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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视角下个人求助众筹监管问题研究-以水滴筹为例

2021-12-14 14:19 6104 浏览

(3)针对个人求助众等的监管研究

梳理文献发现,目前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关注到了公益众筹监管的必要性,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监管的专门研充总体相对较少。

如于江磊(2018)从法治视角研究了公益众筹领域的骗捐陷阱问题,提出要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强化平台、政府、公众的义务以及建立健全评估机制来从根本上解决骗捐问题气匡亚林(2018)研究发现当前骗捐、诈捐现象已引发公益众筹的认同危机,并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分析,探讨了完善信息评估机制、优化救助程序、加强对个人救助的规制等应对策略气金平阅(2018)从伦理视角探讨医疗众筹的现存争议,并从伦理意义上考察了求助者、众筹平台、医务工作者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构建了涉及多方角色者的责任伦理框架气李畅(2019)从法学视角切入,强调应通过立法监管来明确个人求助众筹的法律属性和合法性地位,加强善款使用监督,同时,也要做好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的配合工作气杨帆(2019)借助协同治理理论,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出当前个人求助众筹的困境所在,提出通过政府、行业与外部监督机制的共同努力来确保个人求助众筹治理效果最优化气由此可见,国内学者们对于个人求助众筹亟需监管的现状已达成共识。学者们较为重视个人求助众筹在法律方面的监管措施,并意识到多元监管主体的参与作用。但是,这些监管对策还需结合实践的发展状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未来研究要继续关注对不同监管主体的权责分配、监管手段与策略等。

1.2.3文献述评

第一,就研究对象而言,学者们多围绕互联网、公益与众筹的结合展开了一系列讨论,将个人求助众筹杂糅在公益众筹、网络慈善、互联网捐赠中进行广泛研究,以个人求助众筹作为专门对象的理论研究仍相对较少。国外学者研究众筹较早,一开始集中于众筹的一般性研究,后来转向众筹的分类性研究,关注到众筹在公益领域的发展。国内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众筹与经济、金融领域的结合,对于公益领域的众筹研究较晚。

第二,就研究内容而言,在为数不多的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研究中,国外学者探讨了个人求助众筹的兴起背景、风险问题、平台发展建议等。国内学者则在我国法律语境下,研究了个人求助众筹的法律争议、主体关系、存在合理性。近年来国内学者也意识到公益众筹领域、个人求助众筹平台出现了危及公众信任的发展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关措施,但目前的监管建议相对零散,有必要进一步聚焦该领域的信任现状,形成系统化的监管对策。

第三,就研究视角而言,由于个人求助众筹在我国法律中存在一定“灰色地带”,因此,我国学者从法学视角开展的研究较多。目前,也有学者从利益相关者视角、伦理视角、协同治理视角等进行了探索研究,提出了宝贵的研究成果。而本文则尝试引入社会信任视角,对个人求助众筹的回应性监管做进一步研究。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本文以信任文化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作为研究个人求助众筹监管问题的理

论基础,建立“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接着选取水滴筹这一典型平台作为研究对象,在整合行为失范案例、调研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剖析个人求助众筹中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而提出个人求助众筹的回应性监管对策。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与意义,对个人求助众筹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并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做了系统介绍,提出研究创新点、研究不足。

第二部分,主要对个人求助众筹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他相关概念做了进一步区分,以更好地把握本文的研究主题。此外,本部分还阐释了信任文化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根据两种理论互相回应的解释性要素,构建了本文的“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

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个人求助众筹的总体概况进行了介绍,梳理了个人求助众筹出现至今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并作岀相应的发展评价。

第四部分,从“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入手,分析了个人求助众筹行业信任生成的具体要素,在结合案例分析、问卷调査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个人求助众筹社会信任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五部分,主要强调了个人求助众筹的信任维持必须建立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之上,并结合实践状况和访谈资料具体剖析了个人求助众筹存在的监管问题。

第六部分,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策略、监管期待四个方面,对个人求助众筹提出针对性的监管对策,以提升其社会信任水平。

第七部分,是研究结论、局限与展望。

1.3.2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本文从报纸、网络上选取了与水滴筹相关的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引发媒体持续报道、引起公众质疑与不满的3个典型负面案例,对其进行了客观描述和本质剖析,并借助“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对其中信任文化生成的要素进行了分析,从社会信任角度探讨了个人求助众筹中存在的监管问题,为完善相应的监管对策提供现实经验依据。

(2) 问卷调査法

个人求助众筹主要衍生和发展于网络空间,因此本文设计的调查问卷也集中在网络社会的公众中展开。调查问卷尽可能覆盖不同年龄与不同职业的调查对象,相对客观的了解公众对于个人求助众筹的信任态度与认知。调査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调查、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状况和监管看法调查两部分。调查结论也为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和监管问题分析奠定了基础,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访谈法

本文选取了问卷调查中转发或捐赠过水滴筹项目的18位参与者进行在线访谈,力求尽可能的访谈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的参与者,每位参与者的访谈时间在30-60分钟不等。通过收集他们的一手资料,了解他们对于个人求助众筹的参与评价和平台信任状况,进一步洞悉当前个人求助众筹中存在的监管问题。

1.4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1.4.1研究创新点

第一,从研究对象上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个人求助众筹的针对性研究较少,多集中于网络新闻报道和相近性文献,且尚未形成系统性研究。本文明确将个人求助众筹和其他众筹形式、公益募捐进行区分,专门研究个人求助众筹的监管问题,紧跟社会公众关注热点。

