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FTA电子商务规则论文

2022-12-24 20:49 705 浏览

摘要

电子商务转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现行的贸易规则或协定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WTO规则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等的电子商务对各国贸易之间产生的影响,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已经与传统的贸易制度产生冲突。2019年1月25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会议上,76个WTO世贸组织成员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正式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谈判,使得电子商务规则问题正式进入WTO的议题,这无疑会影响未来的全球贸易形势和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实现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组织或区域越来越关注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削减贸易壁垒为主要宗旨的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摆,促进了巨型FTA率先出台一系列的电子商务规则,比如国际上的CPTPP和日欧EPA以及中国参与制定的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和中国-新加坡FTA等,电子商务规则的建立正在向着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而作为全球规模最大、成长最快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中国如何在当前积极建立FTA的形势下,充分认识到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必要性,并在国际谈判和规则制定中均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是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进程的焦点之一。

本文通过对全球及主要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分析,研究电子商务在FTA中的应用与对比,不仅研究了国别层面的电子商务规则,还研究了CPTPP和日欧EPA的电子商务规则,通过对比中国-韩国FTA和中国-澳大利亚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从多层次上对不同的电子商务规则进行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中国是否参与相关的电子商务规则两个方面出发,总结出FTA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既要在宏观层面考虑到对我国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市场的多重影响,也要在微观层面总结对我国企业发展空间及成本支出等方面的影响。最后,以中国是否参与电子商务协定为立足点,从国家和企业层面,提出中国针对这一趋势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自由贸易区FTA电子商务规则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1

1.1.1研究背景1

1.1.2选题意义2

1.2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3

1.2.1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3

1.2.2关于电子商务规则制定及立法的研究6

1.2.3关于电子商务规则改变与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8

1.2.4现有研究的评述9

1.3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9

1.3.1研究内容9

1.3.2研究方法10

1.4论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11

1.4.1创新点11

1.4.2不足之处11

第二章电子商务的理论及实践12

2.1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12

2.1.1电子商务的定义12

2.1.2电子商务的分类13

2.1.3电子商务的竞争优势14

2.2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15

2.2.1全球零售及电子商务零售交易情况15

2.2.2世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现状19

2.2.3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21

第三章电子商务规则的出台背景及趋势24

3.1电子商务规则出台的背景24

3.1.1电子商务面临的贸易壁垒问题24

3.1.2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25

3.1.3电子商务面临的规则问题27

3.2电子商务规则的协商历程28

3.3电子商务规则的趋势29

第四章FTA中电子商务规则的分析33

4.1国别法中一般性的电子商务规则33

4.1.1电子商务基本法33

4.1.2电子商务实体法35

4.2全球巨型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36

4.3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40

第五章FTA中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45

5.1中国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45

5.1.1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的“钻石模型”45

5.1.2基于电子商务规则改进的“钻石模型”47

5.1.3基于改进的“钻石模型”分析对我国的影响49

5.2中国未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52

5.2.1广义的SWOT态势分析法53

5.2.2基于广义的SWOT方法分析对我国的影响53

5.2.3基于广义SWOT方法的综合分析56

第六章中国政府与企业应采取的对策59

6.1中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59

6.1.1积极参与和组织相关的国际合作59

6.1.2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和基础设施建设60

6.1.3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监管和实施61

6.2中国企业应采取的对策62

6.2.1主动向贸易电子化和信息化迈进62

6.2.2鼓励无纸化贸易方式62

6.2.3加强在线消费者保护63

参考文献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匹配的跨境数据流动性却出现障碍,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网络进行交易,消费者对于个人在线交易信息的保护性要求越来越高,而网络安全性规定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此外,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跨国别、跨地区和跨行业的性质,所涉及到的海关、税收、银行、物流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需要规范的电子商务规则和依据来处理发生的问题,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良性的发展。

成立于1995年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有“经济联合国”之称。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成为日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范本。但2019年1月25日在达沃斯举办的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上,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世耕弘成指出,目前的WTO规则并不符合21世纪的需要,从其缺乏可靠的电子商务规则就可见一斑①。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单纯依靠WTO的传统贸易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更多国家和经济体开始了自身FTA中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探索和建立。

近年来,国际上签订的FTA中,都将电子贸易规则的内容纳入其中:比如2018年7月17日签署的“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协定”(TheEUandJapan's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涵盖全球六亿人口、30%GDP和40%贸易量,就在第八章提出了对电子商务规则的界定,认为电子商务促进了经济增长,并且提供了贸易机会,规定旨在建立一个平等信任的环境,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贸易带来更大的促进作用;另外,从1994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到2018年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协定(USMCA),美墨加三国针对电子商务的规则制定出了第十九章“数字贸易”一章,而这一章节与之前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电子商务章节的内容高度契合;而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的“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第十四章节提出了电子商务的规则,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信息数据进行了明确且宽泛的保护,同时也保护跨境电子信息的自由流动,是目前国际贸易中针对电子商务部分比较详细的协定。

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中国一直在为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就国家间自由贸易规则来看,中国-韩国FTA与中国-澳大利亚FTA规定了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于2015年12月20日生效;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集团阿里巴巴的董事局主席马云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呼吁全世界建立一个e-WTP(电子世界贸易平台)的平台,提倡促进贸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贸易发展,并在24小时通关、税收优惠等层面推动世界各国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互联网时代的全球贸易规则。2017年3月22日,首个电子世界贸易平台海外数字中枢落地马来西亚,未来的电子世界贸易平台将覆盖更多的贸易路线,贸易规则将延伸到更多国家,从而创造出全球化的“数字丝绸之路”

①。由于电子商务制定的规则具有开放性、时效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加速了传统经济

结构和贸易方式的转变,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对企业的发展、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以及国际贸易联系的进一步加强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1.1.2选题意义

当前,传统的全球贸易模式已经改变,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而针对国际自由贸易区的协定中,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涉及和制定也愈演愈烈,因此研究这一问题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

从理论意义上看,目前国际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成本的节约以及信息的更新换代等技术层面,国内针对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物流系统、金融支付、税收冲击以及中小企业等层面。无论是国外研究还是国内研究,大多围绕电子商务给

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和电子商务在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因素等展开,对于FTA中有关电子商务规则的分析和以此提出的我国的应对策略的文章较少,已有研究侧重电子商务规则的介绍以及研究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新趋势,对于几个重要的FTA中有关电子商务规则的剖析和对比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国参与的和中国未参与的FTA中电子商务规则的比较和分析,得出FTA中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针对这一影响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从实践意义上看,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上主要国家提出数字经济战略,全球贸易面对一系列新挑战。日本-欧盟EPA、美加墨协定和CPTPP等全球巨型FTA的建立,使得全球范围内制定电子商务规则的模板逐渐清晰起来,这可能对中国的自贸区建设、电子商务的发展乃至网络安全产生重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与24个国家签订了FTA,其中涉及电子商务规则和条款的国家分别是:韩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另外,在中国积极参与的RCEP谈判、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中,电子商务的规则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在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方面不断取得突破。因此,研究中国在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方面的实践意义,将使中国乘势而上,抓住此次国际贸易的新机遇,并在日后的国际谈判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此外,中国在全球发展水平上的发展中国家定位以及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引领角色,将有助于发挥居间的桥梁作用,协助推动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达到促进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长足发展的目的。

1.2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1.2.1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

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在当前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以其强大的竞争优势和生命力,对国际贸易的格局及其改变产生了广为深远的影响。

历史上关于电子商务较早期的研究是基于贸易发展的现实入手的。MahbuburRahmanSyedetal(1988)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通过有效的电子商务战略来保持竞争力是一项艰巨的挑战。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挑战是影响用户对企业和企业对消费者认知的关键所在,并是评估全球电子商务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同时指出,电子商务的经济性是电子商务在许多应用中涉及的经济行为的早期研究之一

①。JohnSagietal(2004)认为,在当前国际新经济体中,涵盖电子商务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正引领一个全球化、联合化的经济社会的形成。作者通过对国家控制、隐私成本、财产权和消费者偏好等重要问题作为切入点,得出不同的国家和文化群体对电子商务的态度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的结论②。

由于电子商务的存在是基于信息化背景下,国际经济和贸易的需要,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及其规则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研究。关于这一研究领域,主要分为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两方面,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研究可以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得到。从理论上来提出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大多从成本和收益角度入手分析。岑彩云(2002)认为,国际上的外贸企业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后,其收益可以分为减少中间环节的直接收益和增加外贸机会的间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还体现在:无纸化的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降低了存货的占用成本,缩短了资金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其间接收益还体现在:电子商务为各国企业提供了一个信息完备的市场环境,进而有利于企业冲破新的贸易壁垒③。乔阳等(2012)认为,电子商务带来的负面影响体现在:电子商务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恶化贸易条件的同时,也会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国家贸易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④。但更多的研究还是从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新机遇和积极影响来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大多通过经济学中的计量学方法,来对两者关系进行说明。MartinBrooksetal(2000)通过选取特定行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节省的采购成本,运用多地区计量经济学模型,利用其他相关行业投入价格的下降程度,计算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几个国家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对其宏观经济的影响,得出的预测结论为:在2001-2010年间,电子商务的应用会使得

GDP每年增长0.25个百分比①。JamesA.Brox(2004)通过使用1981年至2003年期间,加拿大省级经济账户的数据来评估需求系统,试图解释在加拿大本土和其他国家生产的商品的需求,结果表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电子商务倾向于缩小边境的规模,新经济的增长暗示着电子商务这种活动模式的应用②。李子等(2014)以不完全竞争市场为基础,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市场模型,来研究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进出口贸易及贸易周期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跨境电子商务与进出口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增加进出口贸易的波动性,并且两者呈现同方向变化③。EricOverbyetal(2014)通过对电子渠道的扩散如何影响2003-2008年批发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模式和价格扩散的研究,认为电子商务有潜力提高价格可见度和降低交易成本,以此来减少因为缺乏价格信息和难以在不同地点进行交易而导致的贸易摩擦,同时发现电子商务渠道的应用和拓展也影响了作为卖方的供给分配④。罗娜等(2018)通过选取2008-2016年中国与46个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全球性的结论,即跨境电子商务不但能够促进本国进出口贸易,而且对其他国家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且做出展望:希望我国通过制度创新先行,主导建立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掌握国际贸易格局的主导权⑤。

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文章多集中在未来发展的趋势方面。Turbanetal(2007)利用来自世界各地的大公司、小企业、政府和非营利机构广泛而生动的例子,提出进行和管理电子商务的具体方式,以及评估电子商务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与机遇,认为电子商务市场应与互联网消费主义相联系起来⑥。谢天成等

