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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1.1求助者主体资格不受限
个人因自身或亲属疾病而借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向社会寻求帮助,属于人际互助行为,是求助者的一项自然权利,我们不能因为反对某一类的个人求助而刻意抬高求助资格的门槛,可是,求助资格的界定却是一个现实难题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层面上,并没有对发起个人求助众筹的求助者的资格条件作任何限定。从原则上来说,每个自然人在陷入困境时都有权向他人和社会发起求助,换言之,在®张杨波,侯斌.重新理解网络众筹:在求助与诈捐之间一一以罗尔事件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19(02):80-87.社会中,人人都可以发起求助。但是,社会公众对于"困境”的具体界定仍然感到迷茫,求助者面临的困境是否有统一标准也值得探讨。从社会伦理上说,发起求助的前提,应当是穷尽自己所能,仍无法解决困难。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求助者都符合伦理要求的发起前提条件。"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对其“有房有车还筹款”的质疑,也反映岀个人求助众筹领域的求助者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现实中也不乏类似的案例,这种行为不但存在借机敛财的道德风险,也存在法律隐患。综上所述,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目前尚无一致性法律规范对求助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主体资格的审查也缺乏相应的制度遵循。
5.1.2平台义务与责任认定不明
个人求助众筹平台在求助者与爱心人士的相互联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纽带作用。众筹项目从发起到结束都由众筹平台运作,平台对个人求助全流程都负有监管义务与责任。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义务和责任却没有明细的认定,只有在平台协议和自律公约中对平台义务有一定说明,具体履行的强制性较弱。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的相应义务与责任并不在《慈善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其次,《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列出“平台负有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的义务,真实性仅仅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这一规定强调了平台的风险提示义务,但是风险提示并不能满足公众对平台实质义务的期待。水滴筹在平台用户协议的风险提示板块指出“平台仅为用户提供个人大病求助的网络空间和技术服务,赠与人应清楚的是,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的支持是出于对发起人、求助人的信任及认同,赠与人同意自行承担与赠与行为相关的全部风险及法律后果。”此说明看似符合管理办法中的规范要求,实则不近情理。这一规定将保护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责任转移给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难以满足公众对众筹平台履责的期望。最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关系的保护条例,仅仅可以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赠予关系,并不适用于个人求助中求助人、平台、捐赠人三方关系的纠纷。
"对这类平台就是70%的信任吧,一方面对它审核信息的严谨性持有很大的怀疑,患者和水滴筹之间有没有私下协议?中间是否可以暗箱操作我不确定,每次出现负面新闻时,我们
多去痛骂骗钱的当寧人,可项目是在平台发布的,平台不更应该对此负主要责任吗?另一方面,虽然我每次捐款金额也不是很多,但我还是担心钱被滥用的风险,所以除非是认识朋友的求助才会据,但也不会转发,内心想的是,就算这钱到不了求助者手里,我也没损失多少,但自己都怀疑的东西,不能让别人相信。”(访谈编号7,访谈对象昵称:狂奔的烟牛,访谈时间2021年2月18日)
5.2监管主体行动乏力
个人求助众筹项目的成功、众筹关键环节的顺利运作,需要政府部门、众筹平台、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个监管主体的共同努力。根据“信任一监管”框架中的回应性监管要求,监管权应在多元主体间进行合理的横向分配,以保证相关信任要素的存在与强化,然而在实践中,各监管主体的权责分配并不够明确,合作监管的条件受限。