第二,从研究视角上看,本文选择的社会信任视角,在目前个人求助众筹的理论研究中较少涉及,有一定的研究探讨价值。社会信任必须建立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之上,故本文重点从回应性监管的不同方面来提出监管对策,以回应本文的“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

第三,从分析框架上看,本文借助了信任文化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的核心内涵,对两种理论之间的关联性要素进行了分析和整合,提出“信任一监管”的分析框架,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以监管来助力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提升。

1.4.2研究不足

首先,由于个人求助众筹兴起晚,发展快,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其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文献总体偏少,本文可供参考的研究资料也有限,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可能不够系统全面。

其次,本文选取的访谈对象具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是面向转发或捐赠过个人求助项目的社会公众,未能涵盖监管职能部门和水滴筹等平台管理者。在基于文献梳理、相关案例和调研结果分析后,本文所提出的监管对策比较偏向学理化。这些监管对策能否有效指导个人求助众筹实践,产生社会信任提升实效,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最后,由于笔者能力有限,结合相关理论建立的“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在分析中可能存在理解不全的情况,具体的实际应用也待进一步探究。

第2章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基于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为此,本章首先对个人求助众筹、社会信任、监管这三个核心概念做出具体解释。随后,本章还介绍了信任文化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主要内容,通过分析两种理论的内在联系,搭建起本文的分析框架,为后文探讨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研究监管对策奠定理论基础。

2.1核心概念

2.1.1个人求助众筹

由于目前没有专门法律对个人求助众筹进行规制,所以对于该类众筹的性质和定位争论较多。本部分对个人求助众筹进行了概念界定和特点介绍,并将个人求助众筹与其他易混概念进一步做了区分。

(1)个人求助众筹的概念与特点

通过梳理己有文献中的研究共识部分,本文将个人求助众筹归为捐赠众筹的一种,并将其概念界定如下:在个人或家庭因重大疾病或意外灾害陷入困境的情况下,由于自身经济状况受限或者社会救助获取不足,个人需要在网络筹款平台发起求助项目,借助社交网络的巨大传播效力,高效获取他人捐赠的一种筹款行为。这一众筹模式包含求助者、众筹平台和捐赠者三个主体,缺一不可。

个人求助众筹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发起门槛低。发起者无特定限制,发起流程操作简单,每个有求助需求的自然人都能在众筹平台上发布项目。二是项目传播快。一旦众筹项目上线,便可借助网络突破传统的线性传播方式,实现辐射广泛的几何式扩散。三是筹款效率高。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从申请项目、提交审核到成功上线项目,一般只需几个工作日,为满足迫切的求助需求,个别平台还推出了边筹款边提取的服务。

(2)个人求助众筹与相关概念辨析

在学术研究、媒体报道和日常生活中,人们谈论个人求助众筹时,总会将其与其他易混概念交织在一起,因此有必要在此区分。

首先,个人求助众筹与慈善募捐有明显区别。在我国,个人求助是指自然人由于自身或亲属面临意外或困境时,向社会大众寻求帮助的行为,而慈善募捐是指慈善机构或组织为实现公益宗旨或慈善价值,主动在社会领域内募集财产的活动。二者的区别具体体现在:第一,发起主体不同。个人求助众筹发起门槛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发起;而在慈善募捐中,发起项目的一般是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第二,发起目的不同。个人求助涉及私益性捐赠,其目的是利己,提供救助的主体是社会公众,接受救助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慈善募捐是一种公益性捐赠,其目的是利他,参与募资的主体是社会公众,接受募资的主体是特定群体中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三,处置剩余财产的方式不同。在个人求助中,求助者与捐赠者之间存在赠与关系,捐赠者将善款赠与求助者,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也一并转移,但如果双方没有对赠与善款的用途做岀书面约定,那么对于赠与善款的剩余部分由谁处理、如何处理等问题,则存在争议:而在慈善募捐中,《慈善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若无协议约定,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气

其次,是关于个人求助众筹与公益众筹的区别。这里釆用袁毅(2017)对公益众筹的定义,即公益众筹是指个人或非营利组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公益项目并募集资金的行为,这些公益项目的支持者一般也不求任何物质回报气公益众筹的特点还体现在:一是发起方多元,公益众筹可以由个人、企业、公益机构发起。二是帮助对象不限,公益众筹的帮助对象有单独个体,也有特殊群体或特定地区。三是项目种类丰富,不仅包括传统公益项目,还包括生态环保、支教助学、儿童成长、动物保护等新类型。由此可见,以大病求助和意外救助项目为主的个人求助众筹存在于公益众筹之中,属于公益众筹的一种。

2.1.2社会值任

社会各领域都需要信任来保障健康运转,个人求助众筹领域也不例外。郑也夫曾指出,信任是一种主观的个体态度和愿景,也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种主要工具,它可以增加个体行为的确定性,促进人们之间的互惠性合作气目前,关于社会信任的研究已较为丰富。在研究梳理中可发现,社会信任是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对未来的预期,会伴随着人们的交往活动而变化,还会受社会结构、法律规范和文化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具体而言,社会信任的一般特征如下:

(1)时间与罪对称性

语言和行动、约定和兑现之间常存在时间先后顺序,信任关系的主体之间也存在某种信息不对称,这极易引发两种机会主义倾向。对于个人求助众筹领域来说,求助者的“利己”属性和有限理性容易诱发事前机会主义行为,即求助者隐瞒或扭曲求助信息,利用捐赠者的信息劣势为自己谋取利益。此外,个人求助众筹平台处于商业市场中,逐利思维强烈,易出现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包括为吸引更多用户而放松求助审核要求,为节约经营成本而忽略众筹款项的使用追踪等。

(2)不确定性

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动态的、发展的,相应的,各种不确定性条件也日益增加。为了解决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条件所引发的负面问题,可将信任作为一种积极的应对策略。因为信任在确定性条件下是多余的,在不确定性条件下才能发挥其价值。在个人求助众筹中,尽管一开始信任是基于熟人关系网而存在,但经过社交媒体指数级传播后,求助信息的真假难辨,所筹善款的使用情况也难以监督,这些都为社会信任所处的环境增加了交往风险。

(3)心性

完全信任的建立与维持受到多重因素的作用影响,其困难不言而喻,而在现实社会中,信任的破坏却十分容易。此外,信任本身代表了个体对结果可能性的感知,具有内在主观性,易受个人特质的影响。一旦捐赠者在网络救助过程中感受到被欺骗、不公平的对待,捐赠信任就会降低,舆论争议和不满情绪随之上升。因而,在互联网情境下建立和维持社会信任更为困难。

2.1.3监管

监管一词源自英文"regulation”,是指某主体基于规则所实施的控制或调节

①郑也夫.信任与社会秩序[J].学术界,2001(04):30-40.行为,其目的是维持某事物的正常运转。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其《微观规制经济学》一书中首先界定了广义的监管概念,即依据一定规则对特定个人或经济主体的活动有所限制的行为,并且从监管主体角度将其分为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气我国学者曾国安认为一般意义上的监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普遍存在的,管制者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实现其他目的,依据既定规则对被管制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气美国学者丹尼尔(Daniel)指出狭义的监管主体只限于行政机构,其监管行为既包括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又包括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气英国学者朱莉娅•布莱克(JuliaBlack)则提出了监管的去中心化概念,对监管的主体解释从政府机构扩展到非政府机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等,强调监管权不再集中于政府身上,而是分散在社会中气

学者们对监管的不同理解,背后反映的是各国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制度结构、社会自治状况以及法律文化等国情的不同。由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互联网技术也催生了各种新兴业态,整体的监管环境较为复杂,因此,本文认为监管的实质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问题,应从更丰富的内涵角度来理解监管。监管不仅是一种命令和控制,更是一种激励和引导;其范围不应局限于微观经济领域,还应扩充于社会问题领域;其主体不应局限于政府组织,还应该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人,倡导公私合作。具体来说,监管是指在法律法规等监管依据的指导下,以政府为代表的多元监管主体,运用控制、协调、激励等多种手段对社会中涉及公共利益的主体活动进行持续性的规范与约束。

2.2理论基础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信任文化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对两种理论的核心观点进行了具体解释,并在分析了两种理论的关联性要素后,构建起本文研究的“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

2.2.1伯任文化理论

信任理论发展较为成熟,不同学派和视角的解读不同。本文所运用的理论基础是波兰学者彼得•什托姆普卡(PiotrSztompak)的信任文化理论。他提出:“信任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信任文化作为信任依赖的基础之一,在以前的信任研究中被相对忽视了。因此,在继承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他提出信任文化的社会生成模型,这一模型包括信任文化生成的结构背景和行动能力。

(1)值任文化生成的结构背景

结构背景包括五种社会环境要素,具体如下:第一,规范的一致性。法律、道德、风俗的规范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可靠的框架,而它们切实可行的强制性增加了他人满足我们期望的可能性。第二,秩序的稳定性。如果机构、组织和政权制度的网络是持久稳固的,它就能为社会生活的安全提供坚实的参照,从而使人们通过遵循不断重复的行为惯例来预测他人的行为。第三,组织的透明度。如果组织的构造、存在的目的和理由、运作的能力及其成效是高度可见的,人们就会倾向信任。第四,环境的熟悉性。熟悉性是信任的根本,能为一个人提供安全、确定、可预测和舒适的感觉,有效制造信任生成的氛围。第五,其他机构的责任性。在良好的信任关系中,每个人都相信标准可以看到,偏离标准的行为将被阻止,并且即使欺骗发生了,个人也可以求助于其他机构,通过诉讼、仲裁等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值任文化齢的啊能力

上述结构背景提高了赌注的可能,为信任博弈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信任的出现还依赖于人的决定和选择,这种决定和选择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社会情绪,是关于“人们是什么"的问题。特定社会的人或群体拥有自己的信任冲动与人格特质,他们并不是孤立生活的,而是在社会中广泛分布、动态互动。相应的,这些信任冲动和人格特质会通过人群传播,最终演变成一种社会情绪。第二,社会资源,是关于"人们有什么"的问题。什托姆普卡认为,若人们拥有大量资源,那么潜在的损失对人们来说是较小的,人们的主观风险会相对降低,个人会倾向于进行更大胆的信任赌博。