(2016)认为,为了达到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目

的,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不可或缺的途径之一。由于发展电子商务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精准扶贫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并提出发展建议:除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外,还必须进行有序的引导和规范的发展①。陈文婕(2018)通过对发达国家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分析,认为只有重视农业电子商务的服务,注重政府的投入和法制规定等多方面,规避农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风险,从而构建农村信息化保障机制,才能有效的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②。MatthewRimmer(2017)通过研究参与TPP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四个主要管辖区认为,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版权管理需要对数字时代的新技术发展做出反应,如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此外,还需要解决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之间的复杂互动③。

1.2.2关于电子商务规则制定及立法的研究

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在加紧推进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由于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制定是国际经济利益互相较量的结果,因此,在法律和统一规则的制定上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及立法研究集中在各国本土的法律框架下,针对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郑珍明(2009)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超越了传统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限制,以便有关各国能够依赖电子交易。而对于韩国来说,有必要统一与电子交易有关的国内和国际条例,对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法进行修订和更改,否则一旦不同国家采用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与本公约的内容不同,就不能摆脱其二元性④。JayForder(2010)通过比较考察两个著名的电子签名国际倡议(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和1999年欧盟《电子签名指令》),认为澳大利亚和英国基于这些举措的立法方法,

不能帮助低级签名方法(如简单电子邮件)满足贸易签名的法律要求①。BurkeT.Wardetal(2010)从美国的角度探讨了互联网管辖风险的问题,指出:在解决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跨境法律诉讼时,目前没有法定解决方案来确定管辖权;通过对管辖权法律理论的考察,以及美国国内的标准以及国际争端中适用的标准,探讨了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问题,最终得出结论:电子商务解决互联网管辖风险的途径,是制定一个全球一致认可的标准②。WendolyneNavaGonzalezetal(2015)通过对墨西哥在线企业在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分析,认为必须形成必要的统一的规则,以便建立对本地和国际消费者的信心,并建议建立一个可同时授权在线企业和ODR(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提供商的公共机构,专门致力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在线争议解决③。

传统的贸易法案和公约已经不能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呼吁建立国际公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陈芳娌(2016)指出,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不同,跨境电子商务实现了国际贸易监管方式的一系列更改。由于传统的国际贸易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签名的应用,使得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有形合同很难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因此,除了一般的进出口管理规则,电子商务还需要对电子签名认证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领域出台相应的规则,使贸易立法不断做出调整和改变,以此来保护相关者的合法权益④。陈剑玲(2012)对于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而言,网上争议解决机制是最佳途径;但由于这种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因此,国际间对电子商务协议达成贸易仲裁共识并形成普遍的规则以此来填补法律框架上的空白就显得尤为重要⑤。RenaudSorieuletal

(2001)认为,技术创新对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作用不容忽视。技术创新不断挑战着传统的贸易手段和商业手段,同时通过提供更快、更便捷的沟通手段和更广泛的

商业机会、商品和服务,来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发展;尽管有时技术被认为对公认的规则和惯例、商业、议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技术变革始终对现有的监管结构提出了重大挑战,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制定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惯例时,必须考虑各国在技术这一层面的影响因素①。在WTO框架下,WTO的协定赋予成员方实施互联网规制措施的权力,然而,孙南翔(2016)认为,这种贸易并非绝对自由的,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国的“互联网+”战略,更应明确法律层面贸易自由的价值和规则导向,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来达到保护各方利益的目的②。

1.2.3关于电子商务规则改变与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

近年来,针对电子商务规则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多的集中在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的规则改变方面,并对这一系列规则的改变,国内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王慧敏等(2017)指出,我国的电子商务在全球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并且创新优势突出;在全球电子商务规则制定进程放缓、美欧等发达国家主导世界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背景下,我国应该以跨境间的电子商务交易为出发点,积极参与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工作③。车佳美(2016)认为,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新趋势可以从TPP协议中进行解读,因为该协议中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代表了当前国际上比较全面和先进的规则,并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④。李斌(2016)从WTO现有的协定框架出发,提出对电子商务数字化产品的分类问题,也是互联网背景下,解决海关估价关税的核心所在⑤。胡建发(2018)立足于中国和美国的电子商务规则,通过比较中国和美国相关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发现两国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的应对上有趋同性,但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上存在不统一,并在两国针对数字产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一致的意见⑥。

1.2.4现有研究的评述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电子商务发展势头正盛,正在朝着多维度、深层次的领域扩展和延伸。目前的观点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的存在对国际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带来了贸易机会的增加,从不同角度分析如何推动各国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国际上电子商务规则统一的建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既要整合现存零散规则,又要积极推动各国家和组织对该议题的跟进与落实,将制度上升到规则层面,实现世界经济贸易的新突破。目前国际上相对应的规则的制定进程却远不如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而国内的观点并未全面而深层次的分析电子商务的总体影响、规则制定和应对策略三方面的内容。因此,研究电子商务规则乃至体系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的影响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1.3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1.3.1研究内容

本文从电子商务及其规则入手,通过对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分析,通过对国际巨型中国未参与的FTA和中国参与制定的FTA中涉及到的电子商务规则部分进行对比,进一步分析FTA中电子商务的规则对我国的影响,最后提出我国的应对对策。基于此,论文的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章,绪论。从电子商务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着手,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并总结,并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总体框架,最后落脚于主要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第二章,对电子商务的理论及国际和国内实践展开叙述,主要涵盖两部分:第一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理论部分,包括定义、分类以及电子商务竞争优势的介绍;第二是电子商务现状的研究,结合目前国际和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现实数据,从电子商务发展的规模和指标等展开阐述,指出并分析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现状,并选取几个典型的国家进行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简述。

第三章,对电子商务规则出台背景及趋势的分析。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规则和制度出台的背景,也就是规范电子商务的原因,还包括电子商务规则的协商历程以及电子商务未来改革趋势三方面的内容,明确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与相关规则的制定不匹

配的问题,为后文对电子商务规则的介绍奠定基础。

第四章,本章是对FTA中电子商务规则的比较和分析:首先对FTA中不同国家电子商务规则做出介绍,其次分析中国参与的和中国未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国际上主要包括Japan-EUEPA和CPTPP;中国参与的主要包括中国-韩国和中国-澳大利亚。本章旨在从对有无中国参与相关规则制定的角度分析,引入后续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第五章,通过第四章对中国参与的和中国未参与的FTA中电子商务章节的比较分析,并紧密联系之前第三章提到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从国际间有、无中国参与的角度入手,详细分析这些规则对中国的影响,具体应用了“钻石模型”和“SWOT态势分析法”来分析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产生的潜在影响,使第四章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分析上升一个高度。

第六章,为了电子商务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国际贸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来増强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本章从政府和企业角度,提出了与电子商务规则对应的一系列应对对策。

1.3.2研究方法

首先是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国际上FTA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协定一般规则的阐述,以及国际和国内典型的FTA中与电子商务有关规则的具体解读,为之后的对深入了解国际和国内电子商务规则的标准的高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是对比分析方法的运用。在布局国内外电子商务规则的比较一章时,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国际和国内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和应用,进一步了解FTA电子商务规则的全面性和标准的高低程度,对比法的应用更能综合比较FTA中电子商务的规则,同时也为后文指出这些FTA中电子商务的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做铺垫。

最后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通过对全球和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数据的搜集,分析得出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之后的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比较打下基础,并使得之后对我国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建议和对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

1.4论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1.4.1创新点

一方面,本文的创新点是全球巨型电子商务规则文本中,相同点和不同点的详细对比与分类分析。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针对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构建属于热点也是较前沿的研究问题,当前各国的研究多集中于预测的层面,并且由于国际推广和制定的规则是针对各自的自由贸易区,并未对全球巨型的电子商务规则进行深入的比较和探究。本文通过选取CPTPP和日欧EPA中电子商务规则内容,进行详细的文本解读和对比工作,力图使得电子商务的规则标准展现得更为清晰化。

另一方面,本文的入手点是中国是否参与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规则,从该角度出发,分析中国参与的和中国未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并分析这些规则对我国造成的不同影响:即中国未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政府造成的影响较大,主要集中在制度借鉴和国际公约制定方面;而有中国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企业造成的影响更大,主要体现在企业成本和发展空间方面。

1.4.2不足之处

第一,理论支撑稍显不足。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构建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与之相对比较成熟的理论指导,并且传统的理论不适合在此生搬硬套,需要结合电子商务的现状与问题进行研究。第二,FTA中电子商务规则的横向对比分析虽然比较直观,但可能产生覆盖面较大,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另外,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实际影响还需进一步的观察。

第二章电子商务的理论及实践

本章介绍了电子商务的相关理论及实践,从电子商务的定义和分类入手,提出了电子商务的竞争优势所在。除此之外,也介绍了国际和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同时还介绍了世界上几个典型的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以便后文分析电子商务规则的国别介绍。

2.1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

2.1.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强调新兴商机的产生和利用。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贸易格局的不断转变,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切入。

电子商务覆盖电子方式和商贸活动两方面的内容,这也与欧洲议会给出的电子商务的定义保持高度吻合。作为较早开始系统性研究电子商务的组织——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利用数字化手段从事的商业活动,更加强调网络技术和电子数据的处理。国际商会在1997年举办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上共同探讨了电子商务的定义,无论从涵盖范围方面,还是从技术层面,都可以定义为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而世界贸易组织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题报告中也指出了电子商务的定义,并不仅仅针对互联网上的交易,而是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商务和贸易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即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

从全球范围来看,数字化贸易的范围远大于电子商务,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数字贸易起源于数字化经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将电子商务称为“数字贸易”,是对于跨境间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拓展,侧重于数字化的交付内容和服务的信息跨境流动;而电子商务可以视为数字贸易的早期表现形式,一般指局域互联网而进行的跨境货物贸易及相关的服务,侧重于原始贸易的货物跨境流动。

“电子商务”有两种翻译方式:“E‐Business”和“E‐Commerce”,这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前者不仅包括后者,还包含企业的一系列内部流程问题,包括将一个企业的商品、信息以及业务过程管理全面信息化、网络化。“E‐Commerce”的发展是基于互联网的出现和迅速发展,仅基于互联网技术面向客户的一系列基于电子业务贸

易和交易的流程,所以其定义更狭义,也是本文要讨论的范围。综合上述定义,可以综合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商品、服务、信息等的商务和贸易活动,本质是一种商务活动。

2.1.2电子商务的分类

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极为广泛,而且运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所以电子商务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式。国际贸易间涉及最多的也是最常用的分类方式是按照交易对象来进行分类。按照交易对象,电子商务通常有以下几类:企业间电子商务

(B2B)、个人间的电子商务(C2C)、企业与个人间的电子商务(B2C)、线上与线下结合的电子商务(O2O)以及企业与政府间电子商务(B2G),在本文中我们不考虑企业与政府间电子商务(B2G),只考虑前四种模式。下图是一般性的电子商务模式图。

图2-1电子商务模式图

自由贸易区FTA电子商务规则论文


在上述这些模式中,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2C)类似于基于电子化的零

售商务和贸易模式,包括的形式有开放平台和自营平台,是个人利用互联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而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B2B)是电子商务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包括的形式有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服务平台。线上与线下结合的电子商务