5.2.1多元主体的监管权责分配不明
第一,政府部门的监管错位。2016年以来,根据《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先后两次遴选认定了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其中包括水滴公益(水滴筹所属公司的其他业务)、轻松公益(轻松筹所属公司的其他业务)。但是,水滴筹与水滴公益的业务性质是不同的,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也存在明显差别,民政部对水滴筹、轻松筹这类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的监管是"师出无名”的。因此,为规范该领域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信任,亟待强化信任生成的责任性要素,明确真正的政府监管主体。
“其实传统的那些红十字会、公益组织,或者以国家名义发起的募捐活动我是非常相信的,但这个水滴筹毕竟是企业的,总是不能十分信任。它就像当年的网约车一样,都是新事物,对社会都有益处,就是发展太快肯定得出问题。如果政府能介入好好监管,真正保护我们的善心,我还是看好这类平台的发展的。”
第二,众筹平台的自主监管权较充分,但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作为个人求助过程中的重要纽带,众筹平台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尽责、合规。而实际中,众筹平台并非能完全有效的承担起对求助信息是否真实、善款用途是否明确的审核与监督责任,甚至还会因为内部管理不规范、过分追求商业利益而进一步放弃相关
责任的履行。这会加剧救助主体间的紧张关系,造成彼此之间信息不透明,引发更多社会质疑。
'‘我之前帮忙转发,点进去看患者家庭信息那一栏,总感觉房子和车子估价低了,就有点怀疑这个估价是怎么得出来的,到底是水滴筹的人真的去实地考察了,还是求助者就拍个照,自己评估自己填上,那平台不就有点敷衍了。还有就是求助者之前有入了哪些保险,有没有已经报销了一部分了?我感觉都没写清楚。”(访谈编号10,访谈对象昵称:Starover,访谈时间2021年2月190)
“我刚开始对水滴筹捐款挺积极的,后来发现水滴筹平台求助页面有越来越多的广告,我就慢慢开始质疑平台的真实性,这些捐款到底能不能真的到求助者的手里,会不会捐助的大部分都被平台抽走了?而且我捐款完它自动跳樗到一个“1元领取30万抗癌互助金”页面,让我填个人信息并交款参加互助,自动跳转让我也很害怕个人隐私信息会不会被泄露•”(访谈编号3,访谈对象呢称:Gloria,访谈时间2021年2月6日)
第二,行业组织的监管缺乏。目前,诸多众筹平台存在问题,这表明个人求助众筹领域的行业秩序不够稳定,这种现状危及社会公众信任。2018年,为规范行业发展,水滴筹、轻松筹和爱心筹共同发布业内首份自律公约与自律倡议书,并互相监督执行,但现实中的骗捐、诈捐、恶意竞争丑闻仍然较多。2020年8月,360大病筹加之前述三家平台不得不再次推出升级完善后的自律公约2.0,具体运行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从个人求助众筹的业务模式看,平台间的呼吁和自愿约定在面临商业逐利的本质属性时不堪一击,仅靠平台力量来推动行业自律显然不够。从行业环境来看,众筹市场竞争激烈,黑色产业链条己完整存在,而目前却无明确的行业组织对此负责,平台单独应对行业风险的能力不足。
‘我认为,我捐助了钱,平台可以拿一部分,但是大部分一定得给患者,水滴筹要想经营得好就得凭自己的本事吸引人用它,首先自己得管好自己,不是总因为一些和其他平台筹款抢单的事件上热搜,这只会让我们禺它越来越远。每次出事后,平台公关回应的都很及时,包括负责人也出来道歉,说会严加管理,可这•之后负面的新闻还是会有啊.”(访谈编号18,访谈对象昵称:HYH,访谈时间2021年2月240)
"我印彖比较深的负面新闻,是之前有篇报道讲这个行业的“黑色产业链”,要是你想发起筹款,在网上花几百块钱就能买到假的疾病诊断书、检查报告,而且还有悲惨故事代写服务。关键是当时有人用这方法在水滴筹、轻松筹发起申请,还都很快审核通过了,我觉得这个行业真的是乱。"(访谈编号17,访谈对象昵称:知语,访谈时间202142月230)
第四,社会公众对监管权缺乏积极行使意识。社会公众往往是个人求助众筹项目的捐赠者或潜在捐赠者,他们对该领域参与监管的程度越深,对个人求助众筹的相关要素就更理解,也更熟悉,对在该领域活动的安全感也会增强。而在现实中,出于成本或情理因素考虑,许多社会公众的监管主动性并不高,在发现失范现象时,未必会及时举报。据2019年水滴筹年度诚信报告,该平台在全年共汇聚3.6亿次爱心捐赠行为,终止1961个恶意筹款申请,而失信筹款人黑名单仅16个,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公众对求助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效果不佳气
