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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研究
摘要: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指南》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功能性技术特征采取了不一致的确认规则,这增加了其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通信领域是撰写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最为频繁的技术领域之一,该领域专利保护程度高,技术方案中复杂的电子元件及其连接线路使功能性技术特征的采用不可避免,同时,涉及通信算法的发明创造专利也是解释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难点。通信领域主要存在普通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和装置权利要求两种形式,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国内两种不一致的确认规则的最大影响体现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其滥用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失去本应当受到保护的专利权,因此应当将《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使其与司法解释相一致,合理地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于装置权利要求,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应当考虑其实质内容,将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步骤、主要流程图认定为具体实施方式,而不应当要求说明书中记载具体的硬件配置。
关键词: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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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认规则存在的问题
1.1 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认定困难
1.1.1 通信领域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定义不清楚
1.1.2 通信领域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排除规则操作性不强
1.2 通信领域功能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认规则不统一
1.2.1 通信领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重要性
1.2.2 通信领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模式
1.2.3 国内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认规则的分野
1.3 通信领域装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司法程序中的确认错误
1.3.1 对装置权利要求的实质理解不够
1.3.2 对司法解释的适用过于机械
2 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行政确认规则的适用
2.1 通信领域专利申请中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特点
2.1.1 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使用频繁
2.1.2 通信算法专利数量较多
2.1.3 主要撰写方式
2.2 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审查程序中的确认
2.2.1 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2.2.2 权利要求清楚性的审查
3 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司法确认规则的适用
3.1 行政和司法两种规则的不统一:以专利无效案件为例
3.1.1 案情介绍
3.1.2 复审委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认
3.1.3 法院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认
3.1.4 规则不统一的影响
3.2 法院对装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认:以侵权案件为例
3.2.1 案情介绍
3.2.2 装置权利要求的相关审查
3.2.3 装置权利要求的实质
3.2.4 具体实施方式的认定
3.2.5 等同实施方式的认定
4 我国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认规则的完善建议
4.1 在《审查指南》增加关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的规定
4.2 修改《审查指南》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理解
4.3 建立有关装置权利要求的司法解释
5 结语
参考文献
[1]二元体制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J]. 黄丽君. 法学杂志. 2019(01)
[2]浅析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J]. 秦声,曹怡勤.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S1)
[3]贸易竞争加剧 通信产业专利将面临什么?[J]. 王雷. 通信世界. 2018(31)
[4]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时的专利侵权判断——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J]. 闫文军.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11)
[5]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的探讨[J]. 王思睿.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10)
[6]严保护导向下等同原则适用分析[J]. 马超.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09)
[7]功能性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的判断——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J]. 李明德.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8(09)
[8]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对功能性特征的分析与认定[J]. 蔡伟. 人民司法(案例). 2017(23)
[9]从一个实际案例浅谈功能性限定[J]. 徐盛辉,陈响.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7(05)
[10]专利申请文件中功能性特征的把握与应用[J]. 杨明,刘哲源.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