(O2O)是近几年比较流行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是将线下的商品展示和贸易机会与线上的互联网紧密联系起来,即在线下实体店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再通过线上的挑选和支付,将线下消费者引导至线上消费,线上购物线下体验,从而实现交易过程,这种方式更多地考虑了作为消费者的感受和服务,也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趋势。

图2-2O2O电子商务的传递机制

2.1.3电子商务的竞争优势

通过互联网开展并拓展电子商务业务,减少了交易的环节,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协作和优势互补,因此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如今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新动力。对于电子商务的竞争优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信息和成本优势

信息时代的信息即代表商机,对市场信息获取等方面的支出也属于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与传统贸易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并运用数据处理系统,使得贸易信息量大且传递迅速,并且交易过程的信息保存和整理都变得更为科学。同时,电子商务在信息获取、考察谈判、营销监管以及企业内部等方面均会降低其相关的费用和成本,进而形成电子商务企业的成本优势,以此来促进贸易的增长。

图2-3电子商务通过成本优势对贸易影响的机理

(二)空间和时间优势

对于国内和国际间高效率的电子商务交易而言,要求交易的主体之间不能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和要求,而消除地理因素影响的电子商务,恰好能够做到这一点。利用电子商务这种现代技术,无论是时差的不同,还是地理位置的差别,都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前咨询、交易中服务和交易后售后等活动可以正常进行。

(三)针对性和便捷性优势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主体和供给一方(尤其是企业),若想搜集消费者和个人的偏好和需求,是很容易和快捷的,根据接受和整理的偏好和需求信息,企业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于消费者,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并且增加了利润空间,实现企业更大的效益,进而实现交易规模的扩大。

2.2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基于上一章节的理论分析与优势分析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本章针对目前国际和国内电子商务的一系列现实数据,结合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技术指标展开阐述,并选取几个典型国家,通过分析电子商务的现状,指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问题,进而引出下一章节电子商务规则的介绍。

2.2.1全球零售及电子商务零售交易情况

近几年来,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持续扩张的趋势,预计这种强劲的增长态势将会保持下去。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不仅带动了消费和市场环境的升级,还吸引了更多外资的投入,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进而不断推动贸易的发展。

从表2-2来看,2017年,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达2.304万亿美元,与全球零售额

自由贸易区FTA电子商务规则论文


的22.640万亿美元比,电子商务零售额占全球零售额的比重由2016年的8.69%上升到10.17%,电子商务零售在全球零售的比重不断上升。虽然全球零售额并没有明显的增长的趋势,甚至在2015年稍有回落,但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情况从3013年的1.077

万亿美元,到2017年的2.304万亿美元,交易额翻了一倍多,电子商务零售额占全球零售额的占比也由5.10%上升到10.17%,由此可见全球电子商务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且未来市场交易的潜力巨大,可以对未来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持充足的信心。

从整体趋势来看,全球电子商务零售额从2013年的1.077万亿美元,到2017年

的2.304万亿美元,四年间增长幅度高达一倍。虽然电子商务零售额的增速没有明显

的增长趋势,但电子商务零售额占全球零售额的占比从2013年的5.10%,上升到2017年的10.18%,增长速度较快,且近四年一直保持增长的态势,足见未来在全球零售额中,电子商务零售额占比有待提升,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从表2-3来看,全球各地区电子商务零售情况分布并不均匀,这不仅与国际贸易的供求有关,还与当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水平有关。从地区的分布来看,2017年亚太地区的电子商务零售额达到134.92百亿美元,与2016年的102.91百亿美元相比,同比增长31.10%,且在全球总零售额中以绝对优势占比最高,达到了14.57%,其中,移动网络零售额102.7百亿美元,占电子商务零售额达到了76.14%,可见亚太地区的网络零售的渗透率很高。另外,2017年北美和西欧的电子商务零售额比较接近,分别为

48.68百亿美元和35.54百亿美元,占其本地区总零售额的比重分别为8.82%和9.28%,其中,移动电子商务的零售额占电子商务零售额的比重也比较相近,分别为:北美地区34.09%、西欧地区35.36%。

值得关注的是中东和非洲地区,虽然2017年该地区电子商务交易额仅为2.33百亿美元,占总零售的比例也仅为2.2%,但电子商务交易的增速达到了24.92%,可见其未来发展空间较大,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中东和非洲地区的移动电子商务占电子商务交易的56.92%,可见其移动电子商务的普及情况比较好。

除了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外,也应关注全球网民数量和网络渗透率,通过网民数量在全球的分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下表为截止到2018年6

月30日的全球人口及网民分布情况。

图2-42018年全球各地区人口分布

自由贸易区FTA电子商务规则论文


综合图2-4全球各地区人口分布和图2-5全球网民数量及渗透率来看,可以发现亚洲是全世界人口比重最高的地区,虽然其网民数量以绝对优势占到了全球比重的49%,但是其网络渗透率仅高于非洲的36.1%为49%,相比于北美的95%的网络覆盖率还有很大的差距。结合之前分析的全球电子商务零售额,亚太地区的电子商务零售额大约接近北美地区的三倍,即亚洲以其人口数量取得了优势,从侧面反映出亚太地区的电子商务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自由贸易区FTA电子商务规则论文

通过图2-5,可以直观地看出全球网络渗透率的高低情况,从高到底依次为:北美95%、欧洲85.2%、大洋洲68.9%、拉丁美洲67.2%、中东64.5%、亚洲49%以及非洲36.1%。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覆盖率较高,但网民增速则相对偏低。

将这些数据联系全球各地区电子商务及移动网络零售交易情况分析,拉丁美洲的网络渗透率处于中等水平,其电子商务的潜力有待挖掘;非洲作为比较落后的地区,

其电子商务保持低水平的增长;亚洲基于强大的基数优势领先于许多地区;通过网络渗透率来看,北美和欧洲作为全球互联网技术比较发达的地区,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额还是移动网络零售额,其电子商务的应用已经极为成熟。

另外通过两个图的对比,不难得出结论:人口的分布与网络的渗透和发展并无必然联系,比如北美和欧洲,网民人数不占优势,但这两个地区的网络渗透率是最高的,可见网络渗透率的高低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以及电子商务的市场分布起着关键的作用。

2.2.2世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受到技术的影响,因此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直接制约着电子商务发展程度的高低,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并不平衡。鉴于此,现主要选取世界上一些典型的国家和地区,从这些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或者技术水平的高低入手分析,为后文分析全球间电子商务的规则奠定一定的基础。

1、美国

根据美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美国网络零售额为4520.76亿美元,同比增长15.9%,其网络零售额占到了社会零售总额的8.9%。美国互联网用户渗透率较高,移动互联网发展较好,聚集了许多全球主要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全球市值排名前二十的互联网企业中,一半以上的公司为美国公司,前三名分别为:Apple、Alphabet、Amazon;其中Amazon是全球排名第一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增长态势明显。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的强国,长期引领互联网核心技术的研发,并不断引领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改革浪潮,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创新体系,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发生了改变,使得电子商务在全产业,乃至全价值链持续不断的发展。

2、韩国

韩国官方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在过去一年内经营互联网购物中心、下订单或接受订单以及在互联网上销售或购买产品。由于韩国国内的B2C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许多消费者选择线下挑选与线上购买的方式来进行消费和购物,致使传统的实体零售商看到商机纷纷加入线上销售的方式来扩大自身营业范围,因此,韩国国内的电子商务普及较好,电子商务也因此发展迅速。2015年及以前韩国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规模大于出口规模,2016年,韩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规模首次超过进口规模。根据韩国统计厅的统计数据,2014年韩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规模是93.88

亿元,远高于韩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规模是38.71亿元;而到2016年韩国跨境电子商

务进口规模为110.66亿元,低于同期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规模的132.38亿元。3、澳大利亚

2017-2018年,随着澳大利亚在线零售业的全面健康增长,电子商务活动正在日益巩固其作为零售业未来基础的地位,通过创新和改善商家和消费者的体验,电子商务被推到了新的高点。在每20美元的交易额中,便有一美元是采用线上支付的。采用线上支付方式排名前三的领域分别为:时尚品(57%)、家庭用品(55%)和汽车用品

(49%);预计到2018年底,澳大利亚的在线购物的价值将达到230亿美元,并且比传统零售业增长得更快。

从首次接触到交付和售后服务,在澳大利亚,无论是通过网站、在线市场、社交媒体、实体店、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互动,都可以获得一致性和高质量的体验。目前,消费者趋向于寻求便利、低价格和个性化的体验而非价格。各种规模的零售商和批发商正在积极适应这些变化带来的消费者偏好和行为的改变,并向着多渠道乃至全渠道的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市场正迅速成为零售商寻找新客户、树立品牌意识、开拓新市场的首选。在不降低时效性和服务质量的同时,电子商务和寄递企业科学稳定的提供多元服务,将是未来澳大利亚电子商务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4、新加坡

对于城市化水平百分之百的新加坡来说,由于拥有发达而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成为东南亚地区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地区之一。新加坡是一个靠外贸驱动的发达国家,其产业多集中在金融、服务、以及电子领域。1989年,新加坡建立贸易网,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单一窗口的国家。

新加坡的网络渗透率高于80%,活跃的移动社交用户也超过了70%的比例;在电子商务方面,到2025年,新加坡的电商市场预计将达到54亿美元(合74.6亿新元)。新加坡作为全球最活跃的网络购物消费市场,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丰富广泛,许多消费者偏好线上浏览和搜集,线下和线上渠道购买支付。新加坡的三大本土物流公司为新加坡邮政、YCH和Keppel。对于电子商务的平台来说,大部分本土电子商务品牌

基于其所拥有的区域优势、对城市消费趋势的把握以及文化敏感性,使它们能够在新加坡占据主导地位。

2.2.3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数字经济加快了其发展的步伐,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迎来新一轮的增长空间。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

29.16万亿元,网络零售额达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其中,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24万亿元,同比增长39.1%。

从表2-5可以看出2004-2017年以来,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变化及增长的情况。

由该表可知,从2004年的0.9万亿元到2017年的29.2万亿元,近十几年间,我国电

子商务的交易总额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增长,且在2014-2015年增速明显加快,同比增长率一度超过50%,而近三年有增速减慢的趋势,但仍保持较强的市场增长空间。从增长幅度来看,同比增长幅度超过35%的年份有:2005年同比增长44.40%;2007年同比增长40.10%;2008年37.50%;以及2014年最高达到了57.70%,足见其增长态势强劲。目前,中国已成全球电子商务的领跑者,稳居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活力的电子商务市场地位。

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经济各领域融合深度的不断拓展,不仅增强了实体经

济的增长动力,也促使国际件跨境电子商务的需求不断扩大。跨境电子商务深入发展,其辐射带动领域不断扩大,持续释放外贸增长的新动力。我国通过积极地发展国际间跨境电子商务,各行业间跨境电子商务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其实践与应用也日益广泛。