(3)值任文化社会生成模型的5

(4)什托姆普卡认为,从原有信任所处的环境水平开始,结构背景中的五种社会环境要素存在或缺乏、增强或减弱,会影响着信任博弈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而这些信任博弈中的结构性要素被重视或被忽视,还依赖于行动者的作用发挥气同时,信任文化出现之后,现有的信任水平就变成下一次信任生成的背景依存。虽然什托姆普卡的信任文化社会生成模型只有在某种给定的、被接受的条件下才发挥作用,且仅仅表现了信任生成中的一次过程,但是它仍能够为我们提供关于产生和维持信任文化的实践方法。

2.2.2反应性监管理论

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国家面临越来越多的环保、职工健康、消费者权益等社会性监管问题,同时,关于“加强政府监管”与“放松监管转向市场自我调节”的两种观点争论不己。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回应性监管理论(ResponsiveRegulation)应运而生。1992年,美国学者伊恩•艾尔斯(IanAyres)和澳大利亚学者约翰•布雷斯维特(JohnBraithwaite)共同完成《回应性监管:超越放松监管的争论》一书。在书中,两位学者分别从博弈论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并得岀结论,即政府唱“独角戏"的监管模式或完全依靠市场调节的监管方式都难以取得监管的最优效果,应从以上两种模式中吸取有益元素,构建一种新的“公私混合型监管模式",注重政府与其他非政府主体的监管互动,进一步发挥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社会主体的监管作用。该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监管权的横向分配和监管策略的纵向构建。

回应性监管理论并非柏拉图式的构想,它不只是理论推演的结果,更重要的是源自于学者对社会性监管领域内监管实践的切身观察。通过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研究,两位学者归纳出该理论运用的规范性原则:一是同等回应,即监管手段与监管对象行为的对等性。二是劝服优先,即首选说服教育或自我监管等柔性手段。三是惩罚后置,即将最严厉的强制或威慑手段作为最后选择。四是渐进监管,即逐步提升监管强度。

两位学者也将该理论的核心思路形象的归纳为“金字塔理论”。具体来说,一是“强制手段金字塔”(enfbrcementpyramid),主要针对微观个体而设计,强制手段的强度由低到高依次是:劝说、警告、民事处罚、刑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PiotrSztompak)著.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5:161-184.

二是“监管策略金字塔”(regulatorystrategypyramid),主要针对中观行业而设计,监管策略的强度由低到高依次是:自我监管、强化型自我监管、酌罚式命令型监管和超罚式命令型监管。实际上,强调以行业内组织的自我监管为首选,如果行业监管无效则由政府逐步收紧监管自主权气

该理论目前在西方国家的许多监管实践中已得到成功应用,最著名的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实行的“罗本斯监管模式”(RobensModel),突岀强调了被监管企业的强化型自我监管和基于三方主义的委员会制组织形式,这也启示我国要重新审视政府与政府外主体的监管关系、现有监管手段和监管生态。我国学者刘鹏等人曾提出,在新形势下,中国监管建设的一些纲领思想与西方回应性监管理论有类似性,我国可在监管实践中改革现有监管格局,逐步扩充现有监管力量,釆取渐进的监管措施,改善回应性监管本土适用中的问题,最终实现监管的善治气

综合来看,两种理论有相互回应的解释要素,本文通过整合两种理论的关键主张,审视理论间关键要素的连接关系,最终提岀相应的“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如图2-1所示。

图2-1"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图③

信任文化理论表明,在原有的信任水平上,五种结构性要素可为公众提供机会去进行信任博弈。此外,这种信任博弈还有赖于公众的意愿,如果结构性要素和公众的意愿相一致,并以制度调整和管理努力来强化这种一致性的正面效应,信任文化就容易出现。回应性监管理论则突出"大监管"理念,注重监管权的多元分配和分级监管手段的运用,其中,政府可建构社会主体充分参与的监管制度平台,提升监管效果。

该分析框架的具体解释如下:从原有的信任起始点出发,为实现重建信任的目标,我们的监管政策应聚焦于信任生成中最敏感、最直接的结构背景上,这主要可通过回应性监管视角下的制度调整和管理努力来进行加强和升级。此外,结构背景中五种要素的存在与完善程度又会作用于行动者的能力上,若结构性要素都存在并趋向完善,则行动者便可大胆去进行可能带来报偿的信任赌博,并愿意共享所拥有的社会资源,逐步形成正面乐观的社会情绪。同时,行动者能力的增强也会深化结构性要素的强制性效果,二者间正向有效的互动,将促进场域内信任文化的产生,为下一次的信任循环奠定积极基础。

若干信任要素与监管要素的相关关系体现在如下方面:

(1)为增强规范的一致性,用好立法这一核心工具至关重要。健全的法律不仅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规范,而且能够对道德、风俗等非法律规范产生正向影响。可以说,有了法律规范的统一,某一领域的利益相关者开展监管、打击失信行为的依据才更充分。因此,对于个人求助众筹行业来说,尽快建立一致性的规范,提升求助失范行为的违法成本,才能使求助者和捐赠者的交往更加没有疑问,从而鼓励彼此的信任。

(2)为增强秩序的稳定性,一定范围内政策的有效性必须被确保,实施政策也必须遵循清晰的模式和科学的逻辑。从监管角度来说,监管主体针对失信行为所釆取的监管手段,针对组织发展阶段所釆取的监管策略,都必须坚持对症下药、科学施策的原则。因此,对于个人求助众筹行业来说,监管主体所采取的监管手段与策略必须符合众筹平台与众筹行业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推动监管。

