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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摘 要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许多行业都息息相关,在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市场逐步接轨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增幅日趋减小,银行业的营业税体系已经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求格格不入,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链条被中断形成重复征税,税收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到银行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借“营改增”的契机,为银行减负势在必行。自 2016 年5 月 1 日起,我国“营改增”政策全面落地,金融行业也正式缴纳增值税,这也意味着银行缴纳营业税已成为“过去式”,商业银行将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几年, 城市商业银行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差距虽然逐年缩小,但与之相比,经营规模较小、业务范围受地域限制较大、税负相对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差等缺陷依然存在,因此, “营改增”税制改革给城市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冲击和挑战。
如今,“营改增”全面实施两年有余,如果城市商业银行成功抓住税制改革机遇,能够大大冲抵“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自身竞争力;反之,如果忽略改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城市商业银行会面临营业收入降低、成本增加、净利润增幅缩小、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务风险加大等问题。因此,研究“营改增”对其财务管理的影响仍是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需要结合自身实际, 不断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以“营改增”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为研究主线,以 M 银行为研究对象,在充分了解相关理论和国际银行业征税模式的基础上,获取“营改增”改革两年来 M 银行的第一手数据,根据其自身实际发展情况,从财务管理角度出发,研究“营改增”对该行营业收入、成本、净利润、税负等方面的影响,最后,在发现问题、分析影响的基础上,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关键词:“营改增” 税收筹划 财务内部控制 成本管理 发票管理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1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2
1.2.1国外文献综述 2
1.2.2国内文献综述 2
1.2.3文献评价 4
1.3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4
1.3.1研究思路 4
1.3.2研究方法 4
1.4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5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及政策解读 6
2.1“营改增”相关理论概述 6
2.1.1税收公平理论 6
2.1.2税收中性理论 6
2.1.3税负转嫁理论 6
2.2财务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7
2.2.1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7
2.2.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企业利润最大化 8
2.2.3全面成本管理理论 8
2.3银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8
2.3.1“营改增”具体政策内容 8
2.3.2其他特殊规定 10
第三章 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国际借鉴 11
3.1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国际实践 11
3.1.1欧盟模式(增值税免税模式) 11
3.1.2新加坡--澳大利亚模式(增值税固定比例抵扣模式) 11
3.1.3加拿大--新西兰模式(增值税零税率模式) 11
3.2国际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优劣比较 12
3.3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启示 12
第四章 M 银行基本现状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4
4.1M 银行基本现状 14
4.1.1M 银行简介 14
4.1.2M 银行经营概况 14
4.1.3M 银行纳税情况 15
4.2“营改增”后 M 银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5
4.2.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15
4.2.2税务风险加大 17
4.2.3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衔接难度较大 17
4.2.4财务内控制度需及时更新完善 18
4.2.5全员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18
第五章 “营改增”对 M 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 20
5.1对 M 银行营业收入的影响 20
5.1.1对财务报表口径下营业收入的影响 20
5.1.2对纳税申报表口径下营业收入的影响 21
5.2对 M 银行营业成本的影响 21
5.2.1税金及附加方面 22
5.2.2业务及管理费方面 22
5.2.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方面 25
5.3对 M 银行税负的影响 25
5.3.1流转税税负的变化 25
5.3.2总体税负的变化 26
5.3.3税负变化的原因分析 27
5.4对 M 银行净利润的影响 27
5.5对 M 银行会计核算的影响 30
5.5.1对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 30
5.5.2对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 31
5.5.3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31
第六章 助力 M 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32
6.1加强跨部门协作 32
6.1.1积极与业务部门沟通,拓宽银行业务结构 32
6.1.2积极配合技术部门,推动信息技术系统改造 32
6.2建立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 33
6.2.1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管控,规范进项抵扣制度 33
6.2.2优化业务管理流程,防范增值税潜在风险点 33
6.2.3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发票 34
6.3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35
6.3.1实施业务外包,以税收筹划合理分散税收成本 35
6.3.2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35
6.3.3着力建设专业税务团队,培养全员税收筹划意识 36
6.4调整经营模式 36
6.4.1发展中间业务,优化收益结构 36
6.4.2完善定价策略,做好合同管理 37
6.4.3加强费用成本管理,大力降低人工成本 37
6.5积极争取国家财税政策对银行业的支持 38
第七章 结论及展望 39
7.1 结论 39
7.2 未来展望 39
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自 1994 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施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征收的模式, 为解决双税并行的流转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税负不公等现象, 2012 年 1 月 1 日,上海率先对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金融
业作为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 ,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正式步入“营改增”时代。“营改增”后,作为金融业最主要部分的银行业在会计处理、内控制度、系统建
造、经营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而且,银行业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多数行业都有着业务上的密切往来,因此,银行业“营改增”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如今,银行业已平稳度过改革过渡期。M 银行作为一家颇具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此次“营改增”过程中,尽管提前做了充足的准备,但不可否认的是税制改革仍然给其自身业务带来诸多变化,这些变化和影响直接体现在财务管理和财务数据上,最终导致 M 银行经营状况发生改变。M 银行要想通过改革提升盈利能力,享受改革带来的减税利好,仍需不断深入研究。
目前,很多学者对银行“营改增”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研究的时间节点主要集中在改革前及改革中,多数研究理论是对“营改增”的预测和预判,缺乏充分的实践验证。本文以 M 银行 2015 年—2017 年各项真实财务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从经营业绩、纳税情况、净利润、会计核算等角度综合分析,为城市商业银行充分适应税制改革献计献策。
1.1.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研究“营改增”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是税制改革后新兴的研究课题, 通过研究能够发现,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在新税制模式下面临诸多挑战,存在很多问题。基于“营改增”对银行财务管理产生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使得财务体系产生巨大变化,鉴于此,针对问题及影响,正确把握政策导向,积极研究探索,理论联系实际,对症下药,使城市商业银行财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更好的适应“营改增” 税改大潮。
(2)实践意义
本文以一个具体的 M 银行为例,根据该银行“营改增”后财务管理发生的变化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促进银行财务核算的健全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能力,有助于减少税制改革对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稳步提升行业竞争力。同时,也为其他有同样问题的商业银行提供借鉴,抓住改革契机,大力提升企业价值。此外,对银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有助于政府及税务部门了解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针对改革效果,适时完善改革方案。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国外文献综述
目前,国外对银行业税制研究较为成熟。但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结合自身实际,助力金融业发展实施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国外没有国家施行“营改增”, 因此,对此方面没有研究。
James Tobin(2010)最早提出了对金融交易行为征税的观点。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增加财政税收收入、保护国家经济主权,他认为金融市场应该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和量能课税原则,对金融交易行为课税。
Patrick Honohan(2003)在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工作报告中指出对金融业征税有着不可预期的负面影响,且对资本利得重复征税是不可取的,因此,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好于对金融服务征收重税。Gordon(2002)研究了投入品消耗变量理论,认为应该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因为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必须消耗各种社会资源,而只要消耗了资源,金融服务就应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
Neil Esho(2004)提出的观点是银行业施行的税制、国家宏观因素、银行自身规模等都影响着银行的经营效率,但是税收制度是影响其最关键的因素。
Andreea(2011)指出,欧洲国家将金融服务行业纳入免税范围,导致税收制度变得非常复杂,而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于是提出应将金融服务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增值税制度在金融服务行业全面覆盖。
Nikolas(2013)认为我国目前银行业税制不合理,税负过高,严重制约银行业的发展。
1.2.2国内文献综述
关于银行业税制改革方面,辛浩等(2007)认为对银行业的税制改革可以借鉴欧盟的免税法,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征税措施,对主体金融服务和出口金融服务给予税收优惠,辅助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魏陆(2011)提出银行业的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营改增”的施行方案要体现从简单征收到一般征收的过渡,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区别对待显隐性业务,正确划分征税和免税项目,完成统一税率,最终全面施行税制改革。