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总规模呈现类似指数形式的上升趋势,足见其增长动力强劲,市场前景广阔。而出口是支撑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贸易主体,大部分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都由出口电子商务来贡献,平均达到了整体的80%左右。从2008年的出口规模0.76万亿元,到2017年的出口规模6.3万亿元,增长速度极快。不过,近年来,随着进口消费需求的旺盛,基于国内庞大的用户需求,进口电子商务的占比也有所上升,2017年达到1.9万亿元,可见市场前景广阔。

为了突破传统外贸的限制,杜绝交易的双方因信息封闭导致的交易受阻,国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需求更为迫切。近年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增长点,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逐渐增强。相比于传统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上都有较好保障,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措施也有助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2015年9月,海关总署正式下发文件,同意天津成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天津成为中国的第八个跨境电子商务城市。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快速增长,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国内对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的不断开放和优化,为跨境企业的成长提供了优质的成长空间,鼓励现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新兴企业进入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的活动。随着海外新兴市场的高需求情况,以及移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市场机会,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无论是影响力还是潜力,都呈现巨大的良性增长趋势。

根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的统计,中国网民人数从2000年的两千万到

2017年的7.7亿人,增长数量明显,但具体到每年的增长率,2007年达到最高点53.3%以后,2011年以后,一直维持个位数的增长率,近几年一直保持5.5%左右的增速,中国网民人数占到全球网民人数的比例,也基本固定在21%左右,可见我国网民人口红

利的正在逐渐降温。

可以明显看出中国网民的增速在2002年和2008年有两个高点,虽然近几年呈现下降趋势,但并不代表数量的减少。而中国网民人口占世界网民人口的比例也逐渐放缓,维持在相对稳定的范围之内。对此,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单靠过去粗放型的经济增长策略,已经不能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要想行之有效地利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就必须探寻其他可以提高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因素。

本章从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出发,列举了几个典型国家,并着重介绍了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从全球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发展水平上都先进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中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发展时间短,但发以其快速的发展规模迅速占领市场,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

第三章电子商务规则的出台背景及趋势

本章从电子商务规则的出台背景出发,从多角度详细介绍了电子商务规则规范的原因;其次,就现实中电子商务的协商路径进行展开,从多边以及双边FTA进行介绍;最后,就电子商务规则的未来趋势和制定准则进行归纳和总结。

3.1电子商务规则出台的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乘势而上。但是,各国和地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对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方面的谨慎,需要对个人数据和消费者隐私进行保护,这其中就包括制定相对应的电子商务规则和制度,以便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规范。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和经济形式,在对其涉及的互联网技术、电子交易和支付以及电子签名和认证等方面建立一个统一化、标准化的电子商务的协定,是尤为必要的。从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来看,电子商务规则将电子商务的市场和活动置于一个制度规范的环境之中。从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和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考虑,电子商务交易需要有新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其发展,因此,需要在相应的公约和协定上适时地做出明确的规范,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电子商务规则的建立,与国际环境是密切相关的。由于信息的传递存在开放性的特点,加之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安全性,都可能会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突破网络中立性的屏障,甚至会产生因信息和数据自由流动,而产生的新型的贸易壁垒,进而对经济市场秩序产生消极的作用。在市场机制难以调节的电子商务领域,一旦出现互联网安全和信息服务方面的问题,就需要相对应的电子商务规则和制度来规范。在分析电子商务规则的出台背景时,要注意到贸易壁垒、安全和规则三方面的问题。

3.1.1电子商务面临的贸易壁垒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间跨境的数据流动和信息流动变得日益频繁。然而,出于一国对本土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考虑,消费者和个人的信息也需要一定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一般包括关税部分和非关税部分:一方面,是针对电子商务的关税

措施,另一方面是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限制,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跨境的信息和数据流动,而且也在电子商务领域形成了贸易壁垒。

第一是关于关税方面的壁垒问题。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征收税收的规定,早期是1998年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规定,包括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内,取消现行的不合理税收,对在互联网上从事各种电子商务的企业和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禁止征税。而2003年,欧盟成员国通过了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令,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此指令规定了五大征税范围,主要是针对在欧盟取得电子商务收入的非欧盟居民企业,其目的是平衡增值税体系在欧盟成员国企业间的影响。一般而言,发达国家作为数字产品的出口国,多建议对电子传输和电子传输的内容降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数字产品的进口国,多主张对电子传输及其内容征收关税——这两者的矛盾使得电子商务的谈判和协商难以进行。

第二,关于非关税壁垒。首先,是对数据本地化的壁垒方面。欧盟一些国家规定,对贸易中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采取本地化的保存方法。不过,类似的政策经常会增加相关企业的成本,因为这要求这类企业必须有能够实现数据储存的技术和机制,这往往意味着付出比第三方储存中介更为高昂的代价,很多时候也并不能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其次,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也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包括对新型的电子产品和服务也有涉及,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许多专利保护和技术保护应用而生。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的重要议题,并且随着关税壁垒的减弱,知识产权在在贸易协议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

3.1.2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形式,但这一形式存在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而针对保证网络交易安全的途径有很多,主要是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来保障其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让许多消费者因此失去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并产生了对市场的怀疑,从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于2017年4月24日在日内瓦发布了一项“2017全球互联网安全与信任”调查,该调查对全球24个国家的2万4225名互联网用户进行访问,该调查显示,互联网用户越来越关注他们的在线隐私:受访用户中有49%表示,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缺乏信任是他们不在网上购物的主要原因,有82%的受访者担心自己的隐私被网络犯罪分子窃取,74%的受访者认为隐私会泄露给互联网公司,65%的受访者认为政府会获得这些信息①。

目前,电子商务的潜在收益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均衡:北美和西欧发展时间长,技术与模式已经很成熟;亚太地区起步晚,但后来者居上,增长势头强劲,不过也应注意到,虽然包括中国、印度和印尼在内的大量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缺乏在保护数据安全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之间的均衡关系;而在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区,消费者极有可能出于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的考虑,而拒绝使用电子商务平台,这在全球范围内影响并阻碍了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集中度不断提高,其竞争的程度也逐渐加剧。当今经济形势下,企业之间的争夺战也是资源的争夺战。传统企业在信息安全等方面面临的普遍存在的成本过高和投入不足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数据资源的争夺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数据不仅能实现传统零售业像电子商务企业的转型升级,也是发挥信息安全的重要前提。而电子商务产业的上下游企业间恶意的数据资源争夺,势必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国内与国际间跨国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竞争,也可能会引发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经济行为。

尽管现有的许多公约和规范,都与数字信息的安全方面相关,也明确了互联网在实际操作方面的标准,但在网络安全以及数据安全方面,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还是很多。尤其是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尽管各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尤其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隐私完善政策,但依然有不少企业使用了不合规定的隐私保护政策,甚至没有隐私保护的相关机制。现如今,伴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普及,信息安全的形式将愈发严峻,这也是如今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解决和规范的首要问题之一。

通过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可以规范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的内容,采用制度手段解

决信息技术方面出现的问题,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和顺利进行,同时也促进了信息技术的全面进步。当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国际间信息和资源的跨境自由流动成为可能。通信技术的应用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对原有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带来挑战。通过制定电子商务的规则来调节市场秩序,并解决一系列纠纷和矛盾,在电子商务领域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一方面,国际上众多的国际公约和相关协定对规定电子商务的规范性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和尝试,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在对电子商务的规则和制度的规范上不懈努力。因此,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单一国家层面,发展和规范电子商务的规则和制度,对于调整电子商务各方面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若想保持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强劲的增长动力,在电子商务的安全方面,不断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完善网络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同时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全性,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3.1.3电子商务面临的规则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有别于传统贸易对于技术和载体的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演变,电子商务在全球经济议程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因此也对国际现行的相关经济规则和制度提出了挑战。但是纵观目前国际上多边或者单边的贸易协定,并没有一定的系统性和相关性,总体上并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

一方面,区域性的国际公约各自为营,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全球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当前,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体系并不完善,现行的结算、物流、税收和通关等一系列规则大多是针对传统国际贸易需求建立的,因此便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降低了本国和本国、本国和外国的企业之间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的机会。现有的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政策和商事规章制度,包括通关电子商务流程、市场监管体系和税收政策协作机制,都滞后于全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进程,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领域的实践需要。

另一方面,国际上,各国主要合作伙伴也为了保护本国利益,陆续出台了对跨境电子商务有所限制的政策。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市场规范,一定程度上也冲击了他国对外贸易的经营模式。具体在交易阶段,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贸易的纸质合同,目前电子商务市场提倡的无纸化交易大量应用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并不能明

确界定。与一般的法律文件不同,针对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法律等价物来应用的规定,还需要相关的规则来制定和规范。同时,电子合同涉及到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是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问题之一。另外对于有些国家不适用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也存在明显的分歧和利益矛盾点。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某一国内具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因此如何本着客观和合理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公约和文件,来和国际上制定的统一的电子商务规则相适应和匹配,以便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进行公正的管理和规范,是电子商务急需解决的问题。

3.2电子商务规则的协商历程

从整体进程来看,电子商务规则的发展和协商历程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多边规则的协商。就电子商务的基本法来看,其多边规则的立法和协商通过总结全球的经验,因此在时间的先后顺序上,较领先于世界上其他单边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联合国组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六个工作组,每一工作组由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国组成,其中第四工作组专门就电子商务的专题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筹备工作。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电子商务总则和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通过现代通信和信息手段的使用,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与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相关的规则,以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制定本国的电子商务规则时,进行相关的信息参考,这为今后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一个基础的文件范本。其实早在1993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进行了全面的审议,并形成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数据交换的草案;除此之外,1996年底,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便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信息技术协议》,这均属于国际上较早期的电子商务多边规则的协商。

第二,多边规则向国内规则的转变。由于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推动作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始了建立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进程。世界上较早的一部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是在1995年1月,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该法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1997年7月,美国发布了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是世界上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纲要中明确了私营企业和政府各自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有关电子商务发展的五大基本原则,同时

系统性的阐述了九大议题,其中以技术和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目的是在电子商务的国际讨论与签订国际协议建立框架。在提出该纲要以后,美国政府积极地透过WTO、OECD、APEC等国际组织,实践纲要中提出的原则和政策。在这之后,全球各个国际和地区都开始了建立电子商务规则的进程,以便规范和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后开展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开始增多,比如1998年的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1999

年的韩国以及2000年的日本,都开始了对电子商务规则立法的开展工作。

第三,国内规则向区域规则的转变。近几年来,由于电子商务跨境、跨国合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剧,电子商务的规则开始向着区域性的经济组织靠近。比如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TPP(美国退出以后改名CPTPP)、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主导的USMCA以及日本欧盟合作的日欧EPA等,都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以便进一步规范区域性的电子商务发展。就各国来看,在双边的FTA的建立中,也就电子商务规则展开议题和讨论,比如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等国,由于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需要,从双边FTA规则的制定上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规范,并鼓励双边展开相关的合作,这无疑会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两国间电子商务市场的经济行为,进而更好的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系列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从国内范围的局限,到国际区域性范围的扩大,是电子商务协商历程中一个最为明显的变化,这也为电子商务未来的趋势提供了参考。