"我很久前看到我一小学同学帮她爸筹款,可她家根本就没有网上写的那么穷,听说他爸妈退休金就不少。我自己也是刚毕业没挣多少钱,本来想好心捐点,这样一弄我真的觉得挺可笑的。但我后来就直接忽略了,没去指责也没去举报,我有点怕麻烦,毕竟之前都认识/(访谈编号9,访谈对象昵称:WM,访谈时间2021年2月190)
5.2.2主体间合作监管的条件不充分
个人求助众筹领域危及信任的原因复杂,行为失范事件屡禁不止,仅靠单个监管主体的力量难以有效规范,必须聚集监管的合力效能。目前,由于各监管主体间所分配的监管权并不合理,各监管主体之间充分对话、共促监管的机会并不多,对彼此之间监管能力的信任也不够充分。作为社会监管主体的公众,处于信息获取的最弱势方,在与政府、平台的互动中存在天然的信息壁垒。因此,当出现监管失灵时,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的不信任感会更强烈。此外,这种信息共享的不充分现象也存在于政府与平台之间,求助者的信用记录、社保记录、住院信息等关键信息分布在不同主管部门,平台信息核对的成本较高。
"我其实看多了,觉得筹款的文字都太煽情了,而且总感觉平台宣传有些夸张成分,之前有公众号说水滴筹四年累计捐赠300亿元,我好像也没看到哪里有给具体流向啊,不知道有没有一个专门的大平台来公布这些,都有点怀疑这些信息是不是真的,是否真实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了。”(访谈编号2,访谈对象昵称:maleah,访谈时间2021年2月4日)
5.3手段策略运用不足
合理的监管手段与策略能够保障众筹平台和众筹行业的有序运行,进而规避
®水滴筹:全年大病求助申请超80万个恶意筹款仅0.2%[EB/OL].ff球网,
https://finance.huanqiu.com/article/3xd7ccQ.fykl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依据“信任一监管”框架中的回应性监管要求,监管手段与策略可按严厉等级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纵向排列,只有按照被监管者的对应表现及时、科学的调整监管手段与策略,才能收获较好的监管质效,从而进一步提升信任。但目前看来,实践中的应用仍不够完善。
5.3.1手段策略的回应相对滞后
回应性监管遵循“同等回应”原则,因此,监管者在选用监管手段与策略时,要以监管对象的现实表现为依据。但是,在个人求助众筹监管过程中,无论是平台方还是政府部门,在手段、策略的回应上都有待完善。就平台而言,求助者及求助信息本是重点监管对象,但平台在监管实践中却存在消极回应现象,故意放松监管力度。比如,莫春怡一案中平台一开始并未发现莫某信息虚报,直到其妻子向平台举报,平台才意识到自己的监管失责,这也反映出平台监管手段亟待升级。就政府部门而言,民政部门未根据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阶段做出不同程度的回应。在个人求助众筹的初兴阶段,政府为支持引导其发展,坚持劝服优先的原则,慢慢帮助平台调适和过渡。而目前个人求助众筹已经历迅猛发展和行业洗牌,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社会影响力也大大增强,政府部门不仅要对个人求助众筹平台要负起监管责任,也应该做好对整个个人求助众筹行业的监管工作。但是,当前政府部门针对平台的监管手段却未及时跟上,针对行业的监管策略也未适当调整,仍以最底层的自我监管为主。
"我身边有些同事就说过,之前在朋友圈给病人捐了款,自己也顺手充值过互助计划的会员,想着万一以后自己生病了也是份保障。在我看来,这种平台真的太会做买卖了,病人借用了他们的平台用自身故事给平台打了一波广告,每个病人那么多家人朋友一次次扩散,最后总会有一些捐款的人也成了平台的客户,去买那个互助险。这个赚法,怪不得老是有装病求助的事呢,平台肯定会为了更多人买保险对求助环节管的不严。"(访谈编号8,访谈对象昵称:小仙女,访谈时间2021年2月18日)
5.3.2手段策略的多样性不足
个人求助众筹是社会救助模式的创新,具有新兴特征,传统监管模式并不能完全与其匹配并相适用。现实中的监管执行手段往往受限于传统经验的路径依赖,未能充分升级创新。具体来说,一方面,目前个人求助众筹领域的监管仍以柔性手段为主,对发生负面事件的平台所釆取的应对手段都局限于约谈、警告、引导层面。在莫春怡一案中,虽在司法层面曾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了强制监管手段的参考,但总体上该领域的监管手段还是比较单一,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的结合应用也不尽完善。另一方面,个人求助众筹的监管工作尚属探索期,相关主体监管经验不足,针对众筹平台的激励性监管手段也有些乏力。其中,政府部门作为具备国家强制力的监管主体,更应客观理性对待众筹平台的表现,惩处失范平台,适当激励明显改进、发挥表率的平台,引导平台健康发展。
5.4监管期待壷待满足