关于“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何种影响,各位学者也各持己见。刘亚干
(2016)等认为“营改增”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的好处在于基本实现了增值税完整的抵扣链条,有助于银行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坏处在于短期内可能降低银行的经营业绩,增加其税务管理成本。邓娟(2016)提出“营改增”带来的长远影响是积极的,可以帮助银行优化其财务核算体系,从而降低税负,增加利润,税负的变化将直接导致财务报表发生变化。张宏亮、南雁(2017)通过对陕西省 129 家地方法人银行进行研究,发现“营改增”带来的弊端是管理成本骤增,主要体现在系统改造导致的建设成本激增和工作量增加导致的人员成本倍增两方面。
关于“营改增”对银行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方面,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营改增”对其所带来的影响是天翻地覆的。苗树伟(2017)认为“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银行流转税税负可能会小幅度增加,银行利润水平要想提升,要建立在销项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进项税额充分抵扣的基础上。鲍江燕(2016)同样指出“营改增”后,如果银行不采取任何措施,则税负会增加,利润会下降,因此,银行需要进行结构性改革,通过产品和服务的重新定价,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费用,强化合同价格管理,有效降低增值税对营业收入产生的影响。鲍奕晓(2016)指出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落地实施,今后银行面临的税务风险会越来越大,必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认证抵扣,才能确保银行利润不受损失。陈东旭(2016)认为,增值税不在银行利润表中体现,这是它与营业税的本质区别,同时,“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的变化,也会导致银行利润表发生变化。当然,银行利润的变化不是孤立单一的,还需要综合考虑银行各项成本费用增减因素。张英明(2017)提出,“营改增”后需进一步优化改进银行财税系统,导致纳税遵从成本增加。由于金融业和实体行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脱节,且金融服务复杂多变,使得进项税额和税基界定难度增加,因此,金融业必须完善增值税制度,构造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以此来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胡地君、何苗(2017)认为银行必须关注税制改革带来的改造成本及操作成本,同时要加强税收成本的管理和控制,这是能否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关键所在。建议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制定以系统控制为主、人工控制为辅的多维度入手的进项税管理办法,以此实现成本进项“应抵尽抵”;二是建立供应商规范化管理体系,优化供应商结构,达到税负转嫁。孙静文(2017)认为“营改增”后应税收入范围扩大,主要体现在同业往来业务免税范围的缩小。邢敏烨
(2017)立足于商业银行财务工作的特点,从财务会计角度提出“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科目设置、核算方式、报表披露、财务指标、内控合规等方面均产生很大的影响, 并针对改革后商业银行如何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提出相应改进对策。江进辉(2017)认为“营改增”的实施,对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中的财务定价、涉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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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控、税务风险等带来了巨大变化,商业银行必须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从加强财务涉税管理、合理税收筹划、降低税务成本等角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此降低“营改增”给银行带来的冲击。
1.2.3文献评价
国外学者对于银行业的税制研究起步较早,理论体系也较为成熟完整,但对“营改增”的研究相当匮乏,研究重点主要在于银行业是否适合征收增值税、适用何种征税方案最为合理。国内学者主要集中于银行业“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研究、改革后对银行纳税有何影响、对银行财务有何影响几方面的研究。最初学者们研究的方向多为“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目前已渗透到成本管理、营业利润、会计处理方式等各方面的变化,这对本人的课题研究有很大的借鉴和指导作用。目前,由于“营改增” 实施时间较短,对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方面学术性论文较少,本文旨在参考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对税改后的 M 银行财务管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为M 银行更好的应对税制改革提供参考建议。
1.3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金融业“营改增”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回顾金融业“营改增”方面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系统地展现该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着重概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以及不足。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相关理论及财务管理相关理论,然后对银行业“营改增”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第三部分对国际上三种成熟的银行业增值税征税模式进行概述,分析各自优缺点。第四部分通过介绍 M 银行基本概况,分析“营改增”后 M 银行目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营改增”后 M 银行主要呈现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务风险加大、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衔接难度较大、财务内控制度需及时更新完善等问题,并对上述问题成因进行简要分析。第五部分介绍“营改增”对 M 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 主要从税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会计核算等几方面来分析。第六部分从财务管理角度提出助力 M 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可行性建议。主要从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合理调整经营模式、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五大方面分别细化提出科学管理建议。第七部分为结论及未来展望。
1.3.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对国内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的理论著作、学术论文、期刊等文献加以收集整理,
对国内外银行业税收制度加以对比,综合众多学者对银行业“营改增”的探讨、税制改革的思考等一系列变化的理论内容,具体分析带来的影响,提出银行经营管理应对良策。
(2)比较分析法
本文选取本地区 M 银行为研究对象,力求以点带面,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基础上,从 M 银行基本情况入手,将几年来的经营数据和税收数据进行详实、科学的比较分析,其对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问题显而易见,据此设计具体的应对措施。
(3)案例分析法
在理论联系实际、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 M 银行进行案例分析,得出科学结论,从财务管理角度入手,制定“营改增”后银行的具体经营管理对策,举一反三, 触类旁通,为其它银行提供积极的参考借鉴作用。
(4)统计分析法
本文以某一城市商业银行 M 银行为例,先统计了该行“营改增”前后的相关经营数据,后运用统计分析法,整理了其中与税制改革相关的财务数据,据此来分析该行存在问题及“营改增”对该行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
1.4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税制改革后,关于“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方面的研究有很多,但是大多都是根据税收政策内容,用改革前、改革中的数据进行测算分析,目前,“营改增”实施两年有余,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掌握到的改革前后 M 银行真实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对比“营改增”前后税负、收入、成本等的变化,利用真实数据得出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论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案例银行的数据取得较为困难,未能获得足够大的样本数据作为支撑,只能以 M 银行一家的经营数据进行论证,且数据不能够做到完整全面,因此,对其他银行的现实参考价值具有局限性。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及政策解读
2.1“营改增”相关理论概述
2.1.1税收公平理论
17世纪,威廉·配第首次提出了税收需要遵循公平的原则,而亚当·斯密等众多经济学家也对此表示认可。税收公平要求纳税人承担的税负要与自身的经济情况所匹配,该理论体现在两个方面: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方面,收入水平相当, 即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在相同的纳税能力下承担的税收相同;纵向公平方面,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也必须有所差别。银行业营业税税制下的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公平理论,同样的计税依据下,承担的税负不能保证完全一样, 营业税没有完全体现出税收公平的原则,而增值税不会因生产和流转环节的变化影响税负,恰好能够完美地解决这一问题,同一货物或者劳务,只要最后环节销售价格相同,不管其经历了多少个生产流转环节,最终的税收负担始终能保持一致,增值税有着“同一货物税负一致”的特征,因此,银行业的“营改增”正是顺应税收公平理论的结果。
2.1.2税收中性理论
税收中性理论指的是税收制度的设置不能够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纳税人可以按照市场取向做出投资和消费决策,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仅以征税数额为限,避免纳税人和社会承担其他经济牺牲或承受超额负担。在该理论下,市场完全靠自身来调节, 国家征税应当保持中立原则。税收中性最早在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赋税理论中就有所体现,他认为国家征收税赋要尽量避免对私人经济行为的不正常干预,19世纪末,税收中性理论被阿弗里德·马歇尔正式提出,他认为税收额外负担会使得资源配置遭到扭曲,因此,要尽量使得超额负担最小化。税收中性一直是西方国家所推崇和认可的,我国现代税制的实施也将税收中性视为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目前,在我国征收的税种中,增值税将税收中性特征体现的尤为明显,无论是在流转的中间环节, 还是最终销售环节,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对销售额全额征税所引起的重复征税现象。增值税不仅使得纳税人在承担税负方面更为公平,而且大大提高了企业经营和管理效率,增值税体现的内在优势正是遵循了税收中性所要求的效率原则。银行业施行“营改增”后,全产业链的进项税抵扣链条基本打通,“营改增”为市场环境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税收中性也渐渐开始显现作用。
2.1.3税负转嫁理论
税负转嫁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通过变动商品价格等合法、合理的方式, 实现税收负担的再分配的过程,以期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自17世纪以来,国外关于税负转嫁理论大概分为两个学派,分别为“绝对说”和“相对说”。“绝对说”观点认为所有税收都能够进行转嫁,或者某一特定税收无论如何都不能转嫁;“相对说” 观点与之恰好相反,认为税负转嫁不能绝对的一概而论,能否实现税负转嫁与税种属性、课税商品的特征、成本变动、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有着密切联系。在我国,关于税负转嫁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才会出现税负转嫁现象,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不会存在该现象;一种认为在商品经济下,税负转嫁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它是客观存在的,目前,众多经济学家都认同此观点,税负转嫁也频频出现在国家税收政策中。营业税、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比较容易转嫁税负。但就这两种税种来说,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人们对隐藏在价格中的营业税敏感度较低,其更易进行税负转嫁。因此,国家之所以实施“营改增”,希望通过构建合理税制,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的敏感度,打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2.2财务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2.2.1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是对资金流动、业务收支及经营成果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进行计划、核算、决策、考核的过程,确保银行资金可以正常地使用和流通, 财务管理可以说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它涵盖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诸多内容,所以,财务管理在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