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和规范,就是在制度层面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起到可靠的保障作用。通过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能够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有序的进行,从而增强用户对电子商务交市场信心。通过电子商务规则还可以解决电子商务方面的争端和矛盾,进而促进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健康、长远的发展。

当前,国际上普遍承认,发展电子商务是促进国民经济以及实现信息化的重要措施。虽然电子商务规则的协商尚处于完善阶段,但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作用,除此之外,更应该积极创造有利的国际协商环境,以保证电子商务规则有序、全面地制定。

3.3电子商务规则的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注重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带

来国际贸易机会的增加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从目前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协商历程以及规则的具体内容来看,未来,电子商务的规则将向着明显的信息化、安全性、以及国际合作方向发展。

第一,信息化为协商的主要框架和基础。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电子商务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运行是以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众所周知,互联网技术是日新月异不断更新换代的,即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变化,也就决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和贸易的灵活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时,必须秉持开放的原则,这也是国际和各国组织在制定相关规则时着重关注的。

国际社会在对电子商务贸易程序简化和协商规范化的基础上,开展了典型应用试点,标志着电子商务实验在以信息化为基础开展。在电子商务规则的规划和指导方面,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趋势,积极发挥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作用,并在技术层面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市场规范。

第二,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由于电子商务通过虚拟的网络环境开展交易,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无法全面的加以保障。而国际上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问题频发,甚至针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出现,直接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失去信心。电子商务的规则是对贸易领域和行业各种商务活动的规范,以协商或普遍运行的准则或惯例作为行为的规范。一般而言,任何国际贸易间的协定和规则都在国际间固定。但由于贸易对象和环境安全的不确定性,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的规则也就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针对实际的实施过程,随着实践需要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以适应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需要。

当前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自身,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其中许多具体的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具体涉及到个人信息、隐私安全和在线消费者保护等诸多方面。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日益受重视,无疑为重新树立电子商务市场信心,保障电子商务交易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国际合作日益提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存在跨国别、跨地区和跨行业的性质,因此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同时,就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与配合。通过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不断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规范,从而保障电子商务

交易在世界范围内有效、有序的开展。具体到合作的领域,从开始的单边交易合作领域,扩展到区域和多边论坛的开展领域、网络安全事项的合作领域、交流信息和分享法规方面的经验、鼓励私营部门发展促进电子商务的自我监管的方法等领域,这无疑会保证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国际化开展。

从交易空间来看,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的常规,实现了贸易的双边化、多边化和全球化的特点,而这一特性也决定了电子商务规则的国际性。并且在电子商务规则的具体实践阶段,除非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签订协议和规则的国家和地区都不能以自己国家的特殊情况而例外,这也体现了电子商务规则制度的国际性。

从交易层面来看,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和贸易过程中,涉及到的参与者较之传统的贸易活动更为广泛,并且电子商务交易的形式复杂而多变,因此,未来其规则的制定,必须使之能够适应各类电子商务活动的跨境性和国际性,以此来满足不同经济体和贸易对象之间的需求。同时,在技术层面来看,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能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据电文、计算机技术以及信息网络等多种互联网技术手段和形式,同时也使得电子商务规则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和合作性。

总体来看,推动和政策环境的改变和优化,可以从宏观层面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空间,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乃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使电子商务的操作能够有足够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使电子商务这类经济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查。通过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的规则制定工作,加快对电子商务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可以在全球建立起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同时,在全球电子商务的规则制定上,有必要打破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加强相关规则的制定和引导,建立一套国际间标准化、统一化的电子商务规范框架,以保障各方的利益。从政府层面看,对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需要更多的调查和研究,以便更好地规范国际间电子商务的发展;从企业层面来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面对规范且明确的政策,在对应的业务拓展和创新方面也会有所施展。

本章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内容,从电子商务规则的出台背景入手,具体就电子商务发展的贸易壁垒、安全、规则三方面的介绍,从具体的问题出发引出了规范电子商务规则的原因,即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急需规则来进行市场规范;同时,通过对国际社会电子商务协商历程的介绍,从多边、国内、区域三个层次入手,探究了国际社会

对于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三个阶段;最后,通过对电子商务规则未来趋势的介绍,预测了未来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三个原则,对电子商务规则的进程化发展做出了归纳和总结。

第四章FTA中电子商务规则的分析

上一章提出,现有的电子商务的公约和制度,已经滞后于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本章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规则制定不匹配的问题,对中国参与的和中国未参与的FTA中电子商务的规则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出不同类别FTA中电子商务规则的特征,并从中找到研究电子商务规则的切入点。

4.1国别法中一般性的电子商务规则

电子商务法,是指为了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商品、服务、信息和其他交换等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各国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通过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创建电子商务法律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保障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安全的有序进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普及和长远发展,同时也促进了信息技术的进步①。

就目前各国针对电子商务法律和规则的规定来看,不同国别的电子商务法律或规则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个方面:包括表明电子商务立场的基本法,和有关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电子商务实体法。

4.1.1电子商务基本法

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电子商务方面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起着统御的作用。世界范围内第一个电子商务的统一法律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包括两个部分的十七条内容,从法律适用到技术界定以及法律效力认证都做出明确规定,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套国际规则,推动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电子商务实体法的立法工作。

世界上较早的一部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是1995年1月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该法调整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与访问活动,规定经过许可的电子签名认证权才是有效的。世界上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是1997年美国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AFrameworkForGlobalElectronic

Commerce),纲要中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原则,包括五大原则和九大议题,目前已成为主导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宪章性文件。该文件指出,政府应当认识到互联网的独特性质,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必要的限制,电子商务应在国际化基础上被推进。美国政府积极地推进该纲要在全球化的进程,其目的是在电子商务的国际讨论中,建立签订国际协议的框架。其中的九大议题包括:海关与税务、电子支付系统、针对电子商务修订现有法案、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网络安全、电信基础设施与信息技术、网络内容以及技术标准,这九大议题为后来国际上许多国家制定电子商务规则提供了借鉴和基础。

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该法遵循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化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电子商务的基本内容,并全面规范电子商务的活动。创新之处是提出:在对认证机构的管理方面,采取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相结合的方式。同年,印度颁布《电子商务法》和《电子商务支持法》,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并对国内合同法等现有法律进行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同年,澳大利亚颁布《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构造》,该法是在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立法中一份很重要的文件,为1999年《电子交易法案》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后者规定,在电子认证方法方面,采取市场导向和技术中立的原则。

1999年,美国颁布《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并建议在各州的立法中采纳,目的在于为美国各州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规范体系,从操作规程上保障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同年,韩国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内容全面的规定了电子商务安全、电子通信信息、电子商务促进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

2000年,欧盟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构建了欧盟电子商务的框架,具体包括电子合同与电子交易、信息社会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相关内容。该指令旨在全面规范欧盟电子商务市场,成为各个成员国之间电子商务活动的立法基础,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同年,日本发布《数字化日本之启动——行动纲要》,提出实现“数字化日本”的战略目标。该纲要关于电子商务提出建立高度可信的网络商务平台,构筑电子认证系统,并推进跨国界的电子商务活动。将具体规定与国家战略联系起来,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上升了一个高度和层次。同年,英国制定了《电子通信法案》,对密码服务提供商、数据储存以及电信执照等技术层面做出明确规定,该

法案的制定和实施,使英国在2002年顺利推行《电子商务(欧盟指令)条例》。

总结各国有关电子商务实体法的内容来看,具体都从电子商务适用范围、技术要求和法律效力几方面提出基本规定,为电子商务在本国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各个国家和地区针对电子商务实体法的立法进程。

4.1.2电子商务实体法

电子商务实体法,是指在实际内容上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本体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构成了电子商务的具体法律。而电子商务实体法中,有关电子签名的内容,是针对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具体化和发展,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是研究电子商务实体法时,必须要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相对应的法律和规则也随之制定起来。

较早期制定关于电子签名的法案有:1995年美国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电子签名的立法,规定采用某种电子技术的数字签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1997年,颁布《数字签名法》的国家有意大利和马来西亚,其中前者在原则上承认了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规定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具体规定集中在数字签名的技术规则方面,因此是一部技术性规范;后者是亚洲最早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对其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较为严格,规定其认证机构必须接受相关机关的严密监管。

1999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该指令保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较为详细的构建了电子签名的基本框架,旨在促进电子签名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承认,因此成为日后各成员电子签名的立法基础,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相比之前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是国际电子商务在立法方面的又一成果,为各国和地区制定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和规则提供了范本。同年,日本颁布《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除了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记录中的电子签名,还推定附有电子签名的电子记录的真实性等。同年,美国通过《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该法案遵循“技术中立”原则,统一了各州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认为只要符合标准的电子签名即有法律效力。2002年,俄罗斯颁布《电子数字签名法》,该法排除了其他技

术,规定加密技术为生成电子签名的唯一方法,更加确保了电子签名的安全性。

总结各国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签名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从技术层面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做出规定,为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应用和普及提供对应的法律保障。针对这些电子签名的具体规定,也促进了各个国家和地区针对电子商务内部交易的正常运行。

4.2全球巨型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与日俱增,电子商务的议题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国际组织间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来,并成为世界各经济组织间的重要议题。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讨论引起了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平衡性,各国针对电子商务的谈判存在明显的利益分歧。比如,在现有的多边谈判中,美欧双方就数字产品的界定以及规则的适用问题始终无法给出统一的意见,同时美国由于自身信息技术的领先以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试图从加强区域合作和贸易往来的角度入手,进而引进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和谈判,使美国在多边规则乃至全球规则的制定上掌握一定的主导权。因此,为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必要对比和分析目前不包含中国在内,全球巨型FTA中针对电子商务签署的一系列规则,进而为完善电子商务规则提供借鉴。本节将从下表所述部分展开,通过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内容分类进行归纳和总结,使电子商务的规则更加条理化和清晰化。

日欧EPA(日本-欧盟的经济伙伴关系协议)于2019年2月1日正式生效。这个

覆盖全球六亿人口、30%GDP和40%贸易量的全球巨型FTA,在第八章节的F部分,针对电子商务的规则做出了一系列规定。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在美国推出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后,由十一个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虽然在电子商务领域与之前的TPP并无差别,但在国际规则和制定层面确立了较高的标准,体现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间的新趋势。具体到个别的规则方面,CPTPP中对电子商务技术层面的规定更为详尽,对一些信息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界定更加全面。USMCA(美墨加协议)于2018年11月30日生效,其前身是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USMCA中,关于电子商务的章节在第十九章“数字贸易”一章。由于USMCA中数字贸易的内容与CPTPP第十四章电子商务的部分高度契合,因此,本节只分析CPTPP中电子商务部分的内容。对此,研究日欧EPA和CPTPP中电子商务的规定设计,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有助于解决我国对外谈判中针对电子商务议题的相关问题。