(3)为提高组织的透明度,相关的行动必须尽可能的开放和透明,有关的调查结果也必须及时披露。在某一领域中,若市场主体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那么为赢得公众的持久支持与信任,该市场主体必须严格规范自我,维护自身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因此,对于个人求助众筹行业来说,众筹平台作为特定的市场主体,必须严格自我监管,保障求助者、平台、捐赠者间的信息畅通,以信息的公开透明来赢得更多公众的信任。

(4)为强化环境熟悉性,必须要让公众感知到信任散发的趋势。当某一行业对待潜在用户的态度是友好的、助人的,并且展现出专业水准,那么公众就会自然地建立起安全感,这依赖于行业内独立机构对整个行业运营规范的监管。此外,公众也应当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物享有一定的参与监管权。因此,对于个人求助众筹行业来说,通过尽快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规范众筹平台的常态化运行,也是推动行业自律、重获社会信任的有效途径。此外,参与求助项目的捐赠者也应提高个人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来遏制虚假求助等不规范行为。

(5)为增强机构的责任性,首要任务是明确关键机构的权责划分。这里的关键机构主要是政府机构,也是管制效力最强的监管主体。如果有一套真正起作用的政府监管机制存在,明确行业内市场主体的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检查和控制,那么公众被欺骗的风险就会减小。因此,对于个人求助众筹行业来说,要尽快明确政府这一监管主体的地位与责任,以国家强制力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6)当结构性要素出现问题时,行动者即公众会产生质疑、愤怒等情绪,并且为应对信任风险,他们愿意再次分享的社会资源也随之缩减。什托姆普卡提出这些社会资源包括:稳定工作与家庭、多元角色、财富、权力、教育、社会网络、宗教信仰等。因此,针对个人求助众筹行业出现的问题,还应注意疏导社会情绪,保障捐赠者的社会资源用到实处,及时回应公众的监管期待。

第3章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紙况与水满筹介绍

个人求助众筹是本文重要的硏究对象。在把握上文核心概念和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章重点关注国内个人求助众筹的现实状况,对其从产生、发展至今的三个阶段进行梳理,肯定了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同时,本章还对个人求助众筹的典型代表——水滴筹进行了业务架构、运作优势、操作流程等方面的介绍,以进一步把握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逻辑。

3.1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概况

个人求助众筹凭借进入门槛低、程序便捷化、网络扩散快、筹款效率高的显著优势,获得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和普遍接受。但是,这一众筹模式发展时间较短,众筹平台一直处于摸索前进的状态。因此,对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概况作阶段性梳理,有助于我们汲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其未来的发展。

3.1.1野奩生长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可称为个人求助众筹的野蛮生长阶段。在此之前国内众筹平台虽己兴起,但是公众参与度仍然不高。我国互联网众筹时代的开始以2011年7月首家众筹网站一一点名时间的上线为标志。2011年9月,追梦网上线,这是我国首个公益众筹平台。之后的两年里,多家众筹平台纷纷上线,众筹发展呈愈演愈烈之势。该阶段的众筹项目主要集中在文艺、科技等创意类别,也包括环境保护、助学帮扶等公益类别。直到2014年9月成立的轻松筹凭借社交应用的熟人传播模式,实现了"拯救创业攻城狮!”项目的上线与扩散,为一名突患急性肝衰竭的29岁工程师众筹了五万善款。这由此开拓了“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垂直细分业务,也吸引了其他众筹平台纷纷入局,如2015年底上线的爱心筹、2016年上线的水滴筹、诺言筹等。总体而言,在这一阶段,大大小小的众筹平台涌现巨多,许多贫困家庭的重症病患者也借助这种众筹模式获得切实救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新兴救助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一直存有争议,人们对于能否发起求助、谁有资格发起求助、求助的金额能否全部使用等问题都表示质疑。

3.1.2行业洗牌阶段

第二阶段是从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可称为个人求助众筹的行业洗牌阶段。2016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开始施行,明确指出个人不能进行募捐,但未限制个人求助,这一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促进了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的进一步发展。但是,该阶段的个人求助众筹平台为抢占市场,开始注重运营模式和技术的升级,行业内的马太效应也较为明显。强势的平台依靠融资,在技术、产品、体验、机制以及流量层面形成显著竞争优势,不断提升用户救助体验,推出“大病救助零手续费”、"一对一筹款顾问”、“人工AI智能审核”等创新服务,在业务上逐步形成“大病众筹和大病互助来助推流量,健康险销售来盈利”的闭环。一些较弱的中小平台运营资金有限,缺乏其他变现的渠道,通过不收取手续费、补贴、现金奖励等方式吸引用户,难以获得长久发展,如湖南爱心筹主动停止运营,病友帮在清算后虽有新的资金支持却发展缓慢。此外,也有个别众筹平台在发展乏力后转向其他众筹品类运营。行业内的竞争和洗牌推动了众筹平台发展模式的革新,但是也由此衍生出一些问题。2017年2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受理轻松筹关于募捐信息发布不规范、求助信息审核不严格等问题,经多方核实,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就上述问题对平台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并要求平台依据《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内容来及时整改。这也反映了政府部门对个人求助众筹行业规范发展的关注。