财务管理是商业银行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在金融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竞争日益加剧,商业银行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经营风险,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好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高低。商业银行需要靠加强财务管理来实现资产收益的增加,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从资金源头控制经营风险。
财务管理是商业银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保障。商业银行和其他企业一样,都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经营目标,希望实现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统一。财务管理可以为商业银行的运营提供一个诚信且高效的平台,能够为决策者提供银行客观的经营数据,为决策者更好的运营企业指明正确方向。
财务管理是商业银行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可以有利于银行资源有效配置。首先,财务管理可以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进行有效控制,适时的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负债成本,科学管理资本金,保护资本金持有者的权益,确保银行资金正常的流通;其次,财务管理可以对银行的收入进行有效核算,避免出现收入过少、支出过大进而影响银行正常经营的情况出现,确保银行正常经营运转;最后, 财务管理可以对银行的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要求最大限度利用固定资产为银行创造收益,确保银行利润快速增长。
2.2.2财务管理目标理论——企业利润最大化
财务管理目标理论经历了利润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三个阶段,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仍然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经营目标,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且愈演愈烈,利润最大化既是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和资产所有者收益的迫切需要,也是发展壮大的必要举措。利润最大化不应仅仅追求单一股权利润的最大化,而应在合理配置、优化股权的前提下,追求整体利润的最大化。该目标理论容易使得管理者仅仅追逐企业短期内的利润最大化,而忽略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城市商业银行要想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目标,必须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利润最大化前提下,充分考虑风险和报酬的关系以及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的关系,确保银行整体价值的不断提升。
2.2.3全面成本管理理论
全面成本管理,是一种现代成本管理方式,它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不同于传统成本管理,不仅着眼于企业当下的利益,更关注企业未来的规划和发展目标, 它需要协调企业技术水平、人力资源、战略目标、服务管理等多个方面,以责任成本为主线,依托成本管理的原理和理论体系,全面规避风险,优化成本结构,它是为构建全面、动态成本控制系统的一种管理行为。
全面成本管理理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全员管理,树立每个员工进行成本管理的思想意识,改变原来由财务单一部门负责成本管理的方式,将成本责任落实到所有部门及全部员工,从业务、财务、服务等各个方面进行成本调节与控制, 建立科学的网络责任制,以此加强对企业成本管理的控制力度;二是全面管理,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业务流程,将成本责任制分解到各个业务流程中,通过成本管控构建高效且低成本的业务流程;三是全程管理,建立全程动态成本管理循环体系,随时监测每个流程中成本的变化动向,及早发现成本运行的非正常状况,及时提出应对方法,避免成本异常增长的现象发生。对商业银行来说,不仅要重视事后的成本核算, 更要关注事前、事中的成本把控。
2.3银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2.3.1“营改增”具体政策内容
计税依据 以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贷款服务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全部手续费、佣金作为计税依据;金融商品转让以金融商品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税依
据。 以商品流转过程中及商品服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贷款服务以收取的全部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作为销售额;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服务费、开户费等各类费用作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作
为销售额。 1.二者计税依据看似基本相同, 但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也体现出了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的理念,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或者保底利润,例如保本保收益的理财投资收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都按贷款服务征收
增值税。
计税方法
属于价内税,采用比例税率法进行计征。 属于价外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银行都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况下, 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营业税计税方法简单,而增值税计税方法较为复杂。
2.在计算增值税时,必须将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税率 5% 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适用3%的征收率。 “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的名义税率略有增加,但如果能够做好进项税
额管理,税负会有所降低。
计税公
式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 税率 1.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
/(1+税率)×税率 “营改增”后,计税难度加大,会计核算变得复杂。
发票问题
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只为入账,不涉及抵扣问题。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不需过多关注发票管理问题,但增值税税制下,需要加大发票管理力度,否则可能造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发生。
2.营业税发票需求量小,“营
改增”后,因需要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发票开具量骤增。
银行业“营改增”后,按照交易模式和收入盈利方式的不同,银行业金融服务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商业银行具体涉及的“营改增”前后政策内容的对比见上表2-1。
2.3.2其他特殊规定
(1)贷款业务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贷款业务中的不良贷款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不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进行征税,对从结息日算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应纳税销售额中,而对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足额收到利息收入时,再将其计入应纳税销售额中。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业务,该项税收优惠在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2)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改增”税制改革基本打通了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是,在贷款服务业务中,增值税抵扣链条并未完全打通。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费、投资顾问费及手续费均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银行需要对贷款服务的全部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在金融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下,无论是对大企业,还是对中小企业及个人,银行想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转嫁增值税成本都相当困难,因此,银行通过向下游企业转嫁税负的方式降低成本难度加大,相关业务中很大一部分成本需要银行自身负担,这就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很大程度的影响了银行的利益。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银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取得的在会计核算中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进行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三章 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国际借鉴
3.1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国际实践
目前,我国银行业已施行“营改增”税制改革,虽然银行业的税收制度趋于完善, 但仍存在缺陷及不足,税制改革的积极效应未能完全呈现,需要借鉴外国银行业增值税税制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国际上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按照主要施行的地区命名划分,主要分为欧盟模式、新加坡——澳大利亚模式、加拿大——新西兰模式。
3.1.1欧盟模式(增值税免税模式)
增值税免税模式是绝大多数欧盟国家采用的方法,它是1977年由欧盟在《增值税第六号指令》中提出,之后被欧盟国家广泛使用,免税法是对大部分的金融业务免税, 只对少数显性金融业务进行征税,与此同时,它保留了各欧盟成员国自由选择是否将这些业务作为应税业务的权利。在该种征税模式下,银行业务被区分为显性收费业务和隐性收费业务,通过直接收费提供服务的中间业务被称为显性业务,征收增值税, 并且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难以可靠计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贷款业务、存款业务等被称为隐性业务,因客户支付的服务费用无法在收入中清楚地体现,且其中还包含通货膨胀和违约风险补偿,对该部分全部征收增值税缺乏公平性,所以免征增值税。对于银行的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政策,即营业收入不计入销项税额,且该部分业务的进项税额还可正常抵扣。但由于欧盟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背景各不相同,所以该征收模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些许差异,成员国在各自经济领域内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
3.1.2新加坡--澳大利亚模式(增值税固定比例抵扣模式)
在欧盟模式在欧洲广泛推行后,新加坡及澳大利亚两国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开始施行比例抵扣模式,该方法介于免税法和零税率法二者之间,它在适用免税法的基础上,允许银行按照规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出口金融服务仍然适用零税率。新加坡将抵扣比例的范围规定在42%-96%之间,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特点,适用不同的抵扣比例,抵扣比例较为灵活,一年一核定。澳大利亚则将抵扣比例固定为25%。该方法下,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般不允许抵扣,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免税项目的纳税人, 如果其服务的对象是增值税纳税人,则可以抵扣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
3.1.3加拿大--新西兰模式(增值税零税率模式)
增值税零税率模式将所有金融服务全部纳入增值税体系中,对显性收费业务继续正常征收增值税,对隐性收费业务和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即销项端免征增值税, 同时还可以允许银行抵扣全部进项,该方法与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相类似,该模式实现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3.2国际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优劣比较
目前,国际上最主流的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仍然是欧盟模式,其他两种模式是在欧盟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国情需要,摒弃欧盟模式的缺陷,不断优化改进而来。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三种方法均有优势,也有弊端。