是日欧EPA和CPTPP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相似规定部分,总共十个部分。为了更加直观和清晰的分析这些相似规则,可将这些规定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概述部分。第一,一般规定部分。两个文件均指出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以及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发展的重要性,目的是树立和促进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且明确了电子商务的规则适用于以电子方式影响贸易的措施。虽然都将适用范围规定在贸易领域,但不同之处在于,日欧EPA规定,该规则不适用于赌博及投注服务、广播视听服务以及公证人和法律代表服务;而CPTPP规定该规则不得用

于政府采购,可见后者更倾向于维护政府的利益。另外,CPTPP规定以电子方式交付或履行服务的行为,应首先遵守投资、跨境服务贸易和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可见CPTPP中有关以上部分的内容已经很完善,针对以上金融领域的电子商务规则只能作为次要标准来考虑,可见电子商务规则还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第二,定义部分。日欧EPA只是针对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而CPTPP除此之外还针对计算设备、被保险人、数字产品和个人信息进行定义:其中个人信息部分中,对于澳大利亚的受保人不包括信用报告机构;数字产品不包括金融工具(包括货币)的数字化表示;数字产品贸易不应局限为服务贸易或是货物贸易。从这些定义可见,CPTPP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定义的介绍更为详细,但要求也更加严苛。第三,国内相关法规。日欧EPA建议,国内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贸易行为采用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而CPTPP建议各国按照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5年联合国电子商务工作组起草的与电子合同有关的公约《电子通信公约》来维持一个管理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并加大各国对制定本国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框架的投入。目前并无国际上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各国统一使用法律,各国对电子商务实施相关法律框架的构造进度不一,这都导致了不同FTA之间不同的应用原则。

第二类,电子信息部分。第一,源代码。两个文件都规定一方不得要求转让或访问另一方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这是明显的两个文件对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保护,不过在除外部分略有不同:日欧EPA是排除法院、行政法庭或行政当局的要求;而CPTPP是排除有关专利申请或专利授权的要求。第二,无纸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日欧EPA和CPTPP针对该部分的规定极为相似:都明确了仅通过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除此之外,CPTPP还鼓励无纸化贸易,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并鼓励使用可互操作的电子认证。可见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同的FTA间的规定也会存在很大的一致性,也进一步从侧面说明,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电子方式法律效力的承认以及无纸化贸易进程的加速。第三,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两个文件对此都保持较为宽容的政策,细微区别在于日欧EPA提出一方应确保电子信息的可识别性,并对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提供商享有追索权;而CPTPP指出应尽量减少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

第三类,合作和个人保护方面。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日欧EPA提到了实行透明和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和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措施,以便增强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信心;而CPTPP更加注重对消费者和个人的保护,特别指出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规定禁止从事损害或潜在损害消费者的欺诈性的商业活动,对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电子商务领域开展的合作持积极推进的建议,鼓励多边论坛的参与,并酌情分享信息和经验: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有关电子商务的具体做法。

另外,对于电子商务的关税方面,日欧EPA明确指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不得对电子传输征税关税;CPTPP规定,除了电子商务零关税外,对数字产品还不应该收取其他任何类型和形式的费用。

除了对电子商务相同规则的说明以外,还应注意到两个文件的不同之处,从具体细则来看,日欧EPA提出了无事先授权原则以及在数据自由流动方面作出界定;而CPTPP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和信息安全层面的界定更为详尽,也提到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模式的特殊性。下面的分析基于下表4-3比较的针对日欧EPA和CPTPP中关于电子商务的不同规定。

就具体的不同规定而言,在技术和信息安全层面:明确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的准入和使用原则;鼓励互联网互联费用共享,鼓励国际互联网供应商进行商业谈判,就互联网供应设施的建立、运营和维护等工作进行讨论;通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在该方领土上使用或定位计算设施,旨在确保通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以及通过网络安全事项展开合作,预防网络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也是CPTPP对于信息技术乃至科技进步的要求。在特殊待遇方面,CPTPP指出,对待数字产品应采取非歧视性的原则和处理方法,杜绝电子商务提供数字产品的不利待遇;规定以电子方式跨境转让信息,不得

变相地限制贸易活动的进行;另外对马来西亚和越南的争端解决方面提出特殊性待遇。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美国是后期决定退出CPTPP,但其最终的电子商务规则也是

根据美国参与TPP建设时期来制定的,因此最终的CPTPP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保留了大量的美国主导的规则制定意见,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发达国家的利益。比如CPTPP的电子商务规则中,明确规定,对于电子数字产品不征税,而这类数字化产品主要是指计算机程序、文字、视频、图像、录音或者其他经数字编码、商业销售或者发行,并能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这类产品在形成和传输的阶段,均需要较高的技术含量作为基础,是一般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国家所不能达到的。美国自2017年末加快了推动电子商务议题的进程,但从目前多轮文件中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均未提及“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也许是因为自身利益的关注,且与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存在资源、市场以及技术方面的竞争和争夺。在2019年1月25日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会议上,76个WTO世贸组织成员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正式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谈判与规则制定,这无疑会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方面影响未来的全球贸易形势。作为全球经济和贸易组织的领头者,WTO的态度和做法就变得极为关键。目前的WTO规则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对各国贸易之间产生的影响,高速的创新已经与过时的贸易制度互相冲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入,未来,WTO改革的方向也必须坚持发展为导向,逐步向电子商务领域拓展,重点关注发展中成员通过电子商务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进程。

就现有的国际间电子商务规则来看,CPTPP中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是最为全面和详细的,也是最能体现国家自身利益的。通过对全球巨型FTA中有关电子商务规则的对比和分析,结合我国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的这一背景,我国应根据全球巨型FTA中有关电子商务的原则和规定,通过一系列国际谈判及国际合作,推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普及与应用,设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机制和制度,扩大相应电子商务政策的影响力,从而确保我国作为电子商务大国,在国际间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4.3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FTA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最基本的货物贸易,此时对国际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仅停留在货物的流通以及关税方面;第二层次是市场准入方面,通过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界定,扩大自由贸易区之间商品和服务流通的范围,同时提供一个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第三层次是规则制定方面,通过对新兴领域出现的有关规则的制定,规范新兴事物的良性发展,并未新兴事物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推动提供基本层面的理论支持和法律援助。

截止2019年1月1日,中国已经与24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包括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了关于自贸区的FTA,正在推进与14个国家或地区的自贸区谈判事宜。从现有的FTA来看,已经建立电子商务规则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韩国以及新加坡,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规则是在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版的内容中体现。2018年11月12日,中新两国代表在新加坡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至此,双方将履行相关国内程序,使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升级协定尽早生效实施。本议定书新增电子商务领域,实现了全面和高水平的谈判目标。虽然目前协定并未正式生效,官方也没有公布正文,但我们可以从商务部针对协定升级议定书的解读中,获得一些最新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都已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其中,中韩自贸

协定于2012年5月启动谈判,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中澳自贸协定于2005年4月启动谈判,2015年6月17日正式签署。中韩和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是中国与这两个国家经济关系和贸易发展中的一件大事,进一步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中国与这两国资源的自由流动,为业界创造更为推动各国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本节将从中国与韩国和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的具体规则入手,并引入中新贸易升级版协定中新增的电子商务部分,详细对比不同FTA中电子商务的规定与内容,以期得到规则制定对于电子商务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以下表4-4是根据中韩和中澳FTA中针对电子商务章节的规定,归纳整理出的具体规则的对比。

第一,对于一般条款的说明。对电子商务章节目的和目标的解释,具体内容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中韩FTA指出电子商务给两国带来经济增长和机会,提出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的重要性,并提到了WTO协定对影响电子商务措施的适用性。而中澳FTA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点之外,还提到双方应努力确保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双边贸易所受的限制不应超过其他形式的贸易,可见中澳FTA对于在电子商务领域展开的贸易合作持更加开放的态度。

第二,关于关税的说明。中韩FTA和中澳FTA均指出,各方保持目前WTO的做法,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并忽略电子交付属于货物贸易或者服务贸易的立场。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协调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关系,有效避免了国际税务之间的冲突。

第三,关于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关于电子认证和签名的具体规定,两者的内容高度相似,即中韩FTA和中澳FTA都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也是电子签名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且各国的国内法律应保障符合要求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鼓励数字证书在商业部门中的应用。这一系列规定不仅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且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对网络上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签名起到了规范的作用,进而维护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正当利益。

第四,关于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中韩FTA指出电子商务中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应将个人信息保护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和实践上,并建议两国针对实践中的经验展开信息交流。而中澳FTA中特别指出,关于网络消费者的保护与其他商业形式的消费者保护应保持一致性,即不得对网络消费者采取歧视的态度。由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和个人具有明显的需求差异性,因此,具体的信息保护规则对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实践中的标准。

第五,无纸贸易。中韩FTA指出贸易管理文件应以电子形式提供给公众,且应尽量接受电子形式的文件与纸质版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中澳FTA考虑到国际组织的现有规定,对无纸贸易的规定较为严格:当无纸化操作与国内或国际现行法律相悖,或者无纸化操作将会降低贸易管理过程的有效性时,可以拒绝电子版本和纸质文件的相同法律效力。

第六,电子商务合作。中韩FTA鼓励双方在信息和经验交流、研究和培训、企业间联合活动以及多边论坛方面增强相关合作,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中澳FTA针对电子商务的合作,指出合作的领域不仅局限在上述方面,也可以包括分享网络消费者保护的信息、管理框架的信息以及双方商定的更多领域,为两国电子商务合作拓展了更为广泛的可能性。

第七,相关定义解释。中韩FTA对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及贸易管理文件进行解释和定义。中澳FTA还增添了数字证书、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及垃圾商业电子信息,相比之下,中澳FTA对于相关定义的解释更为丰富和详细。

第八,争端解决规定。中韩和中澳FTA均规定,FTA中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可见电子商务领域与传统贸易领域的特殊性。由于电子商务争议的双方地理因素的限制或者法律方面的限制,一般的电子商务争议与传统贸易不同,多采用在线争议解决方式,进而弥补了传统司法机制的不足,是当前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除了上述八点之外,中澳FTA中还对透明度、国内监管框架和在线数据保护进行了规则的规范。第一,透明度。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相关措施的公布应立即执行,且一方对于另一方关于电子商务特定的信息应采取立即回应的原则。第二,国内监管框架。这一条主要是指出,各国应在WTO于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的法律框架进行保留,并确保监管框架可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在法律的层面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提出了基本框架的规定,实则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在线数据保护。这一条针对数据保护的标准做出了界定,建议参考国际和国内相关组织的标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

