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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网络领域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的新解释
摘要:网络的发展催生通信方式发展上升新台阶。自新中国成立后,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到1997年颁布的刑法,对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未曾变动。其恒定性拷问在网络领域中传统信件应当如何解释。通信自由权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网络领域的通信自由权也应得到保护。除此之外,网络的发展对传统罪名的冲击直接体现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且认定网络领域的信件没有具体的标准。为了更加完善刑法中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公民在网络领域的通信自由权利,必须对“信件”做出新解释。网络领域“信件”的新解释是以“传统信件”的承载的通信功能为逻辑起点,通过比对客观解释立场、主观解释立场、主观的客观解释立场,选择适宜在网络领域解释“信件”的主观的客观解释论立场,重新对“信件”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立足主观的客观解释论立场,既通过客观解释肯定传统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罪名向网络领域适用的正当性,又以不超出立法语言原意的范围的主观解释进行限缩,最终使该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达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护的目的。网络领域的“信件”应当符合“交互性、数据性、秘密性”三重标准,解释为网络通信载体及通信内容。网络通信载体在网络领域中的功能相当于物理空间中信件的载体,网络通信内容则相当于物理空间中通信内容。并且该解释以通信功能作为限定保证其规范性。新解释的诞生如需长久焕发生命力,必须经得起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检验。新解释需要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需要符合权利保护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等刑法解释学原则。证实新解释是符合宪法中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保护,是对原解释的适度扩张解释而非类推解释,在合理性检验中符合刑法公平的价值,与网络时代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目标具有目标一致性。同时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展开检验,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展开适用检验新解释对区分信息和信件、对通信类账号定性等实务中所遇到的适用难题,进而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明晰作用。
关键词:网络领域;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网络领域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适用实践难题
第一节 由案例引发的思考:何为网络领域的“信件”
第二节 网络领域“信件”认定标准不清晰
一、对网络领域“信件”认定标准不清晰的具体体现
二、对网络领域“信件”认定标准不清晰的具体原因
第三节 网络领域“信件”的理论研究滞后欠缺
第二章 网络领域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解释立场的确立: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第一节 对网络领域“信件”进行解释立场之抉择
第二节 对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进行主观的解释论之不足
一、多数学说对“信件”进行的是僵化的主观解释
二、对“信件”进行主观解释的不足
第三节 对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进行客观的解释论之不足
一、《互联网决定》中对“信件”的解释持客观解释立场
二、对“信件”进行客观解释的不足
第四节 对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进行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提倡
一、坚持主观的客观解释论立场的必要性
二、利用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对“信件”进行解释益处
第三章 网络领域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重塑:网络通信载体及通信内容
第一节 网络领域侵犯通信自由罪中“信件”的标准
一、通信信息传输的交互性
二、通信信息实质为数据性
三、通信信息传输的保密性
第二节 网络领域“信件”新解释:网络通信载体及通信内容
一、网络通信载体之厘定
二、网络通信内容之厘定
第四章 网络领域“信件”新解释“网络通信载体及内容”之理论检验
第一节 “信件”的新解释符合权利保护原则
一、新解释保护通信自由权
二、新解释具有双重合理性
第二节 “信件”的新解释不是类推解释
一、新解释没有超过通信含义之范围
二、新解释涵盖网络领域的通信功能
第五章 网络领域“信件”新解释“网络通信载体及内容”之实践检验
第一节 排除盗窃罪适用:以盗窃社交账号类案件为例
第二节 区分数据和信件:以篡改志愿案为例
第三节 区分信件与信息:以销毁、伪造通话详单案为例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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