欧盟模式下,对隐性收费业务免征增值税完美地回避了金融服务增值额的征收难题,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对于增值税的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费用。但是,欧盟模式也存在许多缺陷,在免税的前提下,该部分免税业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实现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免税业务被企业购买后会造成重复征税现象。此外,税务管理部门人为的对征税和免税业务类型进行划分,虽然大大提高了税务管理部门的征管效率, 但是却忽略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与公平原则,并且财务人员需要根据征税和免税业务的分摊比例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这无疑增加了财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增值税固定比例抵扣模式下,虽然对隐性收费业务依然给予免税优惠,但免税业务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有效降低了银行业增值税税负,消除了一部分重复征税现象,但免税业务只可以部分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加上抵扣比例由税务部门人为设定,这将大大影响了增值税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例如新加坡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设定了不同的抵扣比例,而澳大利亚直接对所有的金融企业设定了统一的抵扣比例,这无疑将增值税的公平原则大大折扣。
增值税零税率模式下,银行涉及的所有进项税额均可以全部抵扣,避免了征税服务和免税服务抵扣比例的分摊计算工作,大大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少税务部门和银行的管理成本,为银行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税收优势和政策红利,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大大提升,重复征税的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税收申报简单易操作,税收遵从成本较低。但是该模式下,如果税务部门监管不力,银行机构容易通过征税收入向免税收入转移方式达到偷税目的,征管风险加大,而且由于银行主要业务适用零税率, 财政收入将明显缩水,财政压力增加。
3.3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启示
尽管目前我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自身实际所制定的银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已全面实施,但未来仍需要借鉴国际上对银行业施行的先进征管模式,不断完善我国的银行业“营改增”税收制度。国际先进经验给我国银行业“营改增”带来的启示有三方面:一是在国内减税降费政策不断推出的大背景下,可以发现近几年国家仍将继续致力于完善银行业“营改增”政策,逐步与国际先进的增值税征收模式接轨,因此,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要不断学习国外增值税先进征收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扬长避短,去粗取精,形成对未来银行业税制改革的有效预估,为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二是提高银行业财务管理水平是银行业增值税税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只有不断优化银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才能为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的完善提供良好的保障。三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避银行业“营改增”难题,国际上常用的三种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有一个共同点,都对银行的隐性收费业务施行免税或零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了该类金融业务增值额难确定的现实问题,使得税务部门征管高效简便。
第四章 M 银行基本现状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4.1M 银行基本现状
4.1.1M 银行简介
M银行于1997年成立,是甘肃省的地方法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经过二十一年的发展,目前已拥有员工4100余人,成立分行14家,建立营业网点150家,控股1家金融租赁公司,参股6家村镇银行,如今,M银行俨然攀登至西北省份城市商业银行榜首。2017年,在银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陀螺评价体系”中,M银行位列城商行组别第14位,M银行注重服务质量,是该省唯一获得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家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金融机构,多年占领甘肃省金融企业缴税第一的位置。
目前,M 银行大力倡导普惠金融理念,助力中小企业成长,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在新兴产业和“三农”业务等项目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不断以特色精品银行的标准要求自己,全力打造属于自己的优秀金融服务品牌。
4.1.2M 银行经营概况
截至2017年年底,M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708.25亿元,存款余额达到2253.74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415.6亿元,实现净利润23.78亿元,净资产达到188.34亿元,各项监管指标均在监管范围之内。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了绝大部分金融服务,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及投资业务等银行主营业务。具体收入来源情况如下表4-1所示。
表4-1 M银行2017年营业收入来源情况
由上表可看出M银行2017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为657742.46万元,同比增长8.17%, 利息净收入在营业收入的占比高达94.58%,是M银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而作为中间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只有4.69%,其他业务收入占比均很小,对银行的营业收入贡献微乎其微。营业收入结构说明M银行仍有很大空间发展中间业务,投资收益同比减少幅度较大,需要M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对金融市场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投资资产的配置结构。
4.1.3M 银行纳税情况
2017年,M银行已经走过了“营改增”改革的过渡阶段,彻底进入了银行业的增值税时代。改革之后,M银行原本征收营业税的业务改为征收增值税,基本承接了营业税税制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的改变对其他税种影响不大,但直接影响到M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者随着主体税种的变化而变化。从2017年主要税种的缴纳情况可以发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占总体税费的94.64%,总体税负为19.15%,总体税收负担在银行经营支出中占很大比重。本文在后续将详细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银行税负产生的影响。2017年M银行主要税种的缴纳情况如下表4-2 所示。
表4-2 2017年度M银行主要税种缴纳情况
单位:万元
税种 金额 所占比重
增值税 40620.89 32.24%
企业所得税 78618.39 62.40%
城建税 2774.51 2.20%
教育费附加 1233.40 0.98%
地方教育费附加 822.27 0.65%
房产税 1327.09 1.05%
车船税 17.39 0.01%
印花税 360.04 0.29%
土地使用税 182.90 0.15%
其他 33.32 0.03%
合计 125990.20 100%
资料来源:M 银行年报
4.2“营改增”后 M 银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4.2.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表4-3 2017年度M银行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
在贷款业务方面,M 银行 2017 年贷款利息收入 1336567.53 万元,M 银行销售额的 94.58%来自于贷款利息收入,说明 M 银行过于依赖贷款业务,银行主营业务结构过于单一。因为贷款业务中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政策要求针对贷款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对利息支出进行进项抵扣,并且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都不能抵扣进项,所以贷款业务所占比重越大,“营改增”后对银行产生的不利影响也就越大。2017 年,M 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虽然高达 714456.84 万元,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零。在中间业务方面,M 银行 2017 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仅占销售额 4.69%, 即使该部分涉及的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与庞大的销售额相比,也只是杯水车薪,起不到有效的抵税作用。在金融商品转让方面,因为已经是将金融商品买卖差价作为计税销售额,所以也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反观银行的进项端,除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还有固定资产购进、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由于在设立银行初期就已购进大量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进固定资产不属于经常性业务,在改革之前购置资产的进项税额成为沉默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身承担, 所以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的进项占可抵扣进项的比重是最大的。由上表可以发现, 2017 年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员工费用支出占比最高,占比高达为 52.60%,折旧及摊销占比第二高,占比为 17.50%,然而,占比前两位的员工费用和折旧摊销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票,均不能抵扣进项,对降低增值税税负是巨大的损失,加之其他费用支出种类繁多、交通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部分销售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M 银行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面临严峻考验。
4.2.2税务风险加大
在营业税税制下,营业税核算方式简单,没有抵扣环节,税务风险较小,然而, 在增值税税制下,纳税环节增加了一项进项税额抵扣的步骤,增值税管理复杂且严格, 税务风险激增,一旦违反税法规定,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刑事处罚。“营改增”时代M银行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税务风险,这是税务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开具、红冲等业务都是以前营业税税制下没有处理过的,如果财务人员对开票系统不熟悉,极易由于操作失误造成逾期抵扣、开票内容错误、无法认证等风险,此外,虚开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方面常见的税务风险;二是纳税申报方面的税务风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远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杂的多,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增值税申报技巧,否则容易造成逾期申报、申报错误等税务风险;三是财务人员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的税务风险,由于增值税政策更新速度较快,且“营改增”补丁政策不断推出,银行财务人员需要不断更新所学税收政策,定期收集有效信息,财务人员如果对增值税相关政策不理解、不清楚,可能会造成少计收入、计算错误、造成银行未享受税收优惠、违反税收规定等现象发生。
4.2.3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衔接难度较大
对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是国际上公认的改革难点,改革之难不仅仅体现在税收政策的改革上,还体现在银行系统的改造上。M银行系统改造是为了快捷、高效地进行增值税业务管理,通过为其提供系统支持,旨在实现计税、开票等目标基础上,满足系统化纳税申报、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需求,尽量减轻财务人员办理涉税业务的工作负担。M银行作为大型城市商业银行,产品种类丰富,业务办理对信息系统依赖性极高,日常业务办理需要涉及上百个业务系统,并且各产品体系和业务系统相互交叉,彼此联系。“营改增”大背景下,M银行需要面临绝大部分系统重新改造或重建的艰巨挑战,加之银行业务系统更新较快,本身也有需要改造的需求,导致系统改造的工作量和难度相当大。M银行需要根据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开票、增值税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对业务系统及服务系统进行全面改造、重建,重新设计和改造业务系统及内部管理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例如为新增增值税发票所需的交易流水对业务系统进行改造;为集中对增值税发票领购存、销项税发票、进项税发票、系统对账、纳税申报和异常预警等进行管理,新建一个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为将所有涉税业务进行价税分离而对业务系统进行处理;为判断下游企业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