信任具有天然的循环效应,现有原点的信任能够促进下一阶段的信任维持,现有原点的不信任则易导致新的不信任出现。根据“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这种循环效应突出表现在信任与监管控制的关系上。目前骗捐、诈捐事件的屡禁不止,已经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众筹平台、不法求助者的强烈谴责,公众对众筹项目的不信任情绪不断发酵。在实际中,本应发挥监管效能的机制却表现乏力,无法用实质的监管效果来疏解公众的社会情绪,甚至还可能将这种社会情绪引向普遍的社会不信任,而社会不信任的广泛流行,又必然提升下一阶段监管控制的难度和成本,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由上文个人求助众筹现状分析和公众调查总结可以看出:一方面,社会公众认识到个人求助众筹社会信任的提升需要多个监管主体的共同努力,不论是国家强制力量还是平台,亦或是社会力量,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认识到监管手段的重要性,要合理采取专业性、多样化的监管措施。总之,目前看来,尽快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促使各监管主体能有效运转,进而满足社会公众的监管期待,才有可能逐步恢复该领域的信任水平,减少负面事件,最终形成“信任一监管”的良性循环。
第6童社会儈任视角下个人求助众筹的监管对策
本章延续前文的分析思路,着重从建立健全个人求助众筹法律体系、推动建立多元主体的合作监管模式、确定灵活多元的监管手段与策略,及时回应公众监管期待四个方面,回应个人求助众筹存在的监管问题,为提升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提供监管对策。
6.1建立健全个人求助众筹法律体系
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受质疑这一现状,应从法律层面做出努力,尽快明确监管依据。此外,对于求助者、众筹平台、捐赠者之间的道德风险,也可通过法律的细化与强制约束来应对,具体的监管对策如下。
6.1.1明确个人求助众筹的法律地位
目前,涉及个人求助失范行为解决办法的法律有:《合同法》、《民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但是,这些法律只能作为近似的规制参考,并不能完全应对个人求助失范,未来还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出台。对于法律在个人求助众筹监管中的推进与落实,学术界并未达成统一认识。有学者认为,鉴于个人求助众筹在运行中的现实因素,应通过专门立法来维护发起者、求助者、捐赠者的合法利益。也有学者认为,个人求助众筹平台运行环境复杂,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专门立法的成本太高且时机不适,它并不是解决现存问题的最好方式。而笔者认为,个人求助众筹的立法监管工作应充分考虑到国家的立法现状,循序渐进的开展。首先,要在高位阶法律中确立个人求助众筹的法律地位,对个人求助的定义做出具体的法律解释,以形成对公众行为的确定性指导,使公众能有效区分个人求助与其他易混概念。其次,要以《慈善法》作为个人求助众筹监管的基本法参照,在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中全面梳理出关于个人求助众筹的法条法规。最后,还应结合现实案件,广泛调研,尽快制定《个人求助众筹法》,为个人求助众筹确定专门的法律规制,促进众筹事业不断向健康、规范方向迈进。
6.1.2明确众筹参与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法律上明确求助者、众筹平台、捐赠者的不同权利,形成完整的权利制约链条。首先,个人求助是人的自然权利,宪法中也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在自己陷入困境时都有向国家和社会请求救助的权利。但对于求助者的发起资格尤其是求助者所处"困境”的界定,相关法律仍不明确。笔者认为当求助者现有的可支配收入无法支撑后续治疗费用,并且求助信息能通过平台与社交渠道的双重审核,求助状态真实无误时,就可以直接发起众筹。其次,众筹平台也应享有某些正当权利。如平台应享有适度的信息审查权,在求助者授权后可向医疗、社保、房产等公共部门査询并核实具体信息;应享有服务费用获取权,以保证平台有足够资金来维持正常运转等。最后,保障捐赠者的合法知情权。笔者认为可从法律层面构建起求助者信息披露与公众知情权保护的平衡机制,规定求助者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包括经济实力、治疗证明与花费明细、医疗保险情况、其他渠道救助情况等,其他信息如个人生活情况、工作关系等属于个人隐私,严禁过渡泄露。这不仅可满足及时信息公开的合理化要求,也能够合法的保护求助者的权利。
