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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民法典论文范文提纲--《民法典》探望权制度研究
摘要:由于家庭的解体,个人的任性逐年获得了自由。家庭给个人带来了温暖和约束。当个人对自由的渴望大于对温暖的追求时,他们就会走向了解婚姻自主权的普及和实施。另一方面,离婚登记对数的增加必然会导致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的增加。父母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可估量甚至不可弥补的伤害,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增加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现象。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一个需要注意的社会问题。为了缓解未成年子女的内在创伤,获得精神慰藉,让他们在家人的关心下,中国确立了一个长期探索的权利制度,直到今天,我国确立了一个高度探索的权利。在20年的时间里,由于缺乏立法的过程,制度逐年得到了制度的精神慰藉,让他们在家庭的关爱下,我国确立了一个高度探索的权利。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只是对探访权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简单的修改。探访权制度在未来司法实践的应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从长远的角度看待问题,尽快发现探访权制度可能存在的应用难点,并找到改进立法的空间。扩大原文,将原文分为四部分。以探访权制度的性质和立法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对相关理论的讨论,本文将探访权制度定义为亲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接下来,借助《民法典》的比较,分析了新旧法律的规定,得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允许恢复探访权的书面通知方式,将暂停探访权申请人的范围限制在未成年子女有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通过对《民法典》探望权制度背后的伦理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维护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伦理关系是探望权制度的本质要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会因父女离婚而消除。两者是最亲密的亲属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孙女之间的基本家庭伦理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当父母缺席时,他们仍然有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然而,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则而言,虽然考虑到家庭伦理关系、儿童标准理念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但仍需改进。因此,本文参照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国内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民法典》探望权制度的建议。扩大探望权制度的适用,扩大探望权制度的主体范围,创建探望权监督制度,确保探望权制度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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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10-11页
二、文献综述11-14页
三、研究方法14-14页
四、论文结构安排14-15页
一、探望权制度的含义、性质和立法发展
(一)探望权制度的含义16-16页
(二)探望权制度的性质16-16页
1.我国学界对探望权制度性质的争议16-18页
2.关于探望权制度性质的本文观点18-19页
(三)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发展19-19页
1.从“无”到“有”19-20页
2.从分散规范到体系化整合20-20页
二、《民法典》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功能和进步
(一)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功能21-21页
1.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监护下健康成长21-21页
2.保障亲子关系的亲情存在和发展21-22页
3.保障家庭关系的和睦和文明22-22页
(二)探望权制度的立法进步22-22页
1.明确法院准许恢复探望权的通知方式22-23页
2.扩大中止探望权申请的主体范围23-23页
三、《民法典》确立探望权制度的伦理关系分析
(一)父母子女间的亲情伦理关系24-24页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24-26页
2.反映“子女本位”理念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26-27页
(二)祖孙间的亲情伦理关系27-27页
1.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父母缺位而存在27-29页
2.祖孙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9-30页
四、《民法典》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拓宽探望权制度的适用情形31-31页
1.将分居期间妨碍探望的行为界定为家庭暴力行为31-31页
2.将分居期间妨碍探望的行为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31-32页
3.在离婚诉讼中将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32-32页
(二)附条件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权32-33页
1.隔代探望权存在的弊端33-33页
2.应当赋予隔代探望权的情形33-34页
(三)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主体地位34-34页
1.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主体地位的原因34-35页
2.引入子女利益代理人制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主体地位35-36页
(四)创设探望权监督人制度36-36页
1.探望权监督人制度的含义和功能36-37页
2.探望权监督人制度的立法展望37-39页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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