3.1.3初步规范阶段

第三阶段是从2018年10月至今,可称为个人求助众筹的初步规范阶段。总体来看,个人求助众筹经历行业洗牌后,已进入下半场竞争,各平台也己基本形成比较成熟的发展模式,行业内部发展较为平稳。目前,行业格局初步呈现'‘一超两强"之势,水滴筹的业务量领跑,占据七成的市场份额,而轻松筹和爱心筹的业务量紧随其后。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0月19H,上述三家平台联合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倡议书共有9条,自律公约共有34条。倡议书针对与公募慈善组织对接、加强求助信息前置审核、构建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搭建求助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多方联动共商机制、抵制造谣炒作等恶意行为、建立失信筹款人黑名单、推动行业自律共建共治、积极加强正能量传播等方面做出要求。自律公约在服务规范、风险管控、社会监督、公平竞争等方面做出相关约定,详细说明了求助者信息公开范围,而且,也对求助者单次筹款的金额上限做出不得超过50万元的原则性规定,若筹款金额超过此上限,则求助者必须详细说明原因并公示。这是个人求助众筹行业内首次自律性的行动,标志着行业内意识到平台的长久稳定发展必须严守规则和秩序。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自律性规范存在的背景下,依然不时有“医院扫楼筹款”、“恶意争夺订单”等乱象行为发生,这表明行业内部仍然有亟待解决的发展问题,紧靠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是无法有效应对的。

3.1.4"评价

通过回溯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阶段,可以发现其发展过程一直是成长与质疑并存。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分析,它的存在相对解决了求助者的治疗困难,在社会慈善救助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公益作用。但是,从个人求助众筹背后运作的商业机制来分析,其“以众筹导流,促保险销售”的模式也令公众担忧捐助效果。虽然,个人求助众筹领域一直在革新发展,但是过程中仍问题不断。具体来看,第一,《慈善法》虽对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有一定认同,但众筹的关键环节如求助者资格、剩余善款使用和处理等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指导,在实际运作中会受到一些公众的合法性质疑。第二,个人求助众筹属于一种新兴业态,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政府部门发挥的监管作用十分有限,目前只釆取了警告、约谈、等监管手段,监管效果还有待提高,监管手段也有待丰富。第三,行业内部虽然己建立起正式的自律公约,但是自律公约更强调自觉性,公然违背自律公约,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事件仍然在发生,平台的规范运转缺乏强制力量来约束。因此,为了减少公众对个人求助众筹的质疑,真正解决其发展中的现存问题,还需相关的监管对策对该领域进行规范管理。

3.2水滴筹介绍

水滴筹成立于2016年7月,是为陷入困境的重疾患者提供善款筹集与救助服务的“指尖公益”平台。与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不同,水滴筹隶属于水滴公司,

该公司的法律性质为营利性法人。目前,水滴公司通过'‘事前保障+事后救助”双引擎驱动的业务模式来运营,具体如图3-1所示。其中,事前保障由水滴互助、水滴保险商城构成,通过促使用户加入互助、购买保险来降低疾病或意外所带来的财务风险。事后救助由水滴筹、水滴公益构成,水滴筹主要为已经发生的疾病或意外的求助者提供救助保障,并为捐赠者在捐款成功后自动推荐互助和保险业务,积累运营流量;水滴公益则作为官方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助力慈善组织实现公益性的募资目标。由此可见,水滴筹综合了营利性目标和公益性事务的双重特征,这种本质属性也使得主营业务模块和社会责任模块在实际运营中极易产生价值冲突。

事前保障+事后救助

社会贲任模块

3水滴互助

余做转秃网務菖診近炊紀入

图3-1水滴公司业务架构

水滴筹目前能够在市场份额中占据领先地位,与其自身的运作优势密不可分。具体来说:第一,首次开创“0手续费”模式。2016年水滴筹上线之初,该行业内的其他平台基本都收取2%左右的手续费,其中1%的手续费交由微信支付平台,另外1%的手续费用作平台的运营费用。而水滴筹开创了个人求助众筹“0手续费"的先河,通过牺牲传统的盈利模式换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为求助者争取了更大程度的帮扶。第二,推出“精准帮扶”服务。水滴筹根据用户的核心需求和痛点,制定了差异化和人性化的服务战略,不仅选择主攻众筹渗透率不高且更有潜力的三四线区域市场,帮助更多城镇边缘家庭和农村家庭走出疾病之困,而且推出一对一筹款顾问服务,在项目运作的各环节中提供专业指导。第三,率先推出“边筹边取”服务。针对用户无法随时提现善款的痛点,水滴筹规定用户在筹款过程中可根据治疗情况进行多次提现。据平台数据显示,半数以上的用户完成提现的

时间都在75秒以内,平台打款至用户只需3秒气

关于水滴筹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3-2所示,总体可分为四步。图3-2水滴筹项目具体流程图働

第一,项目申请。在水滴筹官网或公众号平台上,已满18岁的求助者本人或其亲属点击“发起筹款",按照操作指引来填写目标金额、困境说明等信息,并补充求助者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医疗证明(如诊断病历、病程记录、花费票据、住院志等),完成申请。其中筹款顾问会对申请环节加以指导,要求尽量把筹款信息写的详细一些,以便于捐赠者加强对该求助项目的了解。

第二,信息审核。水滴筹对求助者个人或其亲友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只有审核通过的项目才能在社交网络上传播和筹集资金。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患者的身份、财产、医治证明等信息,如有必要,审核人员可与患者所在医院的工作人员联系核实,同时,筹款顾问一般会通过电话或者微信与求助者联系,了解审核中的困难并加以协助。