第二,明确求助者、众筹平台、捐赠者各自的法律义务,提升虚假众筹者的违法成本,减少众筹平台过度商业化的逐利行为,降低主体间的道德风险。首先,求助者应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在整个求助过程中对于财产、病情、社保等情况必须做到真实披露。若求助项目涉及其他救助渠道,求助人也应主动说明,并及时公布善款使用明细、剩余善款流向等,使求助互动中的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其次,法律应提高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明确众筹平台开展个人求助业务的资格与条件,从源头上杜绝资质不高的平台入局。对于符合资质的平台,应设置法律义务条款,规定平台承担的信息审核义务、资金管理义务、流程披露义务,以防止平台滥用权利、逃避责任。最后,个人求助众筹要体现真实、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者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有义务自觉举报身边的骗捐、诈捐行为人,履行应尽的网民义务,为社会善意的守护与社会信任的提升尽一份力。
6.2推动建立多元主体的合作监管模式
网络社会的个人求助众筹面临众多虚拟风险,涉及信息与资金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政府部门、众筹平台、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监管难度较大,仅依赖政府强化监管或平台改进管理并不能完全应对。回应性监管强调监管权在各参与主体间的合理分配,弱化政府的主导者身份和直接监管,更多发挥众筹平台和行业组织的监管作用。为优化个人求助众筹的关键环节,提升监管效能,亟需明确不同监管主体的权责分配,完善基于信任的合作监管条件。
6.2.1明鶴各主体的权责分児
a)权责
一方面,应明确具体监管部门的法定监管权,建立分工负责的双重监管模式。部分众筹平台所属的公司为经营性法人,鉴于此类平台的特殊性,其日常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而对于其从事的公益性活动,则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管。对于实践中难以判断的情形,也可由两部门联合监管、共同执法,或者由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监管者,以此解决对平台及所属公司监管上的难题。另一方面,对于平台的众筹项目,因其运作过程涉及多个领域,单独依靠民政部门监管此类公益性事务难免力有不逮,可借鉴民政部、工信部、广电总局、国信办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发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形式,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征信部门、当地政府等联合发布《个人求助众筹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民政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在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失范行为协査等方面开展协同合作;卫生部门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医院在线平台,供个人大病求助众筹平台核查求助者病历的真实性;社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查询系统,供个人大病求助众筹平台査询求助者的身份、医保等重要信息;征信部门可将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大病求助众筹平台对接,对于平台上报的严重失信人应适当降低其个人信用度;当地政府将监管责任压实到基层委员会、村委会,对求助者的真实信息、善款使用进行有效的审核和监督。
(2)强化平台自我监管
一个安全开放、运作专业的众筹平台,既有助于提高众筹项目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又有助于高效完成筹款目标,不断积累用户数量。基于当前众筹平台自我监管乏力、在众筹关键环节运作不佳的表现,本文认为平台可从强化内部监管、众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两方面来改进监管实践、行使自主监管权力。
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加强内部监管,规范自身运营。具体来说,一是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摒弃以服务患者人数为绩效的末位淘汰制,转向对筹款全流程的考核,考核依据则侧重于项目真实合规和服务质量两个维度。二是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准,培育高素质的信息技术人员和项目执行者,升级虚假求助信息拦截技术。此外,也要注重线下推广人员的培训教育,他们直接与患者进行接触,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平台形象。