从商务部相关人员对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的解读来看,其中的电子商务章节主要包括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透明度和无纸化贸易等内容,具体规定与中韩FTA和中澳FTA中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有许多相似之处。中新FTA升级版的实施,必将为两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国际规则环境,推动两国电子商务企业间的合作,进而促进双边贸易持续发展。

总体看来,中国参与的FTA中电子商务的规定内容较为单一,且缺乏相应的体系建立,与中国有关的FTA中针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内容大多集中在定义解释和法律层面,其中具体的规定有许多模糊和无具体参照标准之处。只局限于我国电子商务现有规则的制定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反观全球巨型FTA中电子商务规则的规定,除了上述提到的层面,还包括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互联共享以及技术层面的一系列规定,这也是日后我国FTA规则制定值得借鉴之处。

本章从不同国家的电子商务规则、全球巨型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电子商务规则的具体内容作为切入点,以中国是否参与作为出发点,详细地比较和分析了不同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发现了全球电子商务规则的先进性与我国电子商务规则比较落后的地方,为以后章节介绍一系列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和我国的应对策略做铺垫。

第五章FTA中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电子商务规则的实施,以及最新规则的一系列改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机遇和挑战。电子商务的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调整市场中出现的交易关系,规范市场交易的一系列行为。由于制定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主导国家不同,所以其规则制定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就不同。在分析FTA中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时,既要考虑到宏观层面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市场的多重影响,以及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推动及借鉴意义;也要考虑到微观层面的电子商务规则对企业发展空间以及成本支出等方面的影响。本章将从是否涉及到中国在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这一入手点,来阐述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5.1中国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在讨论对于有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时,由于在电子商务规则所涉及到的规定中,明确包含了中国的电子商务企业,使其因获得了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而成为规则的受益者。因此,可以运用改进的波特“钻石模型”,来分析有中国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造成的影响。

5.1.1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的“钻石模型”

波特菱形理论,又称波特钻石模型(MichaelPorterdiamondModel)或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是1990年由美国的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的,用于分析在国际经济和贸易竞争中,一个国家如何在国际上具有竞争优势;同时,波特的“钻石模型”认为:某一国的特定产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取决于四个决定性内生因素:要素条件、需求状况、支持性和相关性产业和企业战略结构与同业竞争,以及两个辅助性外生因素:机遇和政府①。这一理论为国际竞争力分析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这种适合全球经济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分析方法,为之后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以下是电子商务领域所涉及到的传统的“钻石模型”介绍。

第一,要素条件。在涉及到电子商务方面的要素条件,一般可以认为是需要较高技术含量的高级要素,比如电子商务交易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长期知识积累才能获得的相关专业的从业人才,这是属于相对稀缺的专要素。此时忽略天然要素、物质资源等初级要素。

第二,需求状况。波特认为,国内需求是影响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要想分析这种需求对一国的影响,必须要分析国内买方消费者的结构和性质。如果一国的需求领先于国际需求,那么国内企业就能率先意识到国际需求的到来,并适时地根据经济环境做出反应,调整企业战略,以便更好的适应国内和国际需求。对于FTA中包含中国的电子商务企业来说,由于面对群体的针对性极强,国内需求是必须要考虑的一方面。

第三,支持性行业和相关行业。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跨国别、跨地区和跨行业的性质,其中行业涉及到海关、税收、保险、银行和物流等等一系列行业,涉及到的行业有着广泛的范围。在电子商务领域,支持性行业和相关行业就是指这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交易服务的行业,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规则经常涉及到的行业。这些相关性行业的发展,既为电子商务的交易提供了基础的服务和保障,也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了创新的方向和范围,是电子商务发展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第四,企业战略结构和同业竞争。“钻石模型”认为,一个国家的市场竞争环境会影响企业的具体发展情况和相关战略的制定,进而影响其竞争力的大小。而积极的宽松的市场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的准入和发展条件,进而促进相关产业的更新进步。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国内竞争会迫使企业对自身战略和结构做出调整,并不断更新产品,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并有利于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从而形成独特的优势和地位。

第五,机会。波特所指的机会一般指一些外生的因素导致的变化,比如汇率市场的变化、科技发明创造和政府重大决策等因素。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机会是双向的。只有顺应电子商务规则规范的变化,并对市场需求做出适时调整的企业,才有可能拥有新的发展机会和竞争优势。

第六,政府。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规则和税收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来影响市场需求,并能左右相关产业的宏观发展环境。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政府的作用不可小视,不仅能够以宏观调控的方式对某些产品和服务制定规则和标准,也能以微观调控的方式间接影响企业之间的竞争状况。

以下的“钻石模型”菱型图可以表示传统的四大内生性因素和两大外生性因素之间的关系。

图5-1传统的“钻石模型”菱型图

5.1.2基于电子商务规则改进的“钻石模型”

传统的波特“钻石模型”是从六个方面的因素来考虑如何影响如何具有竞争优势,是政府或企业思考经济运行、评估经济运行和制定公共策略的一种有效方式。在这里,笔者认为,在有中国参与的FTA下,中国的企业有机会进入到国际竞争的环境中去,且电子商务的一系列规则对中国的经济环境产生的正向的促进作用。考虑到本章是分析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经济和企业的影响,因此,在运用波特的“钻石模型”分析问题时,应相对应的做出一系列调整,从中国参与的FTA的电子商务规则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出发,从“钻石模型”提出的六个层面分析,具体是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和企业发展的,以便更客观、更系统、更全面的分析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在基于电子商务规则对“钻石模型”提出改进时,包括两个层面的六大因素:即决定性的四大内生因素和辅助性的两大外生因素。具体来说,对于电子商务涉及到的不同因素有着明确的指向性,涉及到的因素范围缩小,使得对中国造成的影响这一问题的分析更为详细和切合实际。

第一,要素条件。对于有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所涉及到的影响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两部分是人才要素和基础设施要素。前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较高的知识力量和贡献,后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基础的技术支撑。

第二,需求状况。在分析需求状况时,有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为需求提供了最为基础的土壤。在考虑电子商务的需求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即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基数大也会相应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需求。对于中国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来说,其需求状况是远远领先于国际消费者的,这一点可以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规模之大不成比例得出结论。

第三,支持性行业和相关行业。电子商务企业涉及到的支持性行业和相关行业包括:国际间跨境交易时涉及到的海关和税收行业;在进行第三方支付时涉及到的银行和保险行业;在进行国际或国内间货物运输时所需的物流行业等等一系列行业。

第四,企业战略结构和同业竞争。与传统的贸易活动相比,运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活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运用,以及交易过程中利用信息技术的便捷性,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和支出,进而提高了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力。具体来看,电子商务企业成本的降低主要体现在信息获取成本、考察和谈判费用、企业内部支出以及企业税收方面。

第五,市场准入。市场准入,便是涉及到电子商务规则的波特所指的“机会”。对于包含中国加入的FTA,其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主要是给电子商务企业带来了市场准入的机会。FTA中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则降低了电子商务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使得企业的市场准入变为可能,且较之前更为高效。

第六,外部经济环境。与“政府”这一因素相比,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外部影响因素来说,更为重要的因素是通过中国参与的FTA中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当然,这也属于国家政府积极促进和谈判争取的结果。通过政府的决策,给电子商务企业带来了宽松和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这将有助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基于以上六点改进,对于与电子商务规则相关的影响电子商务企业的四大内生性因素和两大外生性因素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以下改进的“钻石模型”菱型图来表示。

5.1.3基于改进的“钻石模型”分析对我国的影响

本节将基于改进的“钻石模型”的六个方面,来分析有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造成的影响。

一方面,从宏观层面来看,有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机会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外部经济环境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改变。

第一,对机会方面的市场准入方面。电子商务规则的界定与经济市场的发展空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总结来说,宽松的电子商务规则给市场提供了准入的机会,进而才有未来发展空间提升的可能。通过FTA中电子商务规则对市场准入的直接开放,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进入条件,进而实现贸易和服务的便利化。

第二,对外部经济环境方面。针对我国正在积极参与国际上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些波及到我国的FTA中的电子商务协定,要从一定的积极影响层面来看待其对我国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就目前国际经验来看,涉及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相关谈判,往往都不能一次性的顺利解决双边和多边的矛盾点,必须通过反复进行的国际谈判,在双边和多边的利益诉求中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这样,才有电子商务规则的顺利制定以及生效。在多回合的经济较量中,双方针对各自的利益提出诉求和需求,以此达到自身目的,同时在平衡多方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双赢甚至多赢。这种双赢局面在两个经济实力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接近的两个国家间更是明显。

因此,基于电子商务规则下的宽松环境,可以在全经济环境下,实现电子商务与传统行业更加广泛的结合,使企业有了更多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能够更好的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

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来看,有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在内生性因素的四个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带来了显著的影响,这四方面分别是人才和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市场需求、电子商务相关行业以及企业成本和支出。

第一,从人才和基础设施要素来看,涉及中国的电子商务规则有将市场扩大的趋势,因此,进一步增加了电子商务企业对于技术等方面的需求,这就体现在专业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以及对于互联网技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一方面,在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向好趋势的背景下,为了适应技术对电子商务市场的需求,更多的人才要素和基础设施将加大其投入的力度,以便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不断投入的人才力量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将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第二,从电子商务市场需求来看,对于我国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从市场监管方面制定了与合作国家和地区双赢的电子商务规则。只有FTA中涉及到中国的加入,才能在此范围中扩大市场需求,进而提高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时带动更多的企业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维持行业良性竞争,不断促使新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从而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的市场需求。同时,在信息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形势下,在我国对外贸易的市场中,电子商务企业将享有更广阔的贸易机会,同时也能获得更深层次的贸易权利,进而带动更多企业登上国际舞台,促进企业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并扩大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在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扩大业务范围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进而增强了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才能在对外交易和贸易活动中,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进而为我国经济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增添强劲的动力,使经济保持蓬勃的发展活力。

第三,从电子商务相关行业来看,电子商务规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了更为便捷和高效的要求,这也会对电子商务企业所涉及到的相关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来看,对于海关来说,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分类监管,简化退换货流程,以保障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对于税收部门来说,必须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减税或退税政策的实行,使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税收流程申报更便捷,同时操作更简化;

对于银行和保险业来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会推动第三方支付和保障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以此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交易进行。

