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8
浏览《民法典》视阈下的身体权研究
摘要:身体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利,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予以重视,得到民法的全面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符合《时代》的趋势,在总结身体权利的立法经验、保护身体权利的司法经验和身体权利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身体权利立法的创新发展,确认自然人享有自身实质性完整性和形式性完整性的维护权,鼓励捐赠身体组成部分,但禁止买卖身体组成部分,同时规定身体权利受到侵犯关义务主体应及时进行救助,严格规范人体临床试验。虽然《民法典》设计了许多关于身体权利的规定,但在具体应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身体的分离部分不能全部确定为物体。《民法典》没有对具体情况下身体分离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和定义;行动自由和性利益本身不同于身体权利。将其纳入身体权利的范畴很容易造成系统和概念上的混乱;另一个例子是捐赠者在捐赠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太大,《民法典》没有设计相关规定来降低捐赠者的风险;死者身体保护的适用规则不够具体,对权利人的救济手段没有详细规定。通过梳理各大学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完善身体权利的民法保护应扩大身体范围,将脱离人体但仍发挥身体功能的部分,如可再植断肢、自体捐献的血液、冷冻卵子、精子等身体范畴;完善身体权利的定义,将行动自由从身体权利范围中删除,使其回归原有属性,即纳入个人自由权;摆脱性骚扰与身体权利之间的关系,接近性自主权;给予捐赠者适当的撤销权,以降低捐赠者的捐赠风险;进一步完善死者遗体保护规则,明确权利人的相关救济途径。通过分析《民法典》的身体权利立法,发现不足,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明确相关概念,正确适用《民法典》。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身体权的内涵界定及其性质
(一)身体权的概念12-14页
(二)身体权的性质14-17页
二、《民法典》中身体权的立法规定
(一)确认身体完整维护权17-18页
(二)创新规范身体组成部分可捐献18-20页
(三)禁止身体组成部分的买卖20-22页
(四)创设身体权受侵害时的法定救助义务22-23页
(五)规范人体临床试验23-25页
三、《民法典》中身体权存在的问题
(一)身体的界定不明确25-26页
(二)身体权的内容存争议26-29页
(三)捐献人承担过大风险29-30页
(四)对死者遗体保护的适用规则不具体30-31页
四、《民法典》中身体权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扩大身体的范围31-33页
(二)完善身体权的内容33-34页
(三)赋予捐献人撤销权34-36页
(四)细化死者遗体保护规则36-37页
结语
参考文献
[1]刘召成.身体权的现代变革及其法典化设计[J].当代法学.2020,(2).13~22.
[2]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性骚扰规制条款的解读[J].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3]张红.民法典之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立法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4]温世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J].政治与法律.2019,(3).2-12.
[5]杨立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J].东方法学.2019,(2).4-15.
[6]王毅纯.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性骚扰的规制路径与规则设计[J].河南社会科学.2019,(7).49-56.
[7]霍原.论《民法典》对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的规范回应[J].学术交流.2017,(6).122-128.
[8]李昊.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模式--以美国法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9]刘凯湘.民法典人格权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评析[J].中外法学.2020,(4).883~915.
[10]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J].中国法学.202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