另一方面,反思众筹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完善平台对众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个人求助众筹项目的流程包括项目申请、信息审核、项目扩散、筹款提现四环节,可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思路来提岀优化建议。第一,就事前监管而言,平台应完善“线上+线下”的双审核机制,采用审核人员实名制,保证审核责任落实到人。平台在线上可通过后台程序审核求助者的电子病历与资料,通过视频电话向求助者认真核实身份信息,对于发起人与求助者身份不一致的,应要求发起人提供具体的关系证明;在线下可派驻工作人员前往医院实地考察,认真评估求助者的治疗预算。此外,对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达到申请要求等难以判断的事项,还可聘请专业医生参与审核。第二,就事中监管而言,平台应建立信息及时反馈机制与信息公示系统,动态公示每个项目的每一笔爱心款项,保持求助者、平台、捐赠者之间的良性沟通。此外,平台可借助科技賊能建立实时监控机制,通过转账、打赏等关键词来识别求助者的违规操作。第三,就事后监管而言,平台应设立具体细则,督促求助者及时公示医院花费票据和善款使用流向,并定期发布平台的财务披露报告。此外,平台还应建立善款追回机制,当发现求助者存在不当挪用医疗款行为时,应主动介入协调,按时将善款返回捐赠者。
(3)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个人求助众筹平台应当是构建良好行业环境、规避社会信任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面对社会舆论的冲击,众筹平台应当推进行业自律,主动回应公众质疑,逐步恢复平台的公信力。一方面,众筹平台之间应具有互督互促权。通过增强业务
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披露标准,督促各平台都按照自律与诚信建设的要求,公开包括审核内容、善款管理规则等信息,保护捐赠者权益,进而提高个人求助众筹行业的自律收益与违规成本。另一方面,应建立行业协会等专门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代表着业内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的共同利益,应享有充分的自治监管权,根据众筹平台的运营实践状况,在发起人和求助人的行为准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商业运作等方面牵头制定行业性规范。同时,行业协会可按照行业的规范要求,对运作异常或明显失信的众筹平台进行教育警告、业内通报、公开谴责、业务劝退等。
(4)引入其他社会监管力・
社会公众是个人求助众筹社会信任水平的直接评价者,也是对该领域进行监管的庞大力量。社会公众应加强监管权的主动行使,面对违反个人求助众筹正常规定、故意骗取求助资源、不合理使用救助善款、损害社会集体利益的失范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平台或负责机构进行举报、曝光,避免失范行为伤害更多社会善意。此外,第三方机构也可以成为个人求助众筹监管中的新生力量。在美国医疗众筹网站Watsi的监管活动中,第三方基金会作为重要的监管主体,己经参与到筹款使用的监督工作之中。笔者认为,美国这一监管经验值得我国个人求助众筹行业进行参考与借鉴。当前,国内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对个人求助众筹中的善款使用与流向做出明确规制,而在现实层面,善款的监督使用则遵循公众举报为主,众筹平台及其委托的银行监管为辅的模式。在未来的监管实践中,可引入一个第三方基金会,赋予其专门的善款管控权,使其与众筹平台、医疗机构相对接,由基金会直接向医疗机构划拨治疗款项,联合众筹平台共同公布善款使用明细,并依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对剩余善款进行集中管理。
6.2.2完書基于信任的合作虹命
回应性监管重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性”,即建立二者在协商对话基础上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增强彼此间的监管信任。在这种合作监管趋势下,政府应主动升级自身角色,由原来绝对主导的监管执行者转变成注重全局的制度建设者。一方面,建立合作监管委员会,在实践中落实监管权分配。该委员会并非由政府主导,而是由政府、众筹平台、行业组织、专业学者等各方代表共同组56
成,其建立的目的是共同讨论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困境,制定并落实监管对策。此外,还要做好对众筹平台和社会监管力量授权的保障措施,包括继续完善相关立法以保障授权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滥用监管权力的行为有明确的惩戒办法等。另一方面,促进监管主体间的信息公开与共享。政府可以牵头搭建个人求助众筹行业的监管信息公示平台并完善相关制度,打通公众参与监管的通道,还可以联合第三方调査机构、行业组织等定期调研,形成个人求助众筹行业的数据分析报告并加以公示,对行业风险进行预判预警;行业组织可牵头制定一致的失信情况标准,各众筹平台则根据此标准陆续建立或完善失信筹款人黑名单机制。对于严重失信的筹款人,众筹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征信部门、行业组织等进行惩戒。