第三,项目扩散。求助项目审核通过后即可在平台上线发布,此时,求助方的亲属朋友便可借助微信、QQ、微博等多种社交渠道对项目链接进行转发扩散,通过诸多亲朋的熟人圈子将传播面扩大化,获取更多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捐赠。在

这一流程,求助者方为了提升传播的效力和筹款的数量,还可不断借助图文、视频的形式实时补充治疗进展,并依托亲友实名认证、医护人员佐证等方式来提升捐赠者的信任。

第四,筹款提现。一般来说,个人求助众筹的默认筹款周期为30日。若筹款过程中目标筹款金额未达到,而求助者着急用钱时,也可进行即时提现,且平台不扣取佣金。但是,若在目标时间内求助者已筹到目标金额,则该项目自动结束。就具体操作而言,求助者可点击“管理我的筹款”,申请提现服务并提交平台方审核。平台在审核中设置了24小时公示环节,若公示期间无异议,则平台会在未来1-2个工作日内将筹款转入求助方账户。

第4童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倍任现状

本章从“信任-监管”分析框架出发,选取水滴筹的三个典型案例进行概述和分析,总结了具体的信任要素表现和案例经验,并梳理出三个案例之间的逻辑关系,初步了解个人求助众筹行业中的领军平台水滴筹的社会信任状况。随后,进一步对社会公众关于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状况和监管看法进行问卷调査,形成关于个人求助众筹社会信任现状的调査分析。最后,通过对案例和问卷调查两部分的总结分析,揭示出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

4.1水滴筹典型案例

水滴筹作为个人求助众筹行业的领军平台,其运作的规范与否也深刻影响着大众对该行业的评判,因此,以水滴筹为例进行研究分析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使研究问题和原因剖析更具讨论价值。水滴筹自2016年成立以来,平台的用户数量和众筹项目不断增加。2018-2019年是水滴筹快速扩张市场、探索固定业务模式的重要时期,同时各类负面事件频发,相关的行为失范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平台公信力严重下降。本文便选取了2018-2019年出现的三个典型负面案例,先后进行问题探讨。

4.1.1水滴筹典型案例蜓

(1)案例一:莫春齣同纠紛案蜓

2018年4月15日,莫春怡以为儿子治病为由,在水滴筹上发起目标金额为40万元的求助项目。历时一天,莫某共筹集实际善款15.3万余元,并成功提现至个人账户。2018年7月23日,莫某儿子去世。四天后,莫某妻子许旦梅向水滴筹举报了莫某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包括未将众筹善款用于儿子治疗、隐瞒真实经济状况等。对此,水滴筹在同年的8月27日向莫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其返还全部众筹善款,但莫某并未执行还款事项。2019年11月,历经一年半后,北京朝阳法院将此案列为全国首例互联网大病求助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经査明,莫某确系存在隐瞒名下车辆、财产以及其他渠道的5.8万余元救助款等不规范行为。而且,根据个人求助中存在的赠与合同关系,发起人莫某将赠与人的善款挪作他用己然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莫某全额返还在水滴筹平台的所筹善款及相应利息。同时,在此案的新闻通报会上,望京法庭副庭长欧阳华通报了给民政部、网络平台企业发送的司法建议函,敦促多方共谋'匕

(2)案例二:德云社吴臣百万众筹•件築述

2019年4月8日凌晨,德云社演员吴鹤臣突发脑溢血,其妻子张泓艺在水滴筹上发起众筹目标为100万元的求助项目,并在短时间内迅速筹到14.8万元。但是,有网友对该求助项目提出了质疑:首先,100万元远超脑溢血手术治疗所需费用金额;其次,吴家在北京有车有房,其经济状况与项目信息中的“贫困户”认证相矛盾;最后,吴鹤臣作为德云社的一员,德云社为其缴纳的社保便可报销一部分治疗费用。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水厂路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吴家有存款15万,父母月退休工资8000元,社区街坊还捐助了1万多。同时,德云社方面说明,公司和郭德纲个人都有捐助。

针对社会质疑,2019年5月3日,张泓艺在其微博作出回应,称自己不了解平台的众筹规则,才填写了100万元的目标金额;家里虽有车有房,但却有不可抗的非变卖原因;最后表示所筹善款暂时够用,筹款通道已经关闭。2019年5月4日,针对公众对水滴筹信息审核工作的质疑,平台工作人员也做出回应称:'‘平台对于发起人的车产和房产信息无合法的审核资格,只能要求发起人进行公示。”目前,吴鹤臣筹款已经结束,但尚未进行提现,关于其治疗进展和善款用途,平台会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于水滴筹的回应,很多网友表示无法接受,因为本身平台就是为了给予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救济,而今平台却没有足够的审核力度,成为了一些人利用其谋求财富的通道,简直就是在消费公众的善心气2019年5月8日,民政部对此表示,个人求助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未来将会引导、督促平台不断完善自律机制。