而新增客户信息收集处理模块等等。
M银行目前已平稳渡过“营改增”改革的过渡阶段,业务系统及管理系统的改造基本能够满足银行日常业务需要,但是由于技术人员不可能全面的考虑到改革之后银行系统将面临的所有问题,所以财务管理系统与业务系统仍然不能实现有效衔接,这将是一件耗费时间长、花费精力大的改革任务,需要M银行结合自身未来发展战略方向,对改造后的系统不断进行监控与调整,对系统产生的漏洞及疑难杂症不断进行解决,才能确保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最终实现无缝对接。
4.2.4财务内控制度需及时更新完善
由于税制改革的实施,M银行的业务系统重新改造,业务流程发生改变,与此同时,财务内控管理模式也发生变化,M银行需要比照税改前后的差别,重新制定财务核算体系和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详细规范科目设置、发票管理、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具体业务的办理规定。“营改增”后,财务内控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风险点上,例如在发票开具方面,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业务等不允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取得的不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免税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进行抵扣,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在增值税认证方面,增值税抵扣凭证需要自开具之日起180天进行认证抵扣,逾期未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由于增值税风险点较多,目前M银行财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缺乏有效合作,没有做到协同建立财务内控制度,已建立的财务内控制度仍存在很多隐患,缺乏严谨性, 部分规章制度过于宏观、不够具体,对实际业务操作起不到任何指导作用,最后只能作为停留在文件当中的摆设,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此外,M银行财务内控制度等有效信息的传递效率较低,可能M银行总行早已更新完善了相关财务内控要求,而下面的分支机构仍然按照旧制度执行,严重影响了M银行税务风险的抵御能力,并且也极易造成操作失误的现象发生。
4.2.5全员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由于M银行在征收营业税时,税收筹划空间不是很大,导致“营改增”后员工普遍缺乏税收筹划意识。上层领导只关注银行最终实现的利润,没有改变营业税时代一味追求业务拓展的想法,仍然只注重业务部门和信贷部门人员的设置和业务培养,忽略了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所以,M银行没有配置精通税收筹划的员工,仅仅是由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由于兼职人员对增值税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有限,进行税收筹划时无法确定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不能够对税收筹划进行长远的预判和规划,处在一种只能解决当前需要的被动状态下,无法化被动为主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减少税收成本,可想而知,最终税收筹划的效果也是差强人意。此外,M银行也没有专门制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制度,没有向员工宣传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的重要性,绝大多数业务部门人员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人员才需要考虑的问题,与自己无关,他们没有意识到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大大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不会进行事前的税收筹划,只顾实现发展目标,而不考虑成本花费的大小,往往是在涉税业务发生过后,才意识到该项业务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
增值税税制下,税收筹划需要贯穿在银行全部的经营过程和业务流程中。税收筹划除了体现在善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外,还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方面。M 银行虽然多次向员工强调购进资产和服务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完全了解增值税的征税原理,总是认为取得增值税专票和普票都一样,或者主观上觉得自己一笔业务没有进行抵扣对银行最终的利润水平影响不大,最终导致 M 银行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造成税务成本的增加。
第五章 “营改增”对 M 银行财务管理的影响
5.1对 M 银行营业收入的影响
营业收入的统计口径分为两种,一种是财务管理中常提到的口径,即财务报表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另外一种是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口径,“营改增”前后分别为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收入,为方便起见,以下统称为营业收入。之所以分开分析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两个口径下的营业收入变化,是因为纳税申报表口径下的营业收入是税法口径,在该口径下,需要将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全额计入征税收入中,而财务报表口径下的营业收入则将利息支出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进行扣除。下面分别分析“营改增”对两种口径下营业收入的影响。
5.1.1对财务报表口径下营业收入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实质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税额直接包含在营业收入中,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含税营业收入,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将含税收入作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需要剔除增值税税额,所以“营改增”的实施使得财务报表口径下的营业收入减少。根据下列公式(5-1)和(5-2):
增值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 1+增值税税率) (5-1)
具体的降幅=(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营业税税制下的营业收入 (5-2)
可以推算出公式(5-3):
具体的降幅=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 (5-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M 银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代入公式(5-3)得出具体降幅为 5.67%。
根据 M 银行每年公布的财务年度报告,可以发现 M 银行 2015 年-2017 年营业收入结构和变化如表 5-1 所示。
从理论上来看,2015 年未实施“营改增”,M 银行征收营业税,2016 年 M 银行处于“营改增”改革阶段,前四个月征收营业税,后 8 个月征收增值税,2017 年 M 银行彻底征收增值税,假定营业收入水平不变,“营改增”前后的营业收入应该减少,但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因素影响着营业收入的变化,M 银行 2015 年-2017 年营业收入并没有逐年减少,而是逐年递增,造成该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一是 2017 年经济回暖,且 M 银行在利率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贷款业务需求变大;二是 M 银行开始注重中间业务的办理,使得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加;三是营业收入结构的变化也会导致营业收入的增加。
表 5-1 2015 年-2017 年营业收入结构和变化
5.1.2对纳税申报表口径下营业收入的影响
不论是增值税申报表中还是营业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均被分为两部分填列,一部分为征税收入,一部分为免税业收入。征税收入方面,财税{2016}36 号文件对于不良贷款业务给予了政策红利,逾期 90 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计入需要缴税的征税利息收入中,等到银行实际收到该笔利息收入的时候,再将其计入销售收入中, 计算销项税额。这一政策使得“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申报表征税收入范围有所减小, 但是改革后部分利息性质的收入等原本不征收业务纳入征税范围,所以导致征税收入范围略有变化。免税收入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等“营改增”补丁政策,至此,税制改革基本平移了原营业税税制下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的免税收入和增值税的免税销售额基本变化不大。综上所述,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方面的变化,最终导致改革前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略微有所变化。
5.2对 M 银行营业成本的影响
从银行公布的利润表表样,可以看出“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影响了营业成本中的“税金及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两个项目,下面分别分析税制改革对其造成的影响。
5.2.1税金及附加方面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不再征收营业税, 且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利润表中进行核算,利润表中原“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变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并且原本计入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四小税”统一调整至“税金及附加”项目进行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四小税”在“营改增”前,在业务及管理费项目下的“税金”中核算,实质上,“四小税”只是从“税金”中平移到“税金及附加”项目中,未造成营业成本的变化。所以, 税制改革前后,“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到“税金及附加”的转变。2015年至2017年“税金及附加”项目明细表如下图所示。
表5-2 M银行2015年—2017年“税金及附加”项目明细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M银行2015年全年营业税为46158.50万元,2016年前四个月征收营业税,后八个月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为17108.35万元,2017年由于M银行彻底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为0万元,2015年至2017年营业税呈大幅度逐年降低,该变化直接导致改革后“税金及附加”项目成本大幅度降低,进而导致营业成本的大幅度降低。
M银行不涉及消费税业务,所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费附加三个附加税是在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税基基础上计算的,改革前后会随着流转税税额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变化幅度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5.2.2业务及管理费方面
“营改增”改革前后最大的差别就是增值税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凡是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能再计入成本中进行核算。假设M银行购买某一服务发生支出100万元,改革前,该项业务的成本支出就是100万元,无需考虑进项税额,而改革之后, 假设该笔业务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
=100/(1+6%)×6%=5.66万元,由于该部分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所以改革后的该项业务成本为100-5.66=94.34万元。“营改增”对业务及管理费的影响同对收入的影响极为类似,凡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账面成本均减少,减少金额即为增值税税额。
通过2015年M银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表可以看出,2015年M银行征收营业税,各项费用如表5-3所示,假设M银行当年征收增值税,且所有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均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业务及管理费用进行测算。从表中可以看出“税金”项目包含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该部分本身就为税费,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业务宣传费是未通过广告形式进行的广告支出,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员工费用中主要核算的是职工工资支出、公积金支出等费用,该部分支出由于员工不可能向M银行开具发票,也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业务招待费、折旧及摊销部分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他项目中,由于无法准确获得该项目的支出明细,暂且认为该部分全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以上项目改革前后成本未发生任何变化。