第四,从企业成本和支出来看,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相比,具体到交易阶段,主要是通过交易活动的低成本,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实现战略转变和结构升级,并且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电子商务规则导致企业成本支出的改变,主要是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改变信息的获取成本。比如,在与我国相关的电子商务规则中,通过对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的规定,使电子商务的贸易活动可以以电子的形式进行信息的搜集和查询工作,还可以允许企业进行产品信息的对比,在提高信息获取的速度同时,也降低了相对应的信息获取费用。其二,改变考察和谈判费用。传统的贸易活动需要双方或者多方进行一次或数次往来考察,很多时候需要面对面的谈判来促成某些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电子商务的技术准入规则,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考察和谈判都可以通过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来进行,节省了不必要的开支。其三,改变了企业的内部支出。在涉及我国的电子商务规定中,有针对以电子方式,实现跨境信息传输的规则制定;同时还有鼓励无纸化贸易和电子认证的规则,这都从具体操作上降低了企业的支出,同时提高了企业工作的效率。其四,改变了企业的税收。目前国际许多的电子商务规则都对电子商务贸易或数字产品实现免关税的政策,或者提出税收中性的原则,短期来看,这一举措减轻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课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现有的涉及我国的电子商务规则中,市场准入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对于我国市场上现存的各行各业来说,产品和交易的电子化已经成为企业转型的趋势,未来将会有更多中小企业进入并加强自身行业壁垒。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来说,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即为服务的共享以及资源的整合。传统的电子商务基本都是独立的,而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带动了电子商务产业链上,相互关联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促进了同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进而降低了整个行业的成本。

众所周知的全球速卖通,是阿里巴巴打造的一款网络在线交易平台,是该公司旗下唯一面向全球市场的在线交易平台,目前已经覆盖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誉为“国际版淘宝”。该平台通过面向海外买家,通过阿里巴巴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一系列的担保交易,并且使用国际物流进行快递的发货和运输。该平台的宗旨是帮助中小企业与终端批发零售商进行合作,小批量多批次的进行销售和售卖,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统一的销售平台,进而降低企业成本,拓展贸易公司的利润空间。上述提到的电子商务销售的几大影响,在全球速卖通平台得以体现,不仅在外部环境和市场准入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准入机会,而且更多的影响体现在市场需求和企业成本支出方面:该平台提供的准入机会,一方面使得电子商务企业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各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成本和一系列支出,从而提高了电子商务企业的利润空间。

当然,在用“钻石模型”分析有中国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造成的影响时,也应认识到其应用的局限性,不能全面的对影响进行剖析,除了上述提到的影响之外,还应看到电子商务规则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从长远看,对电子商务不征税,而对一般贸易征税,会导致应税交易方式转向免税交易方式,对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扭曲作用。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对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和效率原则提出了挑战。各国或地区对电子商务征税与否,以及税收法规不同,使国家间税收利益发生冲突。因此,这就需要国际组织通过国际协议来协调税收与贸易的关系,国家间可以通过对应的税收方面的谈判协商,借助税收这一电子商务谈判的重点,通过国际税务合作,以便更好地解决国际税务冲突,协调国家间税收利益关系①。同时,在分析电子商务规则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时,还应注意到,企业在对这些规则进行具体实践的同时,都需要以强大的信息产业作为支撑,即电子商务交易对企业的技术发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可能会在无形中增加企业的潜在成本。

5.2中国未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在讨论对于没有中国参与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时,由于中国并未加入FTA所涉及到的范围内,因此,就不可能享受到FTA内部的一系列受益点。没有中国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内影响,包括对国内电子商务制度的影响以及对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空间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国际影响,包括对我国参与制定国际公约时的经验借鉴以及国际威胁。本节将利用广义的SWOT态势分析法来分析没有中国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5.2.1广义的SWOT态势分析法

SWOT态势分析法,即将与研究对象相关的内部优势和内部劣势,以及外部机会和外部威胁四类因素一一列举出来,依照矩阵上下左右排列,并用系统分析的思想,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加以分析并得到结论,一般而言,得出的结论往往具有一定的决策性。通过运用态势分析法,可以将研究对象所处的环境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从而根据研究结果制定与此对应的应对方法,因此,该方法常被用于制定发展战略和分析竞争情况。SWOT分析法基于资源学派的内部分析法与能力学派的竞争环境外部分析,有效的把两者结合起来,与其他的分析方法相比,SWOT分析法具有结构化和系统性特征。

一般而言,狭义上的SWOT分析法常用于企业的战略和竞争情况分析,本节将应用广义的SWOT分析法,来分析在中国未参与的FTA中,其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造成的影响,具体从电子商务规则带来的内部优势和劣势,以及外部机会和威胁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其中内部的优势和劣势主要针对国内而言,对我国的制度借鉴以及企业发展空间;而外部的机会和威胁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的制定以及技术等贸易保护方面。

图5-3SWOT态势分析法的一般构成

5.2.2基于广义的SWOT方法分析对我国的影响

在分析中国未参与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造成的影响时,应从不同的方面看待问题,不能因为将我国排除在外就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一方面,对于将我国排除在外的全球性的经济协定,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一般而言,国际自由贸易区间制定的规则多从规则制定的双边或者多边利益出发,而忽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利益诉求。这种类似贸易保护主义的规则,将本国和外部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隔离开来,形成了差别化的贸易待遇。另一方面,通过研究国际FTA

制定的电子商务规则,也为我国国内的电子商务制度建设以及规则制定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理论依据,鼓励我国秉着更加开放的态度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并在其中发挥话语权和决策权的作用。应用SWOT态势分析法来分析不含中国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如下:

第一,优势(Strengths)方面。现如今,我国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互联网经济和信息技术大行其道的今天,必须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工作,以便保证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为我国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当前,有许多国家和经济组织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领域开展了自由贸易的合作,也出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规则的建立,这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说,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协定文件时,除了能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以及在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外,还能参考国外和国际上制定的电子商务规则。这些规则大多为结合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出现的问题,针对多边或双边的贸易和交易而制定的,因此具有较高的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

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关于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已经不能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同时,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不确定性,也为国内的监管增加了难度。通过借鉴国外针对电子商务监管的规则和规定,可以提供有效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机制,从而实现电子商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二,劣势(Weakness)方面。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和改变,从制度上对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起到调节的作用,进而影响了我国经济和贸易市场发展的空间。与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影响分析角度类似,在分析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及改变对我国市场发展空间的影响时,也应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分析。由于目前建立的电子商务双边和多边规则比较复杂和混乱,在全球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因此,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双边和多边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从全球巨型FTA中CPTPP的电子商务规则来看,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面提出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要求成员国在合理的网络安全范围内,允许互联网接入相应的服务供应商,并从网络提供者那里获得信息流和资源流,这就为接入国提供了市场准入的机会和优待政策,使得相应的供应商或企业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而获得市场进入的先机,从而抢占市场占有率。但是,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不涉及FTA的其他国家就相对应的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甚至被排除在外。随之而来带来的是我国相应的企业和服务商无法进入市场竞争,甚至还会被动的遭受因他国受益而带来的损失。

总体来看,严苛的电子商务排斥规则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使得经济市场延伸发展空间的进程受阻。

第三,机会(Opportunities)方面。电子商务的规则,对于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相关的建议与实行方案。从国际间的电子商务规则来看,就国际间可以开展的合作项目进行详细的分类和规定,这就为国际合作组织和国家间的电子商务合作提供了明确的合作方向。

目前,国际贸易组织正在加紧对电子商务规则的讨论和制定,有关国际电子商务规则体系建立的工作正在逐步开展。由于国际贸易组织缺乏相应的电子商务条款制定的经验,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把目前国际已有的电子商务规则作为参考。而CPTPP中的电子商务规则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和全面的,而其中的电子商务规则是以美国为主导的TPP建立起来的,因此,国际贸易组织很有可能依据CPTPP中的电子商务规则的主张和建议,对未来全球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压力下,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必要站出来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发声,积极参加对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和谈判工作。

我国向来坚持以发展为导向,在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国际公约的制定时,依然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义,推动国际贸易组织就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议题,积极促进谈判的顺利进行,在推动谈判取得成果方面做出贡献,在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的同时,也在与电子商务相关贸易文件的制定和谈判中争得一席之地,从而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地位。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规则还对国际间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处理方法。由于电子商务开展业务的特殊性,在面对国际争端时,许多交易的双方因地理因素和成本因素的限制,不能面对面地处理问题或解决争端。而通过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国际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应用,根据自愿的原则,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通过网络公共、公正地解决争议和纠纷,在弥补传统司法机制的不足的同时,也提高了我国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的能力。

第四,威胁(Threats)方面。就目前国际间FTA中电子商务的规则来看,许多国际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直接对电子商务企业、延伸的行业以及领域进行一系列的保护主义,这就使得外部国家和企业的进入和参与变得尤为困难,受益也就无从谈起,甚至还会在现有交易的过程中,造成对自身经济利益的损害。比如,以美国为首的技术电子商务强国,在国际间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中,加入了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对数字产品和相应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诉求。由于发达国家往往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先进,因此这些国家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同时拥有核心竞争力,他们通过规则的制定和安排,可以轻松的摆脱跨境限制,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展开贸易活动,以此占领市场份额,这对世界上许多技术不发达或者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来说,都是巨大的威胁,可能在未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同时,间接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与此对应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参与程度因此而降低,进而导致对整体经济环境的冲击。

图5-4基于广义的SWOT方法分析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

5.2.3基于广义SWOT方法的综合分析

在对SWOT分析法进行两两综合考虑时,要将两个对应的要素放在一起分析,以此得出结论,即得到对策类的应对性结论,这也是本文将要在第六章展开的,本节利用SWOT方法进行简单的总结,第六章的结论与本节保持一致性。

SO组合分析:优势与机会组合分析,不含中国的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不仅对我国制度起到借鉴作用,更启示我国在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制定方面,应积极参与相

类似的电子商务国际协议和规定制定的会议或谈判,并在其中做出一定的贡献,比如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只有在国际公约中参与意见,才能使得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真正做到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WO组合分析:在进行劣势与机会组合分析时,由于不含中国的电子商务规则直接将中国的电子商务企业拒之门外,使得电子商务失去了国际贸易往来机会和深层次发展的机会。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和促进电子商务范畴内的国际合作,拥有市场准入的机会,以便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

ST组合分析:优势和威胁组合分析。就国际经验来看,不含中国的FTA形成了一定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将他国排除在外,在本贸易区受益的同时,间接的损失了他国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在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规则时,应坚持从本国利益出发,最大限度的争取和制定对我国企业和消费者有利的政策和规定。

WT组合分析:劣势和威胁组合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还是需要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因此,在面对美欧等信息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限制和垄断时,我国更应不断加强对信息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同时也要重视对互联网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电子商务市场和行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技术保障。

图5-5基于电子商务规则对SWOT方法的综合分析

在分析FTA中的电子商务规则对我国的影响时,本章依然按照有中国参与的FTA与中国未参与的FTA来分析。在分析有中国参与的FTA时,采用改进的波特“钻石模型”,从内生性的人才和基础设施要素、电子商务市场需求、电子商务相关行业以及

企业和成本支出四方面,以及外生性的市场准入和外部经济环境两方面来分析;在分析中国未参与的FTA时,采用广义的SWOT态势分析法,从国内制度借鉴、市场发展空间、国际公约制定以及贸易保护主义四个方面来分析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最后运用综合的SWOT矩阵分析法,对我国针对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四个方面的影响提出综合的对策性分析,进而引出第六章我国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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