6.3确定灵活多元的监管手段与策略
现实中个人求助众筹乱象迭出,动摇了该领域的正常秩序。为保证乱象规制的有效性,改进众筹关键环节信任偏低状况,规范平台运营与行业发展,在后续的监管实践中,应坚持科学施策,从监管手段和监管策略方面做出灵活回应。
6.3.1采取多样性的监管手段
个人求助众筹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工作有积极的补充意义,故对其监管应审慎推进,鼓励规范发展,切忌“一刀切”。
一方面,应坚持刚柔并济原则。不仅要借助较为温和的提醒、说服、劝导、约谈等监管手段来化解过程风险,还要以有效的追责机制作为辅助。政府部门可通过建立随机抽检、定期考核等制度来规范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的运营,在定期检查中,对于因自我监管不到位致使捐赠者权益受损的个人求助众筹平台,除了采取教育、督促等柔性手段,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釆取罚款、停业、关闭平台等刚性手段。
另一方面,要坚持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灵活的平台进入退出机制,对于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的平台可按照标准纳入“白名单”,给予实质性奖励,如税收优惠、表彰荣誉等气而对于多次违反运营规则、消耗公众信任的平台,建议采用“先礼后兵”的办法,先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和罚款等警示手段,若警示作用不足,则要勇于将其纳入“网络众筹平台黑名单”,必要时勒令其继续运转。
6.3.2理立分层次的监管
回应性监管理论强调"差别对待"被监管者,采取循序渐进的监管策略。笔者认为,可根据个人求助众筹行业的发展阶段和众筹平台信用等级来调整监管策略。
一方面,就行业发展阶段而言,个人求助众筹作为一种“互联网+慈善”的创新业态,目前己经从初兴阶段过渡到稳定发展阶段,行业格局较稳定。因此,政府可着手探索分层次监管策略,充分发挥众筹平台、行业组织的互动作用,发挥法律秩序的稳定价值。具体来说,可先由众筹平台发布自律性规范,然后由行业组织依次发布推荐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最后由相关政府机构出台法律性规范,这种递进式的规制路径不仅考虑到行业发展阶段的动态变化,而且体现出纵向监管策略由弱变强的科学设计。同时,政府还应深入了解业内领军平台(如水滴筹)的发展优势、内部管理实践、社会贡献等,提炼出该行业未来值得突破的创新点,并针对平台发布建议性规范,逐步打造自我监管的榜样平台。
另一方面,基于众筹平台的信用等级,构建分级监管机制。众筹平台信用评价标准的建立是监管工作开展的前提。笔者认为,可由民政部门制定众筹平台信用评价方法,从信息审核与披露、善款管理、平台内部管理三方面,每年定期对众筹平台进行评分,并根据得分将众筹平台信用评定为诚信平台、良好平台、警示平台和不良平台四个等级,评价结果应及时在民政部官网与行业协会内公布。在对众筹平台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后,相关政府部门可对不同等级的平台釆取不同强度的监管策略。首先,针对个人求助众筹领域的诚信平台和良好平台,政府监管主体应釆取监管强度最低的自我监管策略,充分发挥众筹平台的自主监管优势。众筹平台定期报告自主监管责任履行情况,政府则对此定期组织抽査和督促。同时应落实具体奖励,为诚信平台和良好平台颁发荣誉证书,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其次,针对警示平台,政府监管主体应加大监管频次,公开通报批评平台的具体问题,责令其向有关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最后,针对不良平台,政府监管主体应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开展督查,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责令其报送平台失信问题的整改计划,按月报送整改进度。对于未及时整改、屡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良平台,政府应取消其经营资质。
6.4及时回应公众监管期待