电子设备运转费主要核算墨盒、硒鼓、复印纸等与电子设备运转相关的费用,这些办公用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安全防护费主要核算银行购买安全保护服务和安全生产用品的成本,安全保护服务占比重较大,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适用税率6%, 安全生产用品支出较少,适用税率为16%,该处支出测算进项税额统一使用6%税率。钞币运送费目前税务机关对该业务具体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服务业来征收增值税仍有争议,此处暂按交通运输业10%的税率进行测算。对于银行来说,印刷费主要是用来印刷办理业务的表证单书资料,所以适用税率16%。邮递费看作是收派服务,M银行与邮政集团合作,因此适用税率为11%。水费销售方一般都会选择简易计税,所以适用征收率3%。租赁费核算的是不动产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0%, 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6%,对于M银行来说,租赁费大部分是租赁营业网点的费用, 所以该部分适用税率定为10%。差旅费核算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其中只有住宿费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由于M银行未公布该部门支出的详细数据,这里假设其中一半为住宿费支出,适用税率为6%。会议费包括租赁场地支出和会议展览支出,适用税率分别为6%和10%,假设两部分支出各占一半。咨询费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适用税率为6%。物业管理费按商业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经过测算,发现M银行2015年如果征收增值税,在充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 可以使得业务及管理费用方面的成本降低4115.38万元。所以,做好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至关重要。
表5-3 M银行2015年业务及管理费可抵扣情况测算表
资料来源:M 银行年报
此外,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固定资产折旧在改革前后也会产生变化。征收营业税时, 固定资产不可以进项抵扣,假设固定资产为116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为11.6万元;在征收增值税后,可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116/(1+16%)×16%的进项税额,即16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每年的折旧为10万元,相比征收营业税条件下,固定资产折旧降低1.16万元。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直接导致业务及管理费用降低,进而导致M银行营业成本的降低。但是,M银行2015年业务及管理费为163576.06万元,2016年业务及管理费为190362.13万元,2017年业务及管理费为209252.23万元, 并没有根据分析的那样逐年进行降低。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银行在改革后,为了更好的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投入大量的培训资金,不断组织员工进行培训,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策解读,培训费用及人员费用激增造成业务及管理费在短期内增加;二是M银行出于税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改革后,必须大量购置税控设备,升级税控系统及各类业务系统,该部分成本的增加使得折旧及摊销增加,进而也会造成业务及管理费在短期内增加。
5.2.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方面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抵扣,M银行2015年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为2948.70万元,假设该部分支出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则可抵扣 166.90万元。实际操作中,本身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在银行主营业务中占比很小,加之该部分支出不可能全部获得进项抵扣凭证,所以该部分对营业支出的减小贡献非常小。
5.3对M银行税负的影响
5.3.1流转税税负的变化
根据2017年M银行的经营数据可以看出,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营业收入的99.27%,所以在测算2015年至2017年流转税税负时,只考虑这两部分收入, 其他收入忽略不计。M银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分别为7%、3%、2%。下表为计算2015年至2017年流转税税负所需数据。
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属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三大流转税的附加税,M银行不涉及消费税,所以可以根据M银行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附加税测算增值税。附加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7% (5-4)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5-5)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5-6)
表5-4 2015年—2017年流转税税负测算表
资料来源:M 银行年报
根据上述公式,结合表 5-4 中数据可以分别倒推出流转税的税额。将得出的三组流转税税额计算平均数,此时测算出的流转税税额更为精确。2016 年流转税只包括营业税,由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实施“营改增”,所以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两部分,2017 年营业税只包括增值税。
2016年流转税1=城建税÷7%=3291.66÷7%=47023.71(万元)
2016年流转税2=教育费附加÷3%=1437.88÷3%=47929.33(万元)
2016年流转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2%=958.59÷2%=47929.50(万元)
2016年最终测算出的流转税=(47023.71+47929.33+47929.50)÷3=47627.51(万元)
2017年增值税1=城建税÷7%=2774.514÷7%=39635.86(万元)
2017年增值税2=教育费附加÷3%=1233.40÷3%=41113.33(万元)
2017年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2%=822.27÷2%=41113.50(万元)
2017年最终测算出的增值税=(39635.86+41113.33+41113.50)÷3=40620.90(万元)
2015年流转税税负=46158.50÷(1130965.81+21442.86)×100%=4.01%
2016年流转税税负=47627.51÷(1250758.64+25119.88)×100%=3.73%
2017年流转税税负=40620.90÷(1336567.53+38650.35)×100%=2.95%
根据测算可以发现M银行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改革前后的税负逐渐降低。
5.3.2总体税负的变化
M银行除了缴纳流转税外,还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分析M银行在“营改增”前后总体税负的变动情况更能全面的体现税制改革对税负的影响。由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小税种与M银行主要经营活动无关,在总体税额中占据很
小一部分,且“营改增”对其几乎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在分析总体税负的变化时只考虑流转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M银行2015年利润总额222418.7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7553.42 万元; 2016 年利润总额273535.06 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60959.90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316393.51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8618.39万元。总体税负=(流转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根据公式测算2015年至2017年各年总体税负,其他所需数据见上表。
2015年总体税负=(46158.50+3174.85+1384.76+923.1+47553.42)/222418.75×100%=44.60%
2016年总体税负=(47627.51+3291.66+1437.88+958.59+60959.90)/273535.06×100%=41.78%
2017年总体税负=(40620.90+2774.51+1233.40+822.27+78618.39)/316393.51×100%=39.21%
根据测算可以发现M银行改革前后的总体税负也实现逐年降低。
5.3.3税负变化的原因分析
(1)税率因素。M银行改革后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税率6%,剔除价外税因素影响,按公式1/(1+6%)×6%进行折算,得出实际税率为5.67%,比营业税税制下的税率5%增长了0.67个百分点。其次,M银行全资控股多家村镇银行,涉农贷款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征,“营改增”前后征收率未改变,但考虑到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变,按公式1/(1+3%)×3%进行折算,实际税率为2.91%,较营业税税制下降低了0.09个百分点。由于涉农贷款的利息收入占全部利息收入的比重较小,所以税率因素的变化会使得M银行税负增加。
(2)抵扣因素。对于M银行来说,实施“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管理对降低税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项税额的抵扣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进项税额抵扣。M银行为应对税制改革,及时优化收入结构,加大了中间业务在总业务中的比例,尽可能多的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2017年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为7800 万元,较上年增长约12.92%。二是业务及管理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M银行管理层虽然对改革的反映速度较快,但是由于M银行分支机构较多,沟通渠道不是很畅通,下设分支机构的员工税收筹划的意识淡薄,部分业务支出未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业务及管理费用的进项税额没有能够最大限度地进行抵扣,但仍然对降低M银行税负起到了一定的贡献作用。三是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M银利用“营改增”的契机, 在2016年和2017年,结合本行战略发展规划,大量新建网点,加大对各网点的设备投入和不动产的购入,网点设备的进项税额当年便对税负的降低起到决定作用,而不动产的进项抵扣在未来两年对税负的降低起着贡献作用。加之税制改革需要M银行购入大量的税款设备、开票系统等固定资产,所以“营改增”改革后M银行税负实现降低, 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通过加大购入固定资产的力度来降低银行税负,并不是长久之计,所以,M银行若想在未来继续实现税负的降低,则需要另辟蹊径。
5.4对M银行净利润的影响
对于经营者来说,除了关心税制改革前后税负的变化,他们更关心的是净利润是否受到影响。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得营业收入降低,营业成本降低,由于二者同向变化,无法确定改革最终对净利润产生何影响。因此,为了分析净利润的变化,利用M银行2017年改革后的真实数据测算改革前的净利润,测算过程及结果如下。相关数据见表5-5。
对利润表收入项进行分析。由于“营改增”前后同业往来收入均为免税收入,所以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买入反售金融资产收入改革前后未发生变化。因为M银行2017年债券投资均为投资国债利息收入,所以改革前后也无变化。需要将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应收款项类投资、融资租赁、投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等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
对利润表成本项进行分析。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改革后均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改革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含在相应成本中,所以需要根据2017年的进项税额测算还原。从M银行经营数据可知,2017 年M银行共抵扣进项税额27596.83万元,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约占总进项税额的55%,所以手续费及佣金和业务及管理费共抵扣进项税额约为12418.57万元,将其按比例分摊还原出改革前的相应支出。改革前的营业税通过计算得出为60259.00万元, 最终可以得出改革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支出金额。
通过上述测算,可以发现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营改增”会使得M银行净利润增加。观察M银行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的变化,2015年净利润为174865.33万元, 2016年净利润为212575.16万元,较上年增长21.57%,2017年净利润为237775.12万元, 较上年增长11.85%,净利润虽然逐年增加,但是增长幅度逐年降低。
资料来源:M 银行年报
5.5对M银行会计核算的影响
5.5.1对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
税制改革带来的不仅仅是税种的变化,给金融业会计核算也带来了很大的变革。
