年《预算法》以来,中国一直在探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2014年,《预算法》不仅直接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划定了法律界限,还授权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调查制度,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数十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关键制度尚未纳入法治范畴,上级政府仍主要延续行政控制的管理模式。2014年《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地方政府债务使用只规定必要的建设投资部分资金,规范模糊,法律范围仍难以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关键要素或由中央政府行政审批或直接分配债务资金。法律将地方政府的债务主体限制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而大量财政收入较少、债务需求较强的市、县级政府没有明确的法律债务权。因此,市、县政府债务缺乏法律依据,仍主要受行政控制模式的控制。《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务院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债务行为的责任也主要是责令改正、撤销等行政处罚,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仍然缺乏。行政控制模式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控制模式的路径依赖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路径转变中的制度障碍。正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债务规模的增长没有得到有效的限制。地方政府的股票债务、新的政府债券和各种隐性债务使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继续飙升,政府债务的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紧密交织,债务风险越来越隐蔽、复杂和突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是我国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的深化。地方政府作为公法人的独特法律地位是地方政府债务与一般市场实体之间债务的独特特征。地方政府债务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形成的债务关系。地方政府作为公法人,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实体的特殊身份,不仅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且具有超越市场实体的特殊权力。因此,地方政府债务不仅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监督,还涉及政府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是有效控制政府权力过度扩张、债务风险传播、确保代际公平、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确保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探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进入法治轨道,但由于长期依赖行政控制模式,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仍存在法律概念定义,规范文件效力水平,分散不统一,缺乏司法干预机制,缺乏法律刚性约束,缺乏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支持法律制度基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治理仍需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既要治愈症状,又要治愈根本原因。不仅要考虑当前法律治理中法律制度供应不足的问题,考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金融风险交织的实际特点,还要探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产生的制度原因,支持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生成的前提制度,从根本上实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实际控制。因此,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需要从不同的方式进行。一是完善现有制度规范,提高立法水平,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治理提供法律制度供应;二是结合地方政府债务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交织的现实背景,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法律监督,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治的法律制度,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金融产品的债权人保护机制,赋予地方政府监督和处置地方政府债务金融风险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金融法律约束;三是根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系统特点,从系统风险防治的角度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处置制度;四是探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产生的制度因素的变化,以及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