监管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个人求助众筹领域的社会信任水平,监管的效果也需要社会中的公众来检验和维护。因此,本文认为在明确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的同时,也要借助有效渠道及时回应公众新的监管期待,疏导社会公众的负面情绪,保护社会公众宝贵的救助资源。一方面,应借助媒体力量,做好负面舆情应对与疏导。个人求助众筹领域发生的有敛财嫌疑的求助事件,大部分都是由媒体曝光后,众筹平台及相关政府部门才开始介入并进行处理的。因此,媒体应整合有效的宣传资源,承担起正向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客观真实的报道个人求助众筹的行为失范现象,避免过度渲染以打击公众对网络救助的积极性。此外,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媒体的对接,通过建立新媒体战略合作机制,扩大网络慈善众筹典型案例和事件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的网络慈善捐赠文化气另一方面,应切实维护好社会公众的救助资源。对于参与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公众来说,他们所拥有的救助资源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钱财与物品,更有意识层面的信赖与支持。因此,众筹平台应定期公布资金管理方面的信息,以财务报表等形式接受公众审阅,对公众想要查阅的具体善款使用情况及相关问题处置情况,提供相应査询渠道;此外,对于求助者所筹善款的使用情况,也要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举报受理机制和限时响应处理机制,方便社会公众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捐赠的安全感,保护救助善心,而且也有助于保障救助资金在社会范围的合理流动。
第7章结论与展望
7.1结论
个人求助众筹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业态、新模式,顺应了困难患者看病就医的现实需求,激发了普通大众的互助热情,已成为带动网络慈善发展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行政配套措施还未完善,以及其他复杂的技术、文化等原因,诸多投机取巧分子从虚假众筹中谋取不法利益,导致社会整体信任水平下降,并影响到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本文主要研究了社会信任视角下个人求助众筹的监管问题,通过文献梳理将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观点加以归纳,确定了贯穿全文的“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为结合实践现状,本文选取水滴筹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结合问卷调査结果归纳出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受质疑、主体间道德风险增加、关键环节信任水平偏低、救助情绪及参与行为弱化。在研究中,笔者认为影响个人求助众筹社会信任的原因虽然复杂,但监管是其中更为重要的因素,针对相关规范不健全、相关主体的失范行为可通过有效监管来加以应对,助力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提升。因此,本文从现实出发,重点剖析了个人求助众筹在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策略、监管期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健全个人求助众筹法律体系、推动建立多元主体的合作监管模式、确定灵活多元的监管手段与策略、及时回应公众监管期待等监管对策。未来,笔者也希望国家尽快出台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法律法规,完善行业治理体系,让公众对个人求助众筹这一行业充满信任。
7.2局限与展望
本文初步以水滴筹为例对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状况和监管对策研究进行了探讨,但由于个人科研水平和访谈调研情况的限制,研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监管对策考虑不足,例如未全面考虑这些对策的实践成本是否超过监管机制运行的极限,是否会存在潜在风险等,这些实际问题仍需更多的科学研究与考量。
关于个人求助众筹未来的监管研究展望,可从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方面进一步深入完善。在研究内容方面,行动者的社会资源多样,笔者的论述有些浅显,主要是借助问卷的调查数据分析了职业、受教育程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三种资源与信任水平之间的关系,并从回应性监管角度提出保护社会救助资源的对策。之后的个人求助众筹研究中有待继续探讨家庭、社会网络、宗教信仰等其他资源与社会信任的互动关系。在研究分析方面,本文主要以案例法和访谈法做了定向性分析,并对问卷调查做了相关数据分析,定量研究不足。在未来研究中,还可构建完整的量化研究模型,结合现有研究结果,探究个人求助众筹中有关信任与监管的影响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