营业税模式下,银行M银行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营业税时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较为简便。实施“营改增”后,每笔收入做账时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并且税金核算也更为复杂。会计科目变化最大的为“应交税费”科目,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均通过“应缴税费”一级科目进行核算,但是核算营业税时只要设置一个二级科目即可,即“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而核算增值税时需要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二级科目,并且每个二级科目下还设置多个三级科目,例如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还需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科目。
M 银行改革后,需要大量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各个网点开票使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成本,可以通过获取合法抵扣凭证全额进行抵扣,将价税合计额作为增值税的抵减额。该项业务处理较为特殊,该业务会计处理方式如表 5-6 所示。
5.5.2对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
改革前后,利润表方面,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特点,收入项需剔除增值税, 营业收入项目减小,营业成本在取得抵扣凭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营业成本项目也减小。此外,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在改革后变为“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不在其中核算,也未体现到利润表中。资产负债表方面,负债类项目中,删除了“应交营业税”科目,对应增加了“应交增值税”科目。现金流量表方面,银行缴纳各种税款的金额发生变化,影响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的填列, 导致最终流量净额发生改变,变化金额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改革前后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二者之间的差额;二是以流转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税额的变化;三是进项税额抵扣和税金及附加科目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变化。
5.5.3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营业税只需要根据营业额及适用税率填列申报表申报即可,纳税申报相对简单, 而增值税因为有着差额计税和以票控税的特点,需要在申报表中填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税收入、进项转出、发票认证、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等多项信息,要求按时认证发票,并且增值税有多档适用税率,银行不同的业务适用的税率也不尽相同, 例如贷款服务适用 6%税率、销售金条适用 17%税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 2%征收率。增值税的种种税法规定及申报要求都使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繁杂多变, 财务人员必须对申报流程及增值税知识相当熟练才能准确无误地完成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否则极易造成偷税漏税、申报错误、逾期抵扣等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助力 M 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6.1加强跨部门协作
财务部门人员要注重加强跨部门协作,要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变化不仅仅是影响到财务管理一个部门,而是会影响到银行上上下下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财务部门必须要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高效的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及时将外部获取的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业务部门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传递到全行上下,帮助业务部门更好的开展业务, 同时,及时配合技术部门完善业务系统,在业务顺畅办理的前下,堵塞税收风险漏洞。
6.1.1积极与业务部门沟通,拓宽银行业务结构
M 银行财务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关注税收政策,迅速向业务部门传递有效信息,配合业务部门调整经营策略,丰富银行业务种类。在贷款业务不能抵扣的大背景下,要尽快的改变贷款利息作为 M 银行主要收入来源的尴尬处境,改善目前简单、单一的收入结构,拓宽业务结构,优化产品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进项抵扣严重不足的不利影响。M 银行可以适当增加 24 小时自助银行网点数量,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 依托互联网媒介,开发线上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提升现代金融服务业的科技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金融服务,由目前传统的实体落地业务模式向主打多样化线上交易模式进行转变。M 银行也可以借助国家大力支持出口金融业务的契机,适时地开展部分涉外业务,充分享受国家税收的利好政策红利。
6.1.2积极配合技术部门,推动信息技术系统改造
M 银行实行信息化管理,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日常交易量巨大,需要有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才能健康运行。“营改增”后,M 银行积极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业务流程的要求不断优化升级各类信息系统,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信息系统改造是一项任务重、花费时间长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升级。财务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技术人员,传达财务管理系统需求,以便更好地推动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工作。技术人员通过了解业务需求开发新的业务系统,财务人员协助技术人员处理系统改造过程中遇到的业务困难,实现主要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目前,M 银行还需要根据收入类、关联类业务、冲正交易类业务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优化,收入类业务中,需要将全部收入业务进行梳理,区分征税、免税、不征税收入,使得系统自动与申报系统衔接,避免人工核算引发操作风险;关联类业务,需要标识并划分兼营、混合经营等业务,便于财务人员更好地进行纳税管理;冲正交易类业务,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需要对增值税进项冲减,根据涉税业务正交易为基础,对每一种涉税业务的原冲账交易进行升级,确保满足改革后的涉税处理需求。
M 银行要根据“松耦合”和“外挂式”相结合的系统改造方案,保证业务的可拓展性和灵活性,同时,将增值税管理系统嵌入到各关联系统中,确保原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此外,M 银行为防范税收风险,可借助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帮助,定期自查,查找金融业在涉税业务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点,通过对风险业务的研究,设置 M 银行个性风险化预警指标,逐渐建立完善涉税风险数据库,在 M 银行运行过程中, 有效排查涉税风险点。
6.2建立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
改革后,在税务风险激增的背景下,M 银行要加强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控增值税业务,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从源头杜绝不规范行为,为自身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6.2.1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管控,规范进项抵扣制度
M 银行目前面临着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现实问题,改革后,M 银行通过大量设立新网点、购入不动产的方式实现了一笔可观的进项税额,但这并不是降低税负最科学有效的方法,要想最大限度的抵扣进项,必须对抵扣链条进行全程管控,规范制定抵扣制度。在成本支出方面,凡是可以抵扣的项目,供应商最好选择信誉度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一般纳税人,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发票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要求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实现“应取尽取、应抵尽抵”,减少“应抵未抵”进项税额造成的损失。将涉及进项税抵扣的部门业务进行细化,确定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业务部门人员要跟踪发票的取得进度并负责核对其准确性,建立相应的增值税内控制度,确保财务人员正确入账、按期认证抵扣。如同一员工存在两次故意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费用时,财务人员可以对该笔费用不进行报销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同时,要加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控,定期跟踪发票情况,对于免税项目、职工福利费及个人消费等不允许抵扣进项的项目及时作进项转出处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在不动产抵扣方面,要实行监管,保证大额进项正常抵扣,要做好不动产采购的规划和预算,合理计划采购时间和采购规模,不能一味地为了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而盲目购入固定资产。
6.2.2优化业务管理流程,防范增值税潜在风险点
商业银行之间的最大不同在于业务流程上,所以,在“营改增”的契机下,大力优化业务流程,对提升 M 银行行业竞争力及金融服务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M 银行“营改增”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等涉税流程均产生变化,财务部门要
与业务部门通力协作,立足于增值税相关政策基础上,共同梳理改革后的业务流程, 对受到税改因素影响的业务环节重新优化,尽可能详尽地重新制定业务流程图,编写主要业务税收管理指引,增设增值税岗财务人员,对其他部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辅导, 通过梳理及优化业务流程,满足涉税业务办理和业务发展的新需要,排查增值税重要的潜在风险点,并对应提出控制措施,以便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加以防范,确保增值税发票使用、保管、抵扣等工作合法合规。
6.2.3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发票
因为增值税发票贯穿在所有增值税业务当中,所以增值税发票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M 银行需要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提高警惕,制定增值税发票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发票每个环节的操作标准。
首先,要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在销项端方面,M 银行必须要完善财税软件系统,对将增值税发票列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范围,在发票岗配备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及保管工作,保证不同的业务类型能够根据正确的适用税率进行开票, 将发票专用章录入用印系统,做到自动识别盖章,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开票人员要及时与合同签订人员对接,明确开票金额是否含税、开具发票时间、开具发票名称等内容,对于开票方面税收政策不清楚的问题,及时询问财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的相关人员,不能按主观意愿随意开票。针对银行业务量大且业务重复性高的特点, 对同一客户的交易进行归类,与其协商,定期汇总开具发票,减少工作量,提高开票效率。在进项端方面,M 银行必须对增值税发票的登记、签收、税款认证、上游企业信息管理、采购要求等加以关注,充分做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管理,规范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分别对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项目制定业务清单,彻底梳理增值税抵扣业务的范围,指导分支机构根据抵扣需求,综合考量抵扣进项和采购成本的关系,选择适合的供应商类型。其次,要提高增值税发票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梳理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点,重要岗位和业务做到交叉分离, 避免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发票,将税控系统逐渐全面覆盖到所有业务系统和业务管理流程中,使得发票开具信息和业务交易信息得以比对,开具发票直观明了,间接的保证了发票开具的透明性,防止违规开具发票现象发生。最后,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监督和检查。M 银行督查内审部门要定期对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虚开、非法买卖发票等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发现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的违规行为,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及警告。同时由于 M 银行是对外的服务机构,借助外界的监督力量,开通外部反馈渠道,对客户及税务机关提出的关于增值税发票方面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