(3)案例三:水滴筹“扫楼”及后续冲突専件#[述

2019年11月30日,《卧底水滴筹医院扫楼筹款:高薪+绩效考核,审核漏洞多》的视频报道在网络流传,水滴筹再度面临舆论风波。该报道指出,在全国40多个城市的医院中,水滴筹的地推人员装作志愿者进入病房,引导病人模板化撰写求助故事,随意填写筹款金额。据了解,地推工作竞争激烈,回报性高,每位地推人员都按单提成、末位淘汰,每单最高提成为150元,每月最少应完成35单。这次“扫楼”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社会公众的情绪以负面为主。网友们纷纷表示,水滴筹为抢夺业务流量、追逐绩效目标而前往医院拉人头的做法,极具功利性,在爱心面前容易招致反感。对此,水滴筹作出回应,将彻查此类违规行为、整顿内部,并暂停线下团队服务气当"扫楼”事件舆论影响还未消散时,2020年4月15日,水滴筹与轻松筹两大平台的员工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内又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原因是双方在“扫楼”劝患者立项时存在抢夺用户的行为。随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水滴筹打人员工被拘留12日,罚款500元气

4.1.2水滴筹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一:莫春恰合同纠纷案分析

本案例是个人求助众筹领域典型的骗捐事件。通过梳理案例过程,可发现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问题存在争议,水滴筹的信息审核与善款去向监督不到位。

第一,信任文化生成中的规范要素尚未达成一致,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不明。本案中,北京朝阳法院虽以司法判例的形式为个人求助众筹领域失范现象的处理做了一次示范,但具体的法律适用仍有争议。一方面,个人求助众筹的法律地位尚无专门立法来明确。《慈善法》未对个人求助做出约束,并不适用于个人求助众筹领域,法院最后虽选择了《合同法》领域内的赠与合同来进行判定,但赠与合同的双方主体应是赠与人与受赠人,本案中作为原告的水滴筹平台显然不是赠与人,其诉讼主体资格有待存疑,众筹平台、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尚不明确。另一方面,法律对求助者和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界定存有空白,对于家庭财产认定范围、社会救助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度要求尚无相关详细认定,法院认定莫某信息披露违约暂时采用了笼统的认定标准。

第二,信任文化生成中的透明度要素乏力,水滴筹在信息审核和善款去向监督的关键环节还不够完善。莫某发起求助时隐瞒了真实财产状况,经别人举报后,水滴筹才注意到善款被挪作他用的情况,作为众筹项目直接监管主体的水滴筹平台在整个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责。该平台不仅对发起人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的真实情况缺乏实质性审核,而且未将求助信息的披露贯穿求助项目全过程,这才引发了莫某骗捐、捐赠者善款未尽其用、平台失信于公众等一系列悲剧。可见,本案例的求助者、众筹平台和捐赠者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依靠求助者自省自觉的方式具有天然道德风险,还需要外在机制的有效保障。

综上,本案例中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争议主要源于监管依据的缺失,这有赖于专门立法的颁布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详细认定来解决。此外,为完善信息审核和善款去向监督,平台这一直接监管主体必须发挥实质作用。

(2)案例二:徳云社吴・臣百万众筹事件分析

本案例是一个由公众人物引起的个人求助众筹领域的欺骗丑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对水滴筹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通过反思案例发现,求助者存在事前机会主义行为,众筹的关键环节管控不力,公众负面情绪较多。

首先,就信任文化生成的规范要素而言,法律层面未对求助者的具体资格做出认定,社会公众看到求助信息一般会自动推定该求助者已陷入困难,自愿性的尽己所能来救助。这一法律漏洞易滋生职业求助者,增加骗捐、诈捐出现的可能性。此案例中的吴鹤臣存在典型的事前机会主义行为,他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却隐瞒真实情况,恶意消费善意。这不仅说明求助者资格不够明确,也说明个人求助众筹的广泛使用助长了部分人的投机心理,淡化了勤劳致富观念,他们遇到困境首先不着力于自救而是寄希望于将压力分散给大众,假借慈善之名行"乞讨"之实气

其次,就信任文化生成的透明度要素而言,水滴筹作为众筹项目运行的主要监管主体,对众筹的关键环节管控不力,未严格审核吴鹤臣的项目申请信息,未合理评估吴鹤臣的筹款目标金额,致使社会公众对众筹项目和平台产生质疑。通过进一步分析原因,可发现本案例中水滴筹不仅没资格审核吴鹤臣的车产房产信息,还无法完全获悉申请人医疗费用的具体情况,只能要求发起人公示,这说明®彭小兰,高凌云.网络慈善的现实困境和治理对策皿经济与社会发展,2018,16(05):78-82.

水滴筹的监管能力有待提高,平台获取求助信息的方式单一,缺乏与医院等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共享。

再次,就信任文化生成的环境熟悉性要素和行动者的社会情绪而言,社会公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物具有一定的信任感知,若是信任水平越高,则公众的安全感也越高。该事件中,名人新闻的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吴鹤臣的经济实力与填写的求助信息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这使得公众对于穷人捐款帮助富人的不公平感上升;而后续关于水滴筹审核不力、吴某妻子前后说法不一等问题的出现,也使得公众对平台和吴家的负面情绪明显增多。社会公众作为个人求助众筹的监管主体和潜在捐赠者,只有主动地参与监管,获取更多信息,才会增加捐赠信任和安全感。

最后,就信任文化生成的责任性要素而言,目前并无明确的政府监管机构对水滴筹实施专门监管,这会使得捐赠者利益受损时难以寻找到求助机构,也会降低捐赠者对个人求助众筹的信任。个人求助众筹作为一种新模式还在快速发展变化中,没有成熟经验作为参考,现有的监管手段也不完善。具体来看,民政部门对其无法定监管责任,规范手段初步停留于约谈、引导、建议层面,传统工商部门对众筹平台内公益性事务也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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