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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错案责任制法律硕士论文提纲--中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研究
摘要:一切现实都来自历史。法院制度各阶段的司法实践反映了中国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以及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承担的历史任务。实施错案责任制一直是法院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贯彻实事求是、纠错的政法理念,中国各级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平反冤案、假案、错案的行动。以此为契机,一些地方法院逐步建立了错案责任制,以提高办案质量,建设廉洁政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玉环案等一系列重大刑事错案在全社会引起激烈讨论,错案责任制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最后,中国在国家层面正式建立了终身处理质量责任制和错案责任问责制。错案责任制改革作为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一个完整、系统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人员权责划分、责任认定和调查以及法官的职业保障。从功能分析的角度来看,顶层设计师为错案责任制预设了三个功能。首先,惩罚功能是错案责任制的第一个功能。通过惩罚滥用权力和玩忽职守的法官,可以弥补错案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并回应社会和人民对错案责任制的强烈追求。其次,惩罚错案责任制是对错案责任制的强烈追求。通过建立错案责任制,国家向法官提出了相关程序和实体处理案件的要求。法官不仅要坚持平等、中立、个人经验,维护程序正义,还要努力寻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实体正义。第三,教育功能是错案责任制的第三个功能。法官的伦理、良知、责任、法治信仰对司法权威和正义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是国家真正实现良好法律和善治的关键。因此,提高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培养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是国家建立错案责任制的最终目标。法院在实施错案责任制的过程中面临一定的价值选择,构成了错案责任制的内在逻辑,包括政治逻辑、法治逻辑和社会逻辑。在政治逻辑方面,法院必须确保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体现在领导内容上,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在领导方式上表现为请示报告制度、决策执行制度、监督责任制,在领导组织中形成了党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法院党组紧密结合的组织制度。在法治逻辑方面,法院必须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实施法官处罚制度时普遍遵循的逻辑。其目的是平衡法官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责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官方表述是让法官判决,由法官负责。在社会逻辑方面,法院实施错误案件责任制是为了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司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是人民司法。因此,错误案件的责任制必须在运行过程中统一。在自然层面上,错案责任制的政治逻辑、法治逻辑和社会逻辑是有机统一的,三者是不可或缺的,共同构成了错案责任制的发展机制。在实践层面上,由于政治和司法、行政和司法权利、司法专业化和司法普及,错案责任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实证分析的方法可以更直观地展示错案责任制的多维方向,并深入观察错案责任制的当前问题。许多典型案件的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表明,法官被追究责任的原因不仅是非法证据不排除,而且忽视了矛盾证据等证据因素,公众舆论和权力因素也是法官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重要原因。对错案责任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责任主体的不同权利和责任、责任份额的不平衡、责任风险的不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法官职业荣誉四个方面。这表明,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错案责任制在文本表达和实践表达之间存在一定的对比,改革预设的功能目标也存在一定的偏差。为了顺利实现错案责任制的预设功能,有必要优化错案责任制的具体路径。由于目前司法改革正处于过渡期和试错期,错案责任制面临着许多制度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中国命题,找出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还要努力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因为如何平衡法官责任与法官独立的关系是世界上的一个法治问题。一般认为,错案责任制的核心建设要素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重塑责任规范制和错案认定标准。二是建立权威、中立的责任追究机构。第三,建立行为中心的责任追究基准。第四,完善行为中心。在开始优化错案责任制的路径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即权力在责任之前,权力在责任之前。换句话说,错案责任制改革的基本逻辑和顺序是权利责任的顺序。换句话说,法官的权利保护机制需要同时跟进。
关键词:法官; 错案; 错案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 公平正义;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之缘起
二、选题研究现状
(一)关于错案责任制的规范研究
(二)关于错案责任制的实证研究
(三)关于错案责任制的比较研究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关于错案责任制的“问题—对策”研究..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内容
四、相关概念辨析
(一)错案
(二)错案责任
(三)法官责任
(四)法官错案责任
第一章 中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错案责任制初始探索阶段(1990 年—1997 年)
一、错案责任制的发生动因
(一)法院系统对“有错必纠”政法理念的贯彻实施
(二)改革开放背景下法院系统提升案件质量的需要
二、错案责任制的初步探索
第二节 错案责任制多元发展阶段(1998 年—2013 年)
一、错案责任制的发展创新
二、错案责任制的多元呈现
第三节 错案责任制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3年至今)
一、错案责任制改革的转型背景
二、错案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概况
三、错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三)明确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
第二章 中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功能预设
第一节 惩戒功能
一、弥补错案当事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二、回应社会与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追问
第二节 约制功能
一、向法官提出一种程序性要求
二、向法官提出一种实体性要求
第三节 教育功能
一、提升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
二、培植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
第三章 中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内在逻辑
第一节 政治逻辑:保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
一、错案责任制内在政治逻辑之理论阐释
(一)党对法院推行错案责任制的领导内容
(二)党对法院推行错案责任制的领导方式
(三)党对法院推行错案责任制的领导组织
二、错案责任制内在政治逻辑之法理依据
(一)执政党对司法的作用
(二)司法对执政党的作用
三、错案责任制政治逻辑运行之实践困境
(一)政策制定上倾向追求政治效果
(二)追责过程中偏向具体业务指导
第二节 法治逻辑: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错案责任制内在法治逻辑之理论阐释
(一)“让审理者裁判”的理论内涵
(二)“由裁判者负责”的理论内涵
二、错案责任制内在法治逻辑之法理依据
(一)独立审判是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独立审判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错案责任制法治逻辑运行之实践困境
(一)科层化导致法官裁判者角色弱化
(二)法院审判管理趋向“唯数字论”
(三)后果导向的追责模式有悖于独立审判原则
第三节 社会逻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错案责任制内在社会逻辑之理论阐释
(一)“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之“人民”内涵
(二)“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之“公正”内涵
(三)“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之“感受”内涵
二、错案责任制内在社会逻辑之法理依据
(一)司法是社会的产物
(二)社会的有效治理须通过司法来实现
三、错案责任制社会逻辑运行之实践困境
(一)来自民意机关的压力
(二)来自媒体的压力
(三)来自当事人信访的压力
第四章 中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实证研究的样本选取
一、样本案件选取考量
二、样本案件追责概况
第二节 样本案件中法官被问责事由分析
一、证据因素
(一)非法证据未被排除
(二)忽视矛盾证据及无罪证据
(三)证据证明标准存在分歧
二、舆情因素
三、权力因素
第三节 样本案件引发争议的原因分析
一、责任主体的权责不一
二、责任份额的比例失衡
三、责任风险的不可预估
四、法官职业尊荣感难以获得
第四节 责任规定与实践的反差呈现与功能偏离
一、责任规定与实践的反差呈现
二、责任规定与实践的功能偏离
(一)法官基于“责任分散策略”回避独立裁判
(二)法官基于“风险防卫策略”排斥充分说理
(三)法官基于“责任归零策略”倾向另谋出路
第四章 中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重塑责任规范体系及错案认定标准
一、重塑责任规范体系
二、重塑错案认定标准
第二节 构建权威性中立性的追责机构
一、域外法官惩戒机构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一)域外法官惩戒机构的主要模式
(二)域外法官惩戒机构的共同特点
二、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三、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成员选任
四、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第三节 确立以行为为中心的追责基准
一、以行为为中心追责基准之意涵解析
二、追责基准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追责基准之是否违反“证据规则”
第四节 完善“两造抗辩”式追责程序
一、完善程序启动与调查机制
二、完善开庭审理机制
三、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