此外,由于电子发票具有开具便捷、成本低廉等特点,M 银行应积极争取推行电子发票。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为了实现业务流程之间的无缝对而不同程度地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优势也逐渐被大家所认可。M 银行作为成熟的大型城市商业银行,在推行电子发票方面拥有诸多优势:一是 M 银行一直贯彻高度重视业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理念,在金融安全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持续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目前,已取得很好的成效;二是 M 银行已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电子业务管理系统,电子发票业务能够依托在该系统之上,实现电子发票业务办理的高效、准确、安全。所以,M 银行推行电子发票将完美地弥补了目前发票管理制度的短板,建立起快速、方便的电子发票查询渠道,帮助M 银行和上下游客户之间更好的进行业务结算,进而促进 M 银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
6.3合理进行税收筹划M 银行在“营改增”后,虽然短期内实现了税负的降低,但是其进项税额抵扣严重不足,如果不加强税收筹划,在未来很难持续实现税负的降低。因此,M 银行要尽快将税收筹划工作提上日程, 树立向税收筹划要效益的理念。
6.3.1实施业务外包,以税收筹划合理分散税收成本
在金融业目前的组织架构下,M 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人员工资支出等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其支出占了总支出的很大一部分,M 银行如果想要借助“营改增” 获得更多利益,就要遵循增值税促进企业社会分工的原则,对自身组织架构进行优化升级,拆分系统研发机构和劳务机构等,将银行的非核心业务、辅助性业务尽可能多的实施业务外包,例如将后勤保障业务、系统开发业务、产品推广业务等进行外包, 将内部自己提供服务转变为向外部购买服务,由此一来,实施业务外包所发生的人力成本、系统开发成本 、营销成本等都可以有效进行抵扣,进而做到内部支出减少, 并且获得更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利益。信息技术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且技术人才的培养成本较高,加上系统研发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有时在该业务上花费的成本与反馈的回报严重不对等,所以,将系统开发业务实施外包,除了可以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外,还可以促使 M 银行集中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去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效避免技术系统开发失败的风险。
6.3.2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也不断向普惠金融倾斜, 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中提到,金融机构农户和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M 银行可以借此机会,响应国家号召,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充分享受普惠金融带来的税收优惠。在国家政策鼓励的前提下,普惠金融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中之重,M 银行能否抢占先机发展普惠金融意义重大。首先,发展普惠金融有助于 M 银行充分获取政策红利,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其次,利息收入是 M 银行主要盈利点之一,息差收窄成为利润增长的主要瓶颈, 要想提升息差水平,实现息差增长,必须采取普惠金融这一途径,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一,在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从而增加贷款收益;其二,在向小微企业揽储方面,利用自身优势议价,充分降低存款成本。最后,发展普惠金融可以有效改善 M 银行客户结构,享受到普惠金融政策的小微企业, 未来将会成长为大中型企业,M 银行能够提前锁定未来服务目标,吸引目标顾客。
M 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一是加大普惠金融的资金供给, 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贷款、扶贫贷款等的投放力度,实行优惠利率,减免服务费用;二是加强渠道建设,推进线上服务,推广手机 APP、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电商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二维码等移动互联网支付产品,打造随身的银行, 加快自助银行建设。在人口密集区域投放自动柜员机和智能化服务终端,提升自助银行服务功能,积极提供全天候、不间断自助服务;三是拓展服务模式,如互联网金融服务、政府增信服务、投贷联动服务等模式。
6.3.3着力建设专业税务团队,培养全员税收筹划意识
好政策的实施离不开优秀的精英团队,需要有专业的税务人才去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有效合理的降低银行税负。目前 M 银行缺乏专业的税务人才,首先,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税务筹划人才的培训方案,注重税务筹划理论和实务培训,稳步落实, 培养专业过硬、素质优良的税务筹划团队,制定出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其次,全行上下要提高对税收筹划的认可度和关注度,建立税控部门。最后,领导要率先垂范, 积极践行筹划方案,常抓不懈,确保税收筹划工作落地生根,贯穿于 M 银日常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6.4调整经营模式
M 银行虽然近年来发展较快,但是没有在银行业处于绝对领先水平,在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各银行的竞争手段不尽相同,主要靠通过存贷款利差来提升竞争力,然而,“营改增”后,M 银行需要改变经营思路,改变存款和贷款之间恶性循环的现状,实现节税与利益的有效博弈,不断调整优化经营模式,争取最大空间的节税效果。
6.4.1发展中间业务,优化收益结构
M 银行中间业务占全部银行业务比重虽然逐年有所提高,但是仍以利息收入为主,2017 年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为 94.58%,中间业务净收入仅占 4.69%,非利息收入比例仍然较低。“营改增”后,贷款业务的抵扣链条未彻底打通,政策明显向中间业务倾斜,所以 M 银行要想实现利润稳定增长,则需促进业务结构的转型与创新。目前,面对利率市场化加剧和互联网金融等新经济形式的冲击,贷款业务息差呈台阶式下挫,M 银行盈利能力一定程度上减弱。由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相对比贷款业务而言,受“营改增”影响较小。M 银行要想降低税制改革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则需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优化收益结构,促使收入多种多样,不断拓宽收入渠道。中间业务有利于补充银行的总盈利,并且可以抵扣增值税,有效缓解存贷款利差缩窄导致利润下降的问题。此外,中间业务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极易进行创新,加之增值税政策的更新规定远远落后于中间业务的更新速度,M 银行可以积极参考国际金融的先进案例,在相关税收政策的空白地带,合理规避税收。
6.4.2完善定价策略,做好合同管理
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M 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定价策略,提高定价能力,有针对性的培育和发展客户。在当前“营改增”的大环境下,M 银行需加强对客户的分类管理,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人三种不同类型客户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 提升差异化定价能力,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定价机制。如果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M 银行若不对税改后提供的服务重新定价,则该项服务的增值税全部转嫁到客户身上,现如今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客户极易由于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微小变动而转向其他金融机构,但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时,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M 银行就可以对其转嫁税负。此外,定价策略与买卖双方的强弱地位、市场竞争情况及价格透明度等诸多因素有关,M 银行要事先评估税负转嫁的可接受程度,确保在保证原有市场份额不会下降的基础上调整定价策略,要重视服务报价,稳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此外,在完善定价策略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管理。本着双赢的态度,规范合同的流程,为客户着想。对合同签订双方、交易性质、买卖价格、增值税额等均以合同形式说明,确保合同内容、经营数据和申报数据详实准确,避免因为合同管理问题产生税收成本。
6.4.3加强费用成本管理,大力降低人工成本
近年来,M 银行净利润增幅逐年下降,如何在盈利能力下降、财务资源投入受限的情况下保持利润的继续增长,就需要通过加强成本管理来实现。成本管理贯穿着银行管理的全过程,成本管理的好坏很大限度决定了银行最终实现净利润的高低,M 银行必须全员树立全面成本管理理念,改变成本管理只是财务人员的责任这种旧观念,定期组织成本效益的有关培训。要认识到成本管理是重中之重,进行科学的预测、
严格的控制、及时的调整监督,全面掌控成本发生的每一个细节、每一笔支出,做到计算准确、精确分析,尤其是涉及免税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业务的费用支出,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成本预算执行制度。同时,财务人员定期对支出和预算比对分析,发现成本控制中的弊端,更好的优化成本控制方案。
从 M 银行的业务及管理费明细可以看出,人工成本呈逐年上升趋势,占业务及管理费支出第一位,在“营改增”后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进项,这一现象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快速发展,M 银行必须采取措施降低人工成本,加大对自动办卡机等网点自动化设备的投放力度,扩建自助业务办理网点,亦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雇用劳务派遣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可大大增加人工成本的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使得 M 银行营业成本的结构比例更加科学合理,净利润才能拥有上升空间。
6.5积极争取国家财税政策对银行业的支持
银行业的“营改增”是一项长期的税制改革,非一蹴而就。面对挑战,M 银行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推进税改工作。目前,贷款业务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未彻底打通, 关于“营改增”的补充政策仍在相继出台。财务人员要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部门通力协作,既要配合税务部门完成征税纳税工作,又要及时准确的把自身在“营改增”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以及合理的建议需求反馈给政府及税务部门,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红利,得到国家财税政策大力支持。
第七章 结论及展望
7.1结论
第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 M 银行短期内税负下降,主要原因为 M 银行改革初期购置大量固定资产及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充足,但是,根据经营数据计算发现,未来 M 银行进项税额抵扣严重不足,收入中占比最大的为利息收入,与之对应的利息支出无法抵扣,加之业务管理费中人工支出等难以抵扣项目的占比较大,如果M 银行不及时采取措施改变现状,未来 M 银行将面临税负上升的风险。
第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施行使得银行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发生变化,随之导致净利润最终发生改变,M 银行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营改增” 改革实际,查找问题,确保利润不断上升。
第三,税改对 M 银行财务核算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不仅提高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也提高了财务内控的难度,对 M 银行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
第四,本文针对 M 银行“营改增”过程中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结合“营改增” 对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从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增值税内部控制体系、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合理调整经营模式、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建议,助力 M 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康快速发展。
7.2未来展望
随着银行业“营改增”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M 银行经过一段调整适应期后,税制改革的消极影响会被彻底消除。希望自己在未来能够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获取更加详尽的